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
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抵押义务人
抵押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面积(平方米)
用途
备注
1
浙(2022)宁波市(北仑)不动产证明第0017581号
王雪娜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
北仑区小港一品江南3幢1102室
7.51/136.36
城镇住宅用地/住宅
法院裁定,(2025)浙0225执恢278号之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