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办理的陈某颜盗窃罪等67个案件,依据相关生效法律文书规定需返还权属人涉案财物,因办案人员多次联系均无法联系上权属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现对返还涉案财物事宜进行公告。请涉案财物的权属人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187号)办理返还事宜。逾期无人认领的,本院将按照无主财物进行处理,依法上缴国库。
联系人:高法官助理 0574-86771865
公告日期: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10月14日
特此公告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