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6002954449B/2024-201916 | ||
组配分类 | 征求意见与反馈 | 发布机构 |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事务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索引号 | 11330206002954449B/2024-201916 |
组配分类 | 征求意见与反馈 |
发布机构 |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事务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仑政〔2022〕24号)文件规定,原《北仑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仑政〔2020〕13号)文件予以废止,而《关于印发北仑区促进港航物流业提升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开服发〔2020〕5号)文件为《北仑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仑政〔2020〕13号)内条款的实施细则,也应同步废止。同时,《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开服发〔2021〕7号)文件中,涉及《关于印发北仑区促进港航物流业提升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开服发〔2020〕5号)文件的修订内容也同步废止。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若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7月9日17:30前将书面意见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方式反馈我局。
联系电话:0574-89286867(陈老师)
电子邮箱:chx1080@163.com
联系地址:宁波市北仑区四明山路775号行政大楼(邮编315800)。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事务管理局
2024年6月28日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有关要求,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我局拟对《关于印发北仑区促进港航物流业提升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开服发〔2020〕5号)予以废止。就上述文件废止事宜作说明如下:
一、背景说明
根据国家、省、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制定依据
《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仑政〔2022〕24号)文件规定,原《北仑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仑政〔2020〕13号)文件予以废止,而《关于印发北仑区促进港航物流业提升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开服发〔2020〕5号)文件为《北仑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仑政〔2020〕13号)内条款的实施细则,也应同步废止。同时,《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开服发〔2021〕7号)文件中,涉及《关于印发北仑区促进港航物流业提升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开服发〔2020〕5号)文件的修订内容也同步废止。
三、主要内容
废止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北仑区促进港航物流业提升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开服发〔2020〕5号),并同步废止《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开服发〔2021〕7号)文件中涉及《关于印发北仑区促进港航物流业提升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开服发〔2020〕5号)文件的修订内容。
关于废止《关于印发北仑区促进港航物流业提升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开服发〔2020〕5号)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相关单位、企业: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有关要求,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北仑区促进港航物流业提升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开服发〔2020〕5号)。
附件:《关于印发北仑区促进港航物流业提升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开服发〔2020〕5号)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事务管理局
2024年6月28日
北仑区促进港航物流业提升发展
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北仑港航物流业提升发展,打造与港口强区相适应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加快实施“双城”战略和“三个北仑”建设,根据《北仑区(开发区)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仑政〔2020〕1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的适用于在北仑区依法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航运物流类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
主要包括:(一)仓储型和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供应链管理企业,船代、货代等代理类企业;(二)航运金融、保险、交易、经纪、信息、咨询、培训、人才,海事仲裁和船舶检验、管理与登记,报关报检等专业服务企业;(三)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整合优化物流资源、提高配置效率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
不包括已享受区相关政策的交通运输企业。
二、扶持奖励政策
(一)扶持做大规模。对当年物流服务收入(不含租金等收入)首次超过3000万元、6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500万元、3000万元、6000万元、1亿元的专业服务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扶持提升贡献。对当年税收(仅增值税和所得税)首次超过10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培育快速增长。对当年税收(仅增值税和所得税)超过200万元且连续两年增长超10%的企业,给予公司高级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
(四)支持技改提升。鼓励企业运用物联网等新技术和信息化进行技术改造,经审核认定,对投资(设备、技术及软件)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助,软件投入补助最高15%、硬件投入补助最高8%;如企业自行开发软件且投资额难以计算的,以其硬件投资额为标准、补助不超过10%。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发展物流平台。支持整合资源设立各类物流服务平台,对获评市级以上服务平台的,按照其获得的市级以上补助资金给予50%配套扶持。
(六)鼓励提升资质。对于首次获评国家3A、4A和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5万元、50万元。
(七)鼓励标准建设。企业主持或参与制(修)订各级标准规范的,按照区(标准化战略)相关政策执行。
(八)引导集聚发展。企业租赁、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区楼宇经济相关扶持政策执行。
三、附则
1. 凡享受本政策企业,必须在我区注册纳税、办理统计登记,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体系和统计管理体系,严格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统计,对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以及影响较为恶劣的应收欠款事件的,取消享受本政策。
2. 享受本政策(一)~(四)条的用地企业(租赁的相应折算),其亩均税收须超过年度区行业均值。
3. 享受本政策的企业须承诺依法经营10年以上。不满规定年限而擅自歇业、清算等迁出的,取消其享受政策的资格并收回已补助款项。
4. 对同一事项与商贸业、科技、开放型经济、电商、人才等政策有交叉的,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市级及以上相关政策可重复享受,不再另行配套。
5. 按本政策享受的补助和奖励,不超过该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
6. 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补贴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7. 本办法由区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8.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5日施行,2020年1月1日起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的申报参照执行。
关于废止《关于印发北仑区促进港航物流业提升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开服发〔2020〕5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7月9日在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0条。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事务管理局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