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6002954449B/2024-201304 | ||
组配分类 | 征求意见与反馈 | 发布机构 | 开发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4-06-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索引号 | 11330206002954449B/2024-201304 |
组配分类 | 征求意见与反馈 |
发布机构 | 开发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4-06-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仑政〔2022〕24号)文件规定,原《北仑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仑政〔2020〕13号)文件予以废止,而《北仑区(开发区)提升商务楼宇低效空间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开服发〔2020〕7号)文件为《北仑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仑政〔2020〕13号)内条款的实施细则,也应同步废止,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若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6月24日前将书面意见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方式反馈我中心。
联系电话:0574-89381296(周老师)
电子邮箱:809981339@qq.com
联系地址:宁波市北仑区四明山路800号(邮编315800)。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2024年6月13日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有关要求,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我中心拟对《北仑区(开发区)提升商务楼宇低效空间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开服发〔2020〕7号)予以废止。就上述文件废止事宜作说明如下:
一、背景说明
根据国家、省、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制定依据
《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仑政〔2022〕24号)文件规定,原《北仑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仑政〔2020〕13号)文件予以废止,而《北仑区(开发区)提升商务楼宇低效空间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开服发〔2020〕7号)文件为《北仑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仑政〔2020〕13号)内条款的实施细则,也应同步废止。
三、主要内容
废止规范性文件《北仑区(开发区)提升商务楼宇低效空间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开服发〔2020〕7号)。
关于废止《北仑区(开发区)提升商务楼宇低效空间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开服发〔2020〕7号)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相关单位、企业: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有关要求,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经研究,决定废止《北仑区(开发区)提升商务楼宇低效空间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开服发〔2020〕7号)。
附件:《北仑区(开发区)提升商务楼宇低效空间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开服发〔2020〕7号)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2024年6月12日
北仑区(开发区)提升商务楼宇低效空间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为推动北仑楼宇经济发展,进一步提升城区的城市功能,鼓励青年创业,引导优质服务业企业和青年人才向城区商务楼宇集聚,有效提高楼宇企业入驻率和产业集聚度。根据《北仑区促进青年与产业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仑政〔2020〕3号)和《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 宁波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仑政〔2020〕1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的商务楼宇明确为全区单幢商务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企业自持并运营管理或引进第三方专业运营商进行运营管理的楼宇。
二、扶持政策
(一)青年创办实体租用商务楼宇扶持
对新注册的青年创办实体入驻商务楼宇办公,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员工定义以在北仑缴纳社保半年以上为准),且承诺入驻时间5年以上的,三年内按照3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创业券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创业券。
(二)千人青年商务楼宇扶持
对企业入驻率超过60%,且新提供青年就业岗位200个、500个、1000个以上(以在北仑缴纳社保3个月以上为准)的商务楼宇,分别给予自持企业或运营商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三)优质服务业扶持
年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上、实缴税收5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以区优质及重点项目招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定义为准)入驻楼宇办公,自入驻当年或次年起,连续三年按照其营业收入5%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区财政贡献。
三、资金申请程序和办法
(一)申请登记。有意愿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向区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局递交《政策申报意向表》(附件1),通过初核。
(二)受理审核。次年按公告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楼宇经济扶持政策兑现资金(创业券)申请表》(附件2)和申请报告,附企业营业执照、租赁合同、付款发票、物业管理费发票、税单、当年度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入驻率证明材料和相关人员社保清单等相关资料,一式两份递交到区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局。
(三)政策兑现。由区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程序批准后兑现。
四、附则
1.本政策所指青年一般为年龄在18—35周岁。“青年创办实体租用商务楼宇扶持”适用对象为新注册的青年创办实体,其法定代表人为青年、且为该企业的绝对控股股东或相对控股股东;原企业股东转让给青年的企业不作为政策扶持对象。“千人青年商务楼宇扶持”适用对象为商务楼宇自持企业或运营商。
2.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必须在我区注册纳税,办理统计登记并承诺经营5年以上。
3.本政策扶持的企业不包含休闲、娱乐、美容美发、住宿、餐饮、培训、建筑、房地产开发、道路运输等业态。
4.企业年实缴税收是指当年缴纳的主体税种合计额;对区财政贡献是指当年缴纳的主体税种区财政留成合计额。
5.企业当年存在重大偷、骗税、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存在安全生产、环保、质量等方面重大问题,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的,不得享受本政策。
6.房租补助按实际入驻时间结算,租房合同期限必须在5年以上(含5年)。
7.本政策与区内其他产业政策有重复扶持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享受。其中第一款、第三款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区财政贡献,第二款奖励金额不受企业当年对区财政贡献限制。
8.本政策所述的创业券使用主体、用途、时限,依据《北仑区青年创业券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9.本政策执行期内遇到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若政策兑现资金超过年初预算,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10.本政策自2020年4月15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起符合本政策扶持条款的申报参照本细则执行,由区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关于废止《北仑区(开发区)提升商务楼宇低效空间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开服发〔2020〕7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6月13日至2024年6月24日在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0条。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