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6002954449B/2024-201036
组配分类 征求意见与反馈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4-05-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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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征求意见与反馈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4-05-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财政
关于征求《宁波市北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4-05-30 结束时间:2024-06-11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及《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等文件要求,我局联合区住建局起草了《宁波市北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若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6月11日前将书面意见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方式反馈我局。

联系人:北仑区财政局 沈重光

联系电话:0574-89384873

电子邮箱:653539530@qq.com

传真:0574-89383729

地址:宁波市北仑区长江路1166号

邮编:315800

北仑区财政局  

2024年5月30日

一、制定背景

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4年4月12日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文件,为贯彻落实浙财综〔2024〕9号文件精神,宁波市出台了《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为了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配套费征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北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起草依据

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三、主要内容

《细则》由四章二十三条内容组成,包括总则、征收、管理和附则等有关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一)强调项目性质。根据财政部规定,强调配套费性质已转变为政府性基金,严格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管理。

(二)调整征收范围表述。将原征收范围“北仑区(宁波开发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按现行国土空间规划概念调整为“北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三)完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由“各类房屋建筑物工程项目(包括临时建筑工程)”调整为“各类工程项目”,含临时建筑。

(四)统一征收标准。新征收标准在省定指导标准范围内进行统一:住宅地上建筑90元/㎡,地下建筑50元/㎡;非住宅地上建筑140元/㎡,地下建筑100元/㎡。临时建筑住宅50元/㎡,非住宅100元/㎡。

(五)规范征收方式。明确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六)优化信息互通。强调各相关部门(单位)在职能范围内向征收部门共享配套费征收和减免的有关信息,共同做好配套费征缴业务衔接。

(七)规范城市基础配套费减免范围。减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我区现行配套费减免政策进行清理。

(八)补充管理使用内容。增加配套费预算管理、票据管理及资金用途等条款。

(九)明确政策执行时间。本《细则》自2024年6月12日起实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限)。

(十)其他。凡过去文件规定与《细则》不一致的,以《细则》为准。

国家另有规定或新出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宁波市北仑区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及《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北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范围内(含梅山、保税、大榭)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章  征收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第五条 新建项目按照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一)住宅项目:地上建筑每平方米90元,地下建筑每平方米50元;

(二)非住宅项目:地上建筑每平方米140元,地下建筑每平方米100元;

(三)商住混合建设项目: 地上建筑按住宅和非住宅建筑面积和收费标准分别征收,地下建筑按地上住宅和非住宅建筑面积比例确定项目类别分别征收

(四)临时建筑项目:住宅按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按每平方米100元征收;临时建筑因规划调整批准为永久建筑的,根据本条(一)至(三)项执行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开工前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办理桩基先行等分阶段施工的项目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在变更施工许可内容增加上部主体前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 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向征收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核准表(附件1,征收部门对材料核实无误后,予以办理征收手续。

第十条 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政策的(附件2),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提出申请,填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表》(附件3),经发改部门、征收部门审核后予以减免。

第十一条 享受减免政策的项目,如改变原规划用途不再符合减免条件,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自取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意见后及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现行标准予以补交或按原标准申请退还配套费差额孳息不补不退申请办理退还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征收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由征收部门核准后转交财政部门办理退付。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可提供土地出让金已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相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公告、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等),征收主管部门核实后不再重复征收。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收入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56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2类13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排的支出”所对应的支出科目。

第十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第十六条 征收部门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第十七条 发改部门资规部门、住建部门及其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职能范围内及时向征收部门提供项目立项、土地出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减免信息,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业务衔接。

第十八条 对于能源、交通、水利、化工等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须告知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在项目开工前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后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必须有专门条款明确“土地受让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征收主管部门申报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办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未按规定及时缴纳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征收部门书面催缴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住建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依据、范围、标准、方式,减免政策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及时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实施细则自2024年6月12日起实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限。对在此期限前已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照原政策征收。

第二十三条 《关于修订<宁波市北仑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仑建〔2022〕96号)文件同步废止。国家另有规定或新出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宁波市北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核准

建设单位个人

(签章)


信用代码


项目名称


土地用地性质


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地上建筑面积 (平方米)


收费标准(元/平方米)

金额小计(元)

其中

按住宅计(平方米)




按非住宅计(平方米)




可减免面积(平方米)




地下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其中

按住宅计(平方米)




按非住宅计(平方米)




可减免面积(平方米)




合计缴费金额                                     (元)

建设单位个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审核人


时间


备注:

附件2

国家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项目名称

减免方式

文件依据

内容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

免征

国发〔2007〕24号

“(十六)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赛和政府性基金。”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免征

国办发〔2011〕45号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

免征

国发〔2002〕20号

“一、关于营房保障(二)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

免征

国办发〔2013〕103号

二、(一)覆盖范围:全国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三)落实扶持鼓励政策。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免征

财税〔2019〕53号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免征

财政部等6部门2019年第76号公告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免征

国办发〔2021〕22号

“(四)降低税费负担。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保障性住房

免征

国办〔2023〕14号

“三、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适用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税费支持政策。”

城中村改造项目

免征

国办〔2023〕25号

“三、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适用现行棚户区改造有关税费支持政策。”

国家对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规定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3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表

建设单位或个人名称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号


土地证号


用地面积

平方米

立项时间


立项批文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规划许可用途


项目类型

□新建   □扩建  □改建 □拆复建  □旧城改造拆建

建筑面积

(新增面积)

平方米

申请减免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理由


建设单位个人

声 明

上述填报内容已经本单位(本人)核实无误。本单位(本人)对申请事项、填报内容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时承诺,若项目改变规划许可用途,不再符合减免条件,本单位(本人)将及时、主动向征收部门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发改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征收部门意见

               (盖章)

备注:当减免内容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另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意见。

《宁波市北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5月30日至2024年6月11日在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0条。


北仑区财政局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