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10002957092J/2024-200612
组配分类 部门街道文件 发布机构 梅山街道
成文日期 2024-03-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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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梅山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梅山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及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仑梅办〔2024〕5号

街道各办(所),各行政村(社)、社区,有关单位:

现将《梅山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及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梅山街道办事处

2024年3月5日


梅山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及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街道小型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加强交易活动的有效监督,规范项目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北仑区街道小型公共资源交易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仑交管〔2021〕1号)、《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街道小型工程监督检查规定(暂行)〉的通知》(仑发改〔2021〕59号)、《关于印发〈北仑区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及运行规范(修订版)的通知》(仑委办〔2021〕26号)、《关于印发〈北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仑农办〔2019〕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街道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或专设临时机构,社区和村级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组织实施的小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小型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和择优的原则。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优质、经济、安全、廉洁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潜在竞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  街道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简称“交易领导小组”),负责交易项目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交易事项的监督管理,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任领导小组组长,各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街道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下设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监管办”)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简称“交易中心”),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由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兼任,履行对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全程监管职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城建)兼任,承担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进入街道的小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具体包括:

(一)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规定的法定招标规模标准以下达到10万元限额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工程相关设备、材料采购。

目前工程施工项目法定招标规模标准为400万元;工程相关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法定招标规模标准为200万元。如法定标准调整的,相应随其调整。

(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流转标的额达到《北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仑农办〔2019〕4号)文件规定标准的。

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养殖水域承包经营权、经营性资产流转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的;

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村(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及其他依法应进场交易的项目。

(三)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达到市、区有关文件规定要求的(标准)。其中工程施工项目合同估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相关的货物采购、工程相关服务采购合同估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其他物资和服务采购合同估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交易项目。

第六条  严格限制超限额项目进场。交易项目规模达到进入区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标准的或达到政府采购规定限额的,须进入区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七条  法定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以下,5000元以上的由街道财政出资实施的工程相关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和政府采购规定限额标准以下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评估等其他中介服务事项,应通过“宁波市中介超市网”选择中介机构。

第八条  除纳入宁波市中介超市管理服务项目外,街道办事处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实施的小额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目录限额以下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交易,可进入街道交易中心交易。

第二章  项目决策和审批

第九条  小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决策与审批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由集体讨论决定。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方服务、货物采购等须经科室(部门)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后实施。2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方服务、货物采购等须由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实施,其中列入区政府投资项目或区政府各口年度项目计划的以区立项批复文件或发文的年度计划作为立项决策依据,街道本级项目以党工委会议纪要作为实施决策依据,工程建设相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第三方服务由街道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具体交易方式。

第十条  小型建设工程应按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行业项目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50万元的,可由业主自主选用公开发包、邀请发包等交易方式,通过电子交易形式进行交易。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邀请发包、询价、谈判等方式组织交易。应急特殊工程项目、对造型有特殊要求的重点项目、文化创意类项目概念设计、方案设计类服务等事项经党工委会议审批后,可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发包。

公开发包:编制交易文件,发包人通过小型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发布公告提供交易文件,交易文件提供期不少于3日。竞包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响应文件。交易文件提供之日起至响应截止时间不少于5日。经专家评审推荐1名成交候选人,公示3天后发布成交公告。

邀请发包:发包人可以根据项目需求、服务便捷性、维修保障等因素,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竞包。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如邀请的对象涉及本区域企业(或组织),为防止串围标、挂靠等违法行为及发包人廉政风险防范,发包人需在有意向的竞包人中随机选择3家以上竞包人,通过专家评审确定1名成交人。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发包人应编制邀请文件,通过小型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邀请发包模块发布邀请文件。邀请文件提供之日起至响应截止时间不少于3日。评审过程中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随机补抽补足3家。成交结果在街道小型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内公告。

除上述以外的邀请发包,可由发包人参照第十二条邀请发包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非工程类小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公开发包、邀请发包、询价、竞争性谈判、电子竞价等方式组织形式如下:

公开发包:同小型工程项目公开发包方式。

邀请发包:经公开征集,发包人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3家以上潜在竞包人发出邀请文件,对竞包人进行评审后确定1名成交人。发包人应编制邀请文件。邀请文件提供之日起至响应截止时间不少于3日。

询价:发包人组建3人以上询价小组,向3家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询价。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人。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合理确定报价响应时间。

谈判:发包人组建3人以上谈判小组,在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竞包人参加谈判,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约定的评判标准确定成交人。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合理确定谈判响应时间。

第十三条  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货物、服务等按照区、街道等不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标准进场交易,一般采用公开发包方式,也可采用邀请发包、询价、谈判、电子竞价等方式组织交易。

第十四条  交易文件内容编制应合规合理,两次交易失败,经街道交易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采用直接发包方式。

第十五条  进入街道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发包单位应做好项目进场交易前的准备工作,执行集体讨论、审批程序。工程类项目应执行小型项目建设程序,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在街道交易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一般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交易申请。发包单位应向街道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交易中心应及时受理。申报材料需附有关交易事项、交易方式的会议讨论决议(文件或会议记录)。填报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及项目招标方式审批表,并经相应的领导签字同意后报街道交易中心存档。村级项目还需提供村民(社员)代表大会公决书及相关会议纪要。

(二)交易文件编制与审查。发包单位可委托代理机构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编制项目发包交易文件。交易文件应报街道交易中心审查。

(三)交易公告发布。交易公告必须在指定网站上发布。村级项目应同步在村务公开栏公告。

(四)保证金缴退。发包交易活动设交易保证金的,应通过相应竞包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等方式缴纳。

(五)成立评审小组。发包交易活动需要成立评审小组的,评审小组中不少于2/3的评审专家应从小型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无专家库的由街道按规定自行组建或从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随机抽取,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向发包单位提供书面评审报告,推荐合格的成交候选人。评审报告须经评审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六)评审办法。小型建设工程可采用合理低价法、总价下浮率法等简易评审办法;货物和服务采购可采用最低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七)成交公示。成交候选人确定后,应当在发布公告的媒介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包人应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评审报告和成交通知书应报街道交易中心备案。

(八)合同签订。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发包单位和成交人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街道交易中心备案。

(九)交易档案。项目交易完成后,街道交易中心须按相关规定要求将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妥善保存项目交易电子档案。发包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档案制度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

第四章  项目标后管理

第十六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街道交易中心备案。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分包。

第十七条  投标人中标后,应及时办理建筑(安装)工程险及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保额50万元以上)。

第十八条  项目监理。对于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的小型建设工程应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业主单位应聘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专业监理公司,按照相关文件规定配备监理人员,落实各项监理责任。

第十九条  施工管理。项目施工过程中,业主单位应切实加强合同管理、落实工程管理责任制,明确工程建设管理人员,加强对施工质量、安全和施工人员履职管理。对重要结构部位、隐蔽工程和材料设备实行质量检测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村级项目各业主单位要明确2至3名管理人员负责项目施工管理,街道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变更管理。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不得随意变更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结构选型、主要材料种类及规格。项目确需变更的,要严格执行变更联系单制度,且项目所有变更价款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批准总投资额的10%(含)。

项目变更一律实行先审批后实施,变更事项实施前须填写《工程变更审批表》,坚决杜绝先施工后审批。特殊情况,遇工程抢险、应急等突发性事件须对原工程实施重大变更,相关科室(部门)可事先口头或书面向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经同意后先行紧急变更施工,事后及时完备图纸等工程变更资料,并补办审批手续。

街道及下属企事业单位或专设临时机构、社区的项目,单项变更1万元以下的,由业主项目负责人召集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现场核实工程例会集体讨论决定;单项变更在1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须分管领导参加的科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单项变更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累计变更超过合同价10%,需经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领导小组认为需要提交党工委会议的,则由分管领导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单项变更在1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领导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

村级工程变更按照最新版的《北仑区梅山街道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及运行规范》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资金管理。街道财政管理办公室(会计核算分中心)、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须加强对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切实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和预留质保金。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支付(含全额由政府出资的村级项目),必须按照财务管理制度中有关基建工程项目财务审核审批程序规定执行。街道财政管理办公室(会计核算分中心)、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支付、报账行为予以拒绝。

第二十二条  结算与决算。项目完工后须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程序,并对项目进行工程结算、财务决算,造价按规定需要报区评审中心评审的,须经区评审中心审定。结算价款在2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托造价中介机构进行结算评审。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项目合同履约完成后,各相关建设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档案制度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策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项目建设文件和档案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将一份完整的档案送街道档案室归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街道各办(所)、村社按照职责对所属小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监督重点是:项目的交易资格设置、交易方式、评标办法、交易公告的发布、中标结果的公示、履约金的缴纳、合同的签订、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村级的项目是否符合小微权力清单规定等;有关举报或投诉的受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项目发包单位应承担小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五条  异议处理。小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和其他利害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可以在响应截止时间1日前向发包单位提出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根据实际情况顺延响应截止时间。

第二十六条  投诉处理。对异议答复不满的,当事人有权向街道监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投诉。街道监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后,经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并向当事人书面反馈。投诉处理期间,应暂停交易活动。

第二十七条  重大争议处理。小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重大争议的,由发包单位、街道或相关部门提交区交易中心协调处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司法救济。当事人对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有权向监察机关和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咨询投诉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  违法违规处理。发包人应在交易文件中明确对提供虚假材料及挂靠、串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的后果。街道在交易过程中发现竞包人有串围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电子交易系统预警信息,应进行初步核实后,视情移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行业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后,应在15日内抄告区交易中心。

第三十条  不良行为惩戒和处置。推行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履约评价等信用管理制度,对不良行为统一纳入区信用信息数据库。不良行为认定和处置参照《北仑区(开发区)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问责处理。街道纪工委要对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和工程建设组织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问责,对招标人拆分标段、规避招标、应公开而未公开招标的、拒不进入区交易中心的;对因监管不力造成项目发生违法转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的;对党员干部、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要参照《北仑区(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问责暂行办法》(仑委发(2009)18号)及其实施细则和党的纪律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责任领导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辞职等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梅山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开始实行。原《梅山街道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社)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仑梅工委〔2017〕2号)、《梅山街道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议事规则(试行)》(仑梅办〔2022〕15号)废止。街道所发的其他各项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及项目监督管理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