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制定依据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公益性公墓和乡村公益性墓地属于政府定价管理,2025年宁波市发改委会同宁波市民政局出台了《宁波市发改委宁波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殡葬领域部分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甬发改价格〔2025〕79号),对执行政府定价的公墓收费做出了新的规定,区发改局会同区民政局根据上述规定以及《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拟定了我区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 二、主要内容及管理执行标准(一)公益性公墓墓穴使用费 1、墓穴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公墓(双穴)基准价27800元/座,公墓(单穴)基准价19800元/座。 2、公墓单位应根据不同墓种实际运营成本等情况,按照非营利原则,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墓穴使用费标准,经所属街道办事处同意,报区民政局建设经营合规性审查和区发改局收费标准合理性审核后实施。 3、以上标准包含一个使用周期内的预留维护经费,使用周期年限等按《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益性公墓基本服务收费和延伸服务收费 1、基本服务收费包括进(退)穴费、刻墓碑服务(墓碑刻字)费、相框(瓷像制作)费3项,具体项目说明及收费标准见附件。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公墓单位可根据运营成本等因素确定下浮幅度,幅度不限。 2、公墓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延伸服务,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可协议约定。具体延伸服务收费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注意事项上述指导价格为最高限价,区域内墓穴使用费上浮不得超过基准价格的20%,下浮不限。对个别公益性公墓,确因墓区设施配套费用等建设成本过高,其墓穴使用费可采取单独核定方式,另行批复。 四、关键词解释公益性质的公墓,是指经民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依法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具备开业条件、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投资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公墓。 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经民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依法批准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五、政策适用和施行日期本政策适用于北仑全域内,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之前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解读机关和解读人解读机关:宁波市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张新洪 联系电话:0574-89383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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