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改善北仑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调整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区域和通行时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对象
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及以下的柴油货车(包括低速货车、牵引车等)。
二、限制通行区域
(一)海岸线—北二集司西边界—迎宾路—北一集司东边界—海岸线构成的合围区域内(含边界道路);
(二)进港路—珠江路—泰山路—淮河路—329国道—钱塘江路—迎宾路—北极星路—进港路构成的合围区域内(包括环线道路和大碶疏港高速公路);
(三)海岸线—梅山湾岸线—梅山大道—问津路—盐田大道—梅山大河—海岸线构成的合围区域内(含边界道路,不含六横疏港高速);
(四)海岸线—东盘山路—听海路—三山大河—海岸线构成的合围区域内(含边界道路);
(五)海岸线—关外码头—三菱化学码头—关外路—环岛北路—环岛西路—威尔路—海岸线构成的合围区域内(含边界道路);
(六)海岸线—矿石码头东边界—白中线—北三集司西边界—海岸线构成的合围区域内(不含边界道路)。
三、限制通行时段
自2026年10月15日起,全时段实施。
四、其他管理规定
(一)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按照《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规定,实施全域禁行;
(二)北仑区实施的柴油货车限行规定对在本区行驶的非浙B车辆同等有效;
(三)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不受本通告规定限制;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驶入管控区域的柴油货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确需进入禁行区域的柴油货车,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柴油货车通行证件,并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六)区政府可根据区域内大气污染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柴油货车通行管理措施;
(七)北仑区此前发布的柴油货车通行管理规定与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八)北仑城区货车限行规定按照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告自2026年10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施行后,原《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Ⅲ及以下柴油货车区域禁行的通告》(仑政〔2019〕55号)和《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Ⅳ及以下柴油货车限行的通告》(仑政告〔2024〕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北仑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区域图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5日

(二)进港路—珠江路—泰山路—淮河路—329国道—钱塘江路—迎宾路—北极星路—进港路构成的合围区域内(包括环线道路和大碶疏港高速公路);

(三)海岸线—梅山湾岸线—梅山大道—问津路—盐田大道—梅山大河—海岸线构成的合围区域内(含边界道路,不含六横疏港高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