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北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传承、开发、利用,现将《北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三位一体”保护考核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3月13日
北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三位一体”
保护考核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北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三位一体”保护体系建设,提升非遗传承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评估对象为列入“三位一体”保护的北仑区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无代表性传承人或保护单位的不列入考核评估对象。
第三条 “三位一体”保护考核评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年开展一轮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为上一年11月至当年10月。
第四条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非遗“三位一体”保护考核评估,区文化馆(非遗保护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制定《北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三位一体”保护考核评估指标及评分细则》作为考核评估依据。考核评估对象依据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程序开展自评工作。
第六条 北仑区非遗“三位一体”保护考核评估包括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三项内容,设立考核评估指标。
第七条 考核评估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保护制度、保护机构建立情况;
(二)保护单位展示、传习场所情况,包括项目展示、固定教学场所等;
(三)项目传承队伍和传承人传艺授徒情况;
(四)传承人活动实践情况,包括参加展览、演示、研讨、交流、培训等活动;
(五)项目融入生产、生活情况,包括推动项目、产品走进现代民众生活,推进文创开发、文旅融合等方面取得的成绩成效;
(六)传承成果情况,包括项目(节目、作品、研究成果)在各级活动中的获奖。
(七)政府对项目支持情况,包括经费支持、服务传承人等;
(八)项目档案管理、普及读物编写以及传承计划及完成情况;
(九)配合政府部门工作情况,包括要求配合的项目申报、参加活动以及项目调查、记录、参观、评估等工作;
(十)创优创新等其他相关情况。
第八条 工作程序:
(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印发考核评估工作通知;
(二)评估对象根据考核评估指标进行自查,并向区文化馆(非遗保护中心)提交自评材料及佐证材料;
(三)区文化馆(非遗保护中心)对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存疑对象进行实地核查;
(四)对考核评估结果进行公示;
(五)发文确认考核评估结果。
第九条 非遗“三位一体”保护考核评估采取书面评估为主,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核。
第十条 根据考核评估指标及评分细则,考核标准分100分,附加分10分。考核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得分在60-89分的,为合格;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考核评估结果作为补助、资格认定和取消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基地考核补助暂行办法》(仑文体〔2014〕13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三位一体”保护考核评估指标及评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