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60029550703/2024-201319
组配分类 部门街道文件 发布机构 区文广旅体局
成文日期 2024-03-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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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文化
宁波市北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北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三位一体”保护考核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仑文广旅体〔2024〕11号

各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北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传承、开发、利用,现将《北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三位一体”保护考核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3月13日

北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三位一体”

保护考核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北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三位一体”保护体系建设,提升非遗传承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评估对象为列入“三位一体”保护的北仑区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无代表性传承人或保护单位的不列入考核评估对象。

第三条 “三位一体”保护考核评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年开展一轮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为上一年11月至当年10月。

第四条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非遗“三位一体”保护考核评估,区文化馆(非遗保护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制定《北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三位一体”保护考核评估指标及评分细则》作为考核评估依据。考核评估对象依据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程序开展自评工作。

第六条 北仑区非遗“三位一体”保护考核评估包括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三项内容,设立考核评估指标。

第七条 考核评估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保护制度、保护机构建立情况;

(二)保护单位展示、传习场所情况,包括项目展示、固定教学场所等;

(三)项目传承队伍和传承人传艺授徒情况;

(四)传承人活动实践情况,包括参加展览、演示、研讨、交流、培训等活动;

(五)项目融入生产、生活情况,包括推动项目、产品走进现代民众生活,推进文创开发、文旅融合等方面取得的成绩成效;

(六)传承成果情况,包括项目(节目、作品、研究成果)在各级活动中的获奖。

(七)政府对项目支持情况,包括经费支持、服务传承人等;

(八)项目档案管理、普及读物编写以及传承计划及完成情况;

(九)配合政府部门工作情况,包括要求配合的项目申报、参加活动以及项目调查、记录、参观、评估等工作;

(十)创优创新等其他相关情况。

第八条 工作程序:

(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印发考核评估工作通知;

(二)评估对象根据考核评估指标进行自查,并向区文化馆(非遗保护中心)提交自评材料及佐证材料;

(三)区文化馆(非遗保护中心)对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存疑对象进行实地核查;

(四)对考核评估结果进行公示;

(五)发文确认考核评估结果。

第九条 非遗“三位一体”保护考核评估采取书面评估为主,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核。

第十条 根据考核评估指标及评分细则,考核标准分100分,附加分10分。考核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得分在60-89分的,为合格;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考核评估结果作为补助、资格认定和取消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基地考核补助暂行办法》(仑文体〔2014〕13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三位一体”保护考核评估指标及评分细则


附件


北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三位一体”保护考核评估指标及评分细则


代表性项目名称                     保护单位名称                     代表性传承人姓名          

序号

指标内容

分数

评分办法

自评分

得分

备注

1

项目级别

5

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分别按5、4、3、2计分(按最高级别计分)。




2

保护单位(传承基地)级别

5

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分别按5、4、3、2计分(按最高级别计分)。




3

传承人级别

5

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分别按5、4、3、2计分(多位代表性传承人的,按最高级别传承人计分)。




4

保护制度

3

制订切实可行的保护制度,保护制度须体现一项一策要求,应包含责任主体、保护内容、具体措施、奖惩办法等内容:保护制度内容充实,并能严格按照该制度实施保护工作的,得3分;保护制度内容基本齐全,实施情况与制度存在一定差距的,得2分;制度内容单薄,实施情况与制度存在较大差距的,得1分;无保护制度的,不得分。



提保护制度相关材料。

5

保护机构

3

建有与项目保护工作密切相关的工作机构,如保护协会、保护办公室、专家工作小组等:有相应的项目保护机构,且工作机构运行正常,一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台帐资料丰富,得3分;有相应的项目保护机构,且工作机构运行较正常,机构人员经常指导工作,台帐资料较丰富,得2分;有相应的项目保护机构,机构人员有参与工作的台帐资料,得1分;无项目保护机构的,不得分。



提供保护机构相关台账材料。

6

展示、传习场所

8

有固定的展示、传习场所(教室、演练室、非遗陈列馆等),对外开放,且达到一定规模:

1. 独立设有非遗陈列室、展示馆,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及以上,得4分;建筑面积在20-60平方米,得3分;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得2分;与其他非遗项目设立非遗陈列室、展示馆的,得2分;未独立设有非遗陈列室、展示馆的,不得分;

2.有项目独立固定的教学传习场所,且设施完善,功能完备,得4分;有独立固定的教学传习场所,但设施和功能不够完备,得3分;有教学传习场所,但没有相应的独立空间,得2分;无教学传习场所,不得分。



提供相关资料、实地查看。

7

经费支持

5

在评估年度内,投入传承经费5万以上,得5分;2万-5万,得4分;5000—10000元,得3分;2000-5000元,得2分;2000元以下,不得分。



提供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8

传承队伍

5

传承队伍年龄结构合理,形成传承梯队,人员数量符合要求,没有人亡艺绝的危机:

掌握核心技艺的传承人员数量3名以上,且老中青年龄结构合理,得5分;掌握核心技艺的传承人员数量2名以上,且老中青年龄结构合理,得3分;掌握核心技艺的传承人员数量1名以上,得2分。



提供人员基本信息名单。

9

传艺授徒

5

在评估年度内,保护单位(传承基地)、传承人能够针对该项目积极开展传习活动,带徒传艺,培养新人:

传习活动(上课、演示、培训等)全年累计12次以上,得5分;8次以上,得4分;6次以上,得3分;3次以上,得2分;3次以下,不得分。



需提供活动档案记录及图片。

10

活动实践

15

在评估年度内,组织、参加各类各级非遗宣传展示活动:国家级,得8/次;省级,得6分/次;市级,得4分/次;区级,2分/次;本级,得1分/次。活动信息未及时报送区非遗中心的,减3分。此项最高得15分。



需提供活动档案记录及图片。

11

融入生产、生活

10

推动项目、产品走进现代民众生活,推进文创开发、文旅融合:

1.项目能够进行生产性保护,有生产、流通、销售;2.景区或主题街区里有展示场所;3.项目纳入非遗旅游线路;4.项目列入非遗工坊;5.有文创产品开发并销售案例1个以上。

符合4条得10分;符合2条得6分;符合1条得3分;全部不符合不得分。



提供相关资料证明。

12

传承成果

10

在评估年度内,项目(节目、作品、研究成果)在各级宣传、文化部门组织活动中获奖的,国家级10分/次,省级8分/次;市级6分/次;区级得4分/次。非宣传文化部门组织的,得分减半。此项最高得15分。



提供相关资料证明。

13

服务传承人

5

在评估年度内,政府部门组织的,针对传承人的服务:

1.走访慰问;2.座谈;3.体检;4.帮传承人解决实际困难。

满足其中3项得5分;满足其中2项得4分;满足其中1项得2分。



提供相关资料证明。

14

配合政府部门工作

5

传承人配合政府部门要求的项目申报、参加活动以及项目调查、记录、参观、评估等工作。未配合的扣2分/次。




15

普及读物

5

在评估年度内,由保护单位组织编写的书籍、教材、报刊、杂志、宣传资料等:有公开出版的,得5分;编印内部发行教材、宣传资料,得3分;没有的,不得分。



提供相关资料证明。

16

档案管理

3

工作档案、项目档案、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三类档案以年度为单位整理:三类档案齐全、规范、内容丰富,便于查阅的,得3分;三类档案齐全的,得2分;、三类档案不齐全的,得1分;没有档案的,不得分。



提供相关资料证明。

17

传承计划总结

3

评估年度内有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和年末完成情况说明:二者齐全,计划总结详实,有创新亮点,得3分;二者齐全,计划总结内容欠详实,得2分;

二者不齐全,得1分;没有计划总结的,不得分。



提供相关资料证明。

18

创优创新

10(附加分)

评估年度内:

1.新闻报道被省、国家级主要媒体录用的,每篇分别加1、2分(新媒体分值减半,同一内容以最高分计),被浙江非遗网和微信公众号录用每篇加1分;

2.有工作创新案例(800字以上,3-5张图片),加2-5分;

3.项目单独设有非遗陈列馆,展示内容丰富,对外公开开放,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加5分;

4.项目开发有数字化场景建设的,加2分;

5.自建项目宣传网站、公众号、抖音、微视频、淘宝等网上宣传销售平台,且平台内容每月更新,加2分;

6.项目有活动品牌(已连续举办三届以上),加2分;

7.项目被列为市级以上各项试点、创建等荣誉的,每项分别加市级3分,省级6分,国家级10分。

8.项目建有非遗工坊,月销售额2万以上的,加2分,与其它项目合营的,分值减半。

此项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提供相关资料证明。

合计

110





注:上述数据一般均为评估年度内,各项指标内容需分类提供相应佐证资料,并注明序号及归属哪类指标内容,做到分类有序,资料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