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6002954449B/2024-204302 | ||
组配分类 | 征求意见与反馈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4-07-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土地 |
索引号 | 11330206002954449B/2024-204302 |
组配分类 | 征求意见与反馈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4-07-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土地 |
为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24〕56号)》,我中心起草了《宁波市北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请于2024年8月2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具体意见反馈可采取电话、书面寄送的方式。
联系人:张帆,联系电话:0574-89381250。
联系地址:宁波市北仑区四明山路700号太河商务楼9楼。
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2024年7月25日
一、起草背景
2024年7月23日,《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24〕56号)》经市政府公开发布,根据文件要求,需对我区现行的《规定》进行修订,调整相关补偿、补助条款,落实市法规调整要求。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24〕56号)》,制定本《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补助标准。根据市规定文件精神,在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补助奖励35%(原为货币补助25%+签约搬迁奖励10%)总体标准不变的情况下,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补助标准从25%调整至15%,增加“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将货币补偿资金兑换成房票购房的,购房补助标准为10%”的规定。
(二)明确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补偿标准。根据市规定文件精神,补充明确科教文卫、交通等非住宅用房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参照工业、仓储用房现行5%的补偿标准。
(三)完善商业、办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规定。根据市规定文件精神,被征收商业、办公用房按照“从高补偿”原则,按照评估价值的5%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均已超过保底标准(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商业用房为400元/平方米,办公用房为200元/平方米),该保底标准已经失去适用价值。同步删除相关规定。
宁波市北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市政府令第244号第一次修正、市政府令第248号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24〕56号)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房屋征收补偿
(一)住宅房屋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土地级别4-6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5元计算,每月不足1350元的按1350元计算;7-8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8元计算,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三)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1.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增加补偿。
2.工业、仓储和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增加补偿。
(四)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
2.工业、仓储和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房屋标准容积率:工业、仓储用房为1.0;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房屋地段等级4-5级为2.0,其他房屋地段等级为1.5,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为1.0。
二、房屋征收补助
(一)货币补偿补助
1.房屋被征收人、符合《办法》规定的被征收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下列比例给予货币补偿补助:住宅房屋为15%;非住宅房屋为30%。
2.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和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六个月的临时过渡费补助。
(二)住宅房屋购房补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将货币补偿资金(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货币补偿补助资金)全额兑换成房票,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房屋(含车库、车位)的,凭不动产权证和购房纳税凭证(购买住宅房屋为期房的,凭网签备案的买卖合同和全款购房凭证),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按购房纳税凭证记载的价税合计资金)10%的比例给予购房补助;超过期限的,不予补助。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已经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房屋(含车库、车位)的,可按前款规定给予购房补助。
(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补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面积的10%给予产权调换面积补助。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四)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补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对其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建筑面积部分,1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按该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房屋评估价值结算。
(五)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公摊面积补助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设置电梯建筑的,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三、房屋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签约搬迁奖励,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奖励;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四、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及附属物。
(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仑政〔2021〕42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关于征求<宁波市北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意见的通知》于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8月25日在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0条。
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