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以户为单位,由困难户的户主即时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主为当地户籍(原农业户口),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二)居住的房屋在城镇规划区外或城镇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
(三)被区民政、残联认定为4类困难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危房改造补助:
(一)拥有安全住房的;非唯一住房的;
(二)无房户;
(三)已列入或已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
(四)已经遗弃的危房。
二、申报和核定程序
困难危房户提出申请→村(社区)汇总后报街道→街道审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住建→区住建牵头,民政、残联、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危房改造对象。
三、危房等级评定标准
危房鉴定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363-2014),危房的危险状态为C级、D级。
四、补助标准
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发放困难补贴)、低保边缘户 4类困难家庭,按照危房改造实际费用进行补助。修缮加固按照实际投入资金进行补助,低于1万的全额补助,1万以上的,超出部分按7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户。拆除重建的按照救助对象人口核定面积,按建造成本的7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街道可用适当比例进行资金配套。未列入4类困难家庭的其他农村危房改造户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据有关政策推进实施。
五、改造方式和标准
(一)C级危房优先选择维修加固方式,D 级危房优先选择拆除重建。
(二)新建、改建、扩建面积以救助对象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1人户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
(三)异地新建住房的农户,必须自行拆除原危房。
(四)危房改造施工自批准认定到改造完成原则上不超过180日。
六、质量安全监督
为保证危房改造质量安全,街道应当严格按照《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7号)有关规定程序要求执行,村(社区)积极配合街道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