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 指标 | 序号 | 二级指标 | 考核分 | 加减分标准 (加分后总分不超过一级指标分值的1.5倍) | 考核 方式 |
文旅 综合 管理 (2分) | 1 | 街道重视文化旅游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文化旅游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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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加强信息报送,配合做好重点宣传、联合宣传工作。新碶、小港、大碶信息录用50条以上,柴桥、霞浦、戚家山、白峰、春晓、梅山、郭巨、大榭信息录用30条以上,不同社区同一主题内容视作1条。 | 1 | 积极配合文旅体相关信息约稿、素材提供,加0.1分/次,累计不超过1分。 | 区本级统计,街道提供证明材料 |
产业 资源 推广 (40分) | 3 | 做好文旅体项目投资工作,当年各街道开展并提供文旅体投资项目线索的,2分;列入省文旅项目库,单体项目投资金额1000(含)-5000万元(不含)的,3分;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5分;列入省文旅项目库单体项目投资金额1亿元及以上的,7分(提供多个项目的,以单体项目投资金额最高的计分)。配合项目填报提供相关材料,8分。 | 15 | 列入双百项目库的,加2分/个;列入千项万亿项目库的,加3分/个(同时列入双百项目库与千项万亿项目的,从高计分)。累计不超过6分。 | 区本级统计 |
4 | 做好旅游业“微改造、精提升”项目工作,完成项目总投资各季度任务及投资完成率,5分。 | 5 | 列入“微改造、精提升”示范点的,加0.2分/个。累计不超过3分。 | 区本级统计 |
5 | 配合做好全区文旅爆款打造、旅游产业增加值测算基础材料提供等工作,6分。 | 6 | 新增限上住宿业企业、限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文化旅游体育),加0.2分/家,累计不超过1分。 | 区本级统计 |
6 | 做好乡村旅游工作,4分;打造农旅型共富工坊,2分;配合做好全区乡村农文旅融合发展专项规划相关工作,2分。 | 8 | 每创建成功1个共同富裕示范区加2分,每创建成功1个共同富裕示范村加1分。联合举办区级旅游活动加2分,累计不超过5分。 | 区本级统计,街道提供证明材料 |
7 | 做好旅游品质提升,推进旅游品牌创建工作。包括:国家A级景区、浙韵千宿、浙派好礼、浙里千集、百县千碗、Ⅰ类及示范性旅游厕所、市级及以上产业融合示范基地(含红色旅游基地、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研学基地等)、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省市文旅IP、市重点旅游节庆等。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得基础分。 | 6 | ①旅游创建类项目获市级荣誉加1分/个、省级加2分/个、国家级加3分/个; ②街道参与的浙韵千宿、百县千碗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2分/个、1分/个、0.5分/个; ③街道对接联系的浙派好礼获得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个; ④街道举办百县千碗活动的,每举办一次加0.5分,最多加2分; 此项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 | 区本级统计,街道提供证明材料。须区级审核上报,认定以发文机关为准 |
公共 文化 服务 (20分) | 8 | 建强街道文化站,文化站长专职且相对稳定,并有专职工作人员2名,效能较好,1分;推进文化馆、图书馆分馆建设,达到《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2021-2025)》,1分;基层文艺团队数量和服务能力达到省市标准,1分;开展“15分钟品质文化生活圈”建设,参与日常运营评价,2分;完成展览、讲座、送戏点单任务,2分;完成日常公共服务信息报送及“智慧文化云”等平台数据录入,1分。 | 8 | ①无故未及时报送统计数据,扣0.3分/次,3次以上扣1分;未完成展览、讲座、送戏点单任务的,每少一场扣0.1分,扣完为止。 ②公共文化服务课题、理论调研文章获市、省、部(全国)级奖项的,分别加0.5、1、2分。 ③积极参加省市各级创建工作,加1-2分;获评省级文化强镇、示范村(社区)等,加2-3分;获评市级公共文化示范区(项目)等,加1-2分;获评“15分钟品质文化生活圈”创新案例的,加1分/个;获评“最美公共文化空间”的,加1分/个;参与其他省市项目创建并入选的,加1分/个。 ④新增符合省市标准的城市书房、文化驿站等新型文化空间,加2分/个;引进社会力量办文化活动,民营资本投入建设天一书房、一人一艺新空间并由辖区街道管理通过市级认定的,加1分/个。 | 区本级统计,街道提供证明材料 |
9 | 深入推进全民阅读工程,街道图书馆达到二星级馆标准(双休日应对外开放,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0小时,有图书管理员2名以上,其中专职不少于1名),1分;年新增藏书不少于1000册,报刊订阅不少于100种,2分;阅读推广活动不少于12次,1分;做好辖区内全市一卡通通借通还服务点、图书流通站点的巡查管理,加强图书管理员业务培训,1分; 实现城市书房、街道分馆社保卡一卡通,1分。 | 6 | ①街道分馆实现自助借还,加1分/个。 ②图书采购供应商跟标区图书馆,加0.5分。 ③获市、省、部(全国)级书香阅读相关奖项的,分别加1、2、3分/次。 ④承办或联合主办区级阅读推广活动的,加1分/次。 ⑤城市书房、街道分馆未按要求满足开放时间,扣1分/家。 | 区本级统计,街道提供证明材料 |
10 | 繁荣艺术创作,组织开展“庆祝新中国成立75周年”“北仑开发建设四十周年”“六促六优”“海丝文化”等主题文艺精品创作演出、展览活动不少于10场,1分;开展文艺赋美活动全年不少于40场且每月不少于5场,1分;开展“一人一艺”全民艺术普及工作,文化加油站点年度点单不少于3次,1分;开展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属地管理工作,完成日常管理、年度考核等工作,1分;开展年度送戏下乡活动,1分;组织文艺团队或高质量文艺节目参加省、市、区比赛及调演等,1分。 | 6 | ①艺术团队和作品参加展演展示及评选活动的,按市、省、部(全国)级,分别加1、2、3分/次;获区、市、省、部(全国)级奖项的,分别再加1、2、3、4分/个。 ②承办市、省、部(全国)级活动的,分别加2、3、4分/次;承办或联合主办区级活动的,加1分/次。 ③新设立文化加油站点,加0.5分/个,文化加油站点单数未达标,扣0.5分/个。 ④开展文艺赋美活动每月少1场扣0.1分,扣完为止;全年完成总数超过40场的酌情加分。 ⑤积极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巡查、业务指导、消防安全等工作,加1分;因管理问题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1次,扣0.5分/家;有效投诉1次,扣0.5分/家。 ⑥无故不参加区级常设性文化活动的,每次扣0.5分。 | 区本级统计,街道提供证明材料 |
文博 工作 (18分) | 11 | 建立和落实街道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承担本辖区内的文物保护与安全工作(协调机构、专人负责、经费保障、责任文保员队伍建设、“三普”挂牌等),2分;落实城乡建设与文保项目依法进行文物审批、考古前置与保护措施,1分。 | 3 | ①文物保护与安全责任体系不健全,扣0.5-1分;责任不落实,扣1-2分;“三普”未按要求挂牌,每处扣0.5分。 ②未落实文物审批、考古前置与保护措施,扣1-3分。 ③基层文物保护机制建设有创新、有实效,加0.5-2分。 ④未及时上报城乡规划、建设中的文物保护相关信息,扣2分;主动开展城乡规划、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并取得成效,加1-3分。 ⑤无故不参加区级文物工作相关会议的,每次扣0.5分。 | 区本级统计,街道提供证明材料 |
12 | 建立和落实街道文物保护安全责任制,街道与村(社区)或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书签订率达100%,1.5分;加大日常巡查与信息上报,每月按时填报浙江省文物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对文物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排查与整改,按计划完成北仑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整治项目,配合完成宁波市文物平安新基建项目,无重大文物安全责任事故发生,4分;省保单位及以上安全档案规范、建档率达100%,0.5分。 | 6 | ①文物安全责任体系不健全,扣0.5-1.5分;责任不落实,扣1-1.5分;区级文保点及以上不可移动文物安全责任书签订率未达要求,扣1分; ②日常巡查、信息上报不及时,扣1-3分;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扣1-3分; ③安全档案未达标,扣0.5分; ④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遭到破坏且处置不及时合理,根据文物等级和破坏程度作相应扣分,其中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视实际情况扣10-15分/起,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扣6-15分/起,其他尚未核定公布为文保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扣2-15分/起;如因主体责任不到位导致上述不可移动文物消失的,文博工作考核不得分。 | 区本级统计,街道提供证明材料 |
13 | 加大政府和鼓励社会力量对文物修缮、保护利用的投入力度,规范实施文物修缮工程,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完好率达90%以上,2分;加强革命文物、名人故居等保护利用,2分;配合完成“四普”工作任务,1分。 | 5 | ①辖区内文化遗产保护完好率未达90%以上,扣1分。 ②未按规范开展文物修缮工程,扣0.5-2分。 ③加强文物保护和修缮,当年开展并完成一项,加1分;街道财政或争取社会资金(不含区级及以上文物专项补助资金)当年每投入20万元,加0.5分,依次类推,此两项可累计得分。 ④合理开展文物利用工作,当年度完成一处文物利用项目,加1-2分,原有利用项目正常开展的,加0.5分/处。 ⑤文物利用优秀案例获奖的,按市、省、部(全国)级分别再加2、4、6分/个,同一案例取最高分。 | 区本级统计,街道提供证明材料 |
14 | 助力博物馆事业发展,加强文博宣传工作,结合“北仑开发建设四十周年”、国际博物馆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名城保护日等主题和节日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全年3次以上(非遗活动除外),1分;组织参加区级及以上文博活动3次以上,1分;建设和运营好乡村博物馆等各类文博场馆,确保开放时间达标,发挥社会效益,2分。 | 4 | ①举办有影响力的文博活动,根据活动规模和经费投入酌情加分:承办全国性活动的,加5分/次;省级加2-3分/次;市级加1-2分/次;区级加0.5-1分/次。 ②全年开展各类宣传活动3次以上,加0.4分/次,最高不超过2分;不足3次,每少1次扣0.5分。 ③组织人员参加区级文博活动3次以上,加0.2分/次,最高不超过1分;不足3次,每少1次扣0.3分。 ④代表区参加部(全国)、省、市级活动或比赛,酌情加0.5-2分;获奖的,酌情再加1-5分。 ⑤新增各类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等,加1-3分/家;其中培育并获评乡村博物馆的,另加2分/家;获评星级乡村博物馆的,另加1分/家;运营开放不力,扣1分/家。 | 区本级统计,街道提供证明材料 |
非遗 保护 (8分) | 15 | 加强区域内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有保护机制,有专项经费投入,1分;有非遗工作人员,及时上报各类非遗工作信息,开展非遗宣传报道和理论研究,建立完善非遗档案,1分;积极承办和参加区级以上非遗展示展演活动,开展本地非遗展示展演活动、展览活动及社会公众普及讲座,2分;建有街道、村、社区、学校等非遗展示场所和志愿者团队,每年对传承人进行走访慰问,2分;积极参加省、市、区各类项目申报、创建和命名专项工作,配合完成上级非遗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2分。 | 8 | ①当年度出台实质性政策举措加1分;年度专项经费大于10万元(含),加0.5分;大于20万元(含),加1分;未设专项经费,但对传承人或传承基地补助或扶持的,酌情加0.5-1分。 ② 辖区所属项目未通过区、市、省级评估考核的,分别扣0.5、1、2分/个;成功申报省、市、区各类创建命名专项活动,评估结果为优秀或示范的,分别加0.5-1分/个。 ③未及时报送信息,扣0.5分;报道信息质量位于区前三的,分别得1、0.5、0.2分;信息获省级媒体以上录用的,加0.2分/条。信息获国家级媒体以上录用的,加0.5分/条。 ④非遗项目参加区级及以上活动,酌情加0.5-2分/次(限区文旅行政部门选送或认可的);开展本地非遗展示展演活动及社会公众普及讲座低于5次的,扣1分;达到20次的,加0.5分;达到50次的,加1分。 ⑤新增街道级非遗馆,加1分;新增村、社区、学校等非遗展示场所,加0.5分/处;建有非遗工坊并正常运作,加0.5分/个。新增区、市、省级非遗工坊分别加0.5、1、2分/个。 ⑥新开发非遗主题文创、电商产品、出版书籍、理论调研、论文研究,加0.2分/个。 ⑦及时完成上级部门下达各项任务,加1分;未及时完成任务,扣0.5分/次。 | 区本级统计,街道提供证明材料 |
行业 市场 管理 (12分) | 16 |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市场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 | 2 | 全年集中组织开展文旅体市场经营单位宣传和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消防等)全年2次以上得2分,少1次扣1分,多1次,加0.5分,最高加1分 | 区本级统计,街道提供证明材料 |
17 | 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开展日常检查。 | 2 | 网吧、娱乐、演出场所开展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游泳场所旺季(6-9月)每月不少于1次,全年不少于6次;其他场所每年不少于2次;每少一类扣1分,每少一家次扣0.1分。 | 区本级统计,街道提供证明材料 |
18 | 发现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积极跟踪督促整改,确保隐患问题整改闭环,2分。 | 2 | 积极督促文广旅体市场企业、单位完成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限区文广旅体行政部门认可的),加0.5分/次。 | 区本级统计,街道提供证明材料 |
19 | 落实广电安全播出责任,积极开展非法卫星接收设施整治工作,2分。 | 2 | 非法卫星接收设施整治不到位,被上级检查查实,发现一个,扣0.2分;主动拆除违规安装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上交主管部门,加0.1分/个,提供非法销售信息,经执法队核实,每个加0.2分/个,最高2分。 | 区本级统计,街道提供证明材料 |
20 | 积极开展文广旅体市场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1分;协助部门开展旅游纠纷调解,推动旅游纠纷化解入驻矛调中心,1分;积极配合做好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下的文化市场执法工作,2分。 | 4 | ①组织开展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各类普法宣传活动,每年不少于1场,未达到不得分,超出加0.5分/次,最高1分。 ②建立旅游纠纷调解街道工作站,加1分;配合部门组织开展旅游纠纷调解,加0.5分/次,最高2分。 ③配合部门开展文化市场执法行动(提供案件线索等),加0.5分/次;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授权范围内自主查办文化市场案件,加0.5分/件,最高3分。 | 区本级统计,街道提供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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