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6002954449B/2024-204304 | ||
组配分类 | 征求意见与反馈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4-07-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土地 |
索引号 | 11330206002954449B/2024-204304 |
组配分类 | 征求意见与反馈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4-07-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土地 |
为规范我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补偿行为,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维护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24年7月23日印发的《宁波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甬政发〔2024〕57号)文件要求,我中心结合我区实际,同步跟进调整要求,对涉及集体拆迁货币补偿相关条文进行了梳理修订,形成《宁波市北仑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请于2024年8月2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区征管中心,具体意见反馈可采取电话、书面寄送的方式。
联系人:汪帆,联系电话:0574-89383567。
联系地址:宁波市北仑区四明山路700号太河商务楼9楼。
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管理服务中心
2024年7月25日
根据宁波市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对我区现行文件中涉及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形成《宁波市北仑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
一、起草背景
落实宁波市新规定要求,对我区现行的《关于印发宁波市北仑区域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的通知》(仑政〔2010〕24号)、《关于调整宁波市北仑区域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有关条款内容的通知》(仑政〔2022〕26号)等文件中涉及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形成《宁波市北仑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宁波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甬政发〔2024〕57号),制定本《规定》。
三、重点内容
1.明确货币安置补偿奖励标准
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包括单一货币安置及组合安置中的货币部分),当前现行的规定表述为:“拆迁人按前三项补偿金额之和再增加一定的比例给予补偿。增加的比例:新碶街道为15%,其它街道(不含大榭街道)为10%”,该部分补偿比例拟调整为: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安置补偿方式的(包括组合安置方式中的货币部分),全区(不含大榭街道)按10%的比例给予货币安置补偿奖励。
2.增设购房补助标准
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安置补偿方式,并将货币安置补偿资金全额兑换成房票购房的,购房补助比例为10%。购房补助期限为12个月,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计算。购房补助适用范围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用房,包括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计算购房补助的基数为被补偿人的货币安置补偿资金,不含货币安置补偿奖励。
宁波市北仑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补偿行为,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维护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宁波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甬政发〔2024〕5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北仑区行政区域(不含大榭街道)范围内各街道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补偿。
二、工作原则
本规定应遵循依法自愿的原则,鼓励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安置补偿并购房,确保住房权益有保障。
三、补偿奖励
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安置补偿方式的(包括组合安置方式中的货币部分),按10%的比例给予货币安置补偿奖励。
四、购房补助
对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安置补偿方式,并将货币安置补偿资金全额兑换成房票,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用房(含车库、车位)的,按照被补偿人货币安置补偿资金(不含10%货币安置补偿奖励部分)的10%给予补助;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货币安置补偿资金的,按购房纳税凭证记载的价税合计资金10%给予补助。购买现房凭不动产权证和购房纳税凭证,购买期房凭商品房网签备案的买卖合同和全款购房凭证申请购房补助。超过购房期限购买住宅用房的,不予补助。
被补偿人在征收土地预公告或拆迁公告发布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用房(含车库、车位)的,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可以给予前款规定的购房补助。
五、其它事项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现行《关于印发宁波市北仑区域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的通知》(仑政〔2010〕24号)、《关于调整宁波市北仑区域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有关条款内容的通知》(仑政〔2022〕26号)等文件相关条款与此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前已发布拆迁公告或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按原规定执行。
《关于征求<宁波市北仑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意见的通知》于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8月25日在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0条。
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