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6002954449B/2024-200204
组配分类 征求意见与反馈 发布机构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4-05-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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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征求意见与反馈
发布机构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4-05-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北仑区国Ⅳ及以下柴油货车限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4-05-08 结束时间:2024-05-17

为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北仑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组织起草了《宁波市北仑区国Ⅳ及以下柴油货车限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相关建议和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建议和意见(注:为保证意见征求、异议处理的客观、公正,单位反映问题,须加盖公章;个人反映问题,须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1.联系人:糜徐红;

2.电子邮箱:252477512@qq.com;

3.传真:0574-86781555;

4.联系地址:北仑区长江南路292号503办公室;

5.联系电话:0574-86784468;

6.反馈建议和意见时间:2024年5月8日至5月17日。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

2024年5月8日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柴油货车污染物排放,拟在北仑区中心城区范围内实施禁止国Ⅳ及以下柴油货车通行的管控措施。主要原因如下:

根据相关统计和研究表明,柴油车二氧化氮排放量约占全区二氧化氮排放量的1/3以上,柴油货车特别是柴油集卡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影响我区二氧化氮、颗粒物等空气质量指标的重要面源污染。2024年1到4月份,我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84.2%,同比下降11.6个百分点,PM2.5浓度均值35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36.8%,二氧化氮浓度为41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13.9%,除二氧化氮外,其余五项污染物均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且1-4月共出现5天以二氧化氮为首要污染因子的超标天气,同比大幅上升,氮氧化物指标“短板”现象较为明显。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为进一步减少集卡尾气排放,北仑区拟在中心城区开展国Ⅳ柴油货车限行工作。2023年,北仑区已出台鼓励老旧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办法,鼓励国Ⅳ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开展限行工作是淘汰国Ⅳ营运柴油货车的一项重要配套手段,也是改善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

宁波市北仑区国Ⅳ及以下柴油货车限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改善北仑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国Ⅳ及以下柴油货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和通行时间的交通管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区域

国Ⅳ及以下柴油货车限行区域:进港路—珠江路—泰山路—通山连接线—329国道—钱塘江路—迎宾路—北极星路—进港路构成的封闭圈内(包括环线道路和大碶疏港高速公路)。

二、限制通行时段

(一)自2024年6月1日起,限行区域全时段禁止国Ⅲ及以下柴油货车通行,每日7时至9时、18时至22时禁止国Ⅳ柴油货车通行。

(二)自2025年1月1日起,限行区域全时段禁止国Ⅳ柴油货车通行。

三、其他管理规定

(一)北仑区实施的柴油货车限行对在本区行驶的非浙B车辆同等有效;

(二)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不受本通告规定限制;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驶入管控区域的柴油货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确需进入禁行区域的柴油货车,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柴油货车通行证件,并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五)区政府可根据区域内大气污染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柴油货车通行管理措施;

(六)北仑区此前发布的柴油货车通行管理规定与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北仑区人民政府

附:北仑区国Ⅳ及以下柴油货车限行区域图


《宁波市北仑区国Ⅳ及以下柴油货车限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5月8日至5月17日在信息公开平台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任何意见,特此说明。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

202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