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有效控制露天烧烤污染,全力推进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调整我区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露天烧烤区域
明州路—长江路—黄山路—新大路合围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含边界道路两侧。
东盘山路—听海路—三山大河合围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含边界道路两侧。(具体见附件)。
二、禁止露天烧烤时段
自2026年10月15日起,全时段实施。
三、法律责任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第四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对违反该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止烧烤区域内发生露天烧烤行为的,可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
五、禁止烧烤区域范围将根据我区城市建设发展适时调整。
本通告自2026年10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施行后,原《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的通告》(仑政告〔2024〕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北仑区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示意图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