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区政府决定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有发动机的机械和可运输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实施时间和区域 自2026年10月15日起,以下区域内全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海岸线—北二集司西边界—迎宾路—北一集司东边界—海岸线构成的合围区域内(不含边界道路); (二)大碶疏港高速—庐山中路—人民北路—泰山路—凤洋一路—进港路—闽江路—泰山路—七九省道—云台山路—中河路—坝头路—大碶疏港高速构成的合围区域内(不含边界道路); (三)海岸线—梅山湾岸线—梅山大道—问津路—盐田大道—梅山大河—海岸线构成的合围区域内(不含边界道路); (四)海岸线—东盘山路—听海路—三山大河—海岸线构成的合围区域内(不含边界道路); (五)海岸线—关外码头—三菱化学码头—关外路—环岛北路—环岛西路—威尔路—海岸线构成的合围区域内(不含边界道路); (六)海岸线—矿石码头东边界—白中线—北三集司西边界—海岸线构成的合围区域内(不含边界道路)。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20891-2007)中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含2016年3月31日前生产的编码登记为X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 17691—2005)(修改方案)中的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场内车辆。 四、有关要求 (一)鼓励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时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三)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完成申报登记外,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还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督促所管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工作,未申报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进场作业。 (四)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本通告自2026年10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施行后,原《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仑政告〔2020〕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北仑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图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5日 附件 北仑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图 
(一)海岸线—北二集司西边界—迎宾路—北一集司东边界—海岸线构成的合围区域内(不含边界道路); 
(二)大碶疏港高速—庐山中路—人民北路—泰山路—凤洋一路—进港路—闽江路—泰山路—七九省道—云台山路—中河路—坝头路—大碶疏港高速构成的合围区域内(不含边界道路); 
(三)海岸线—梅山湾岸线—梅山大道—问津路—盐田大道—梅山大河—海岸线构成的合围区域内(不含边界道路);

(四)海岸线—东盘山路—听海路—三山大河—海岸线构成的合围区域内(不含边界道路); 
(五)海岸线—关外码头—三菱化学码头—关外路—环岛北路—环岛西路—威尔路—海岸线构成的合围区域内(不含边界道路); 
(六)海岸线—矿石码头东边界—白中线—北三集司西边界—海岸线构成的合围区域内(不含边界道路)。
文件下载:仑政告〔2026〕3号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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