| 宁波甬强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要求审批项目的申请报告及随文报送的《宁波甬强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平方米集成电路高性能覆铜板和年产1500万平方米粘结片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及建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原则同意你公司年产1000万平方米集成电路高性能覆铜板和年产1500万平方米粘结片材料项目建设。经批复后的环评报告表可作为你公司进行本项目日常运营管理的环境保护依据。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企业拟投资500万元,利用位于北仑柴桥纬四路西、横三路南(北仑柴桥临港新材料产业园BL(ZB)21-02-24d地块)现有厂房(本项目无新增用地),实施“年产1000万平方米集成电路高性能覆铜板和年产1500万平方米粘结片材料项目”。项目主要生产设备包括配胶系统5套、上胶机6套、PP裁切机5套、自动回流线2套、裁切包装线2套、压合机6套、钢板清洗机2台、导热油锅炉2套、储罐6个、生产废气TO焚烧炉2套、纯水系统1套等。项目主要生产工艺包括:混胶、上胶、烘干、叠片、热压、裁切、检验、包装等。 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产品结构若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报批。 三、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纯水制备废水和钢板清洗废水收集后经沉淀设施处理后达到《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纳入市政污水管网;食堂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汇同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总氮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33/887—2025)表1标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柴桥净化水厂处理,实现达标排放。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生产线混胶工序、上胶及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两套直燃式废气焚烧炉焚烧处理后通过1根15米的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SO2、NOx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锅炉燃烧废气低氮燃烧后经1根15米的排气筒收集后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1415-2025)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蚀刻废气经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15米的排气筒排放,储罐呼吸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的排气筒排放,氯化氢、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排放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 (三)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声等措施,对高噪声设备进行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厂界外3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标准限值。 (四)认真做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避雨贮存、安全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五)全面做好风险事故防范工作,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修订应急预案,并将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到位,建立有效的事故防范和应急响应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人员培训,确保周边环境安全。企业须按照《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环保设施安全管理联动机制的通知》要求,对重点环境治理设施一并纳入安全风险评估范围。 四、本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COD0.050t/a、NOX1.788t/a;本项目实施后,企业全厂总量值为:COD0.161t/a、氨氮0.006t/a、VOC6.744t/a、颗粒物0.160 t/a、SO20.040 t/a、NOx2.605 t/a,其中COD、氨氮、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需进行排污权交易。 五、项目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有关污染物防治设施及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对配套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六、项目实际排污之前应按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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