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60029551341/2024-197997
组配分类 采购投诉处理决定/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4-03-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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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采购投诉处理决定/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4-03-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财政
北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仑财采购 处字〔2024〕2号


  投诉人:杭州博源制冷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塘路660号中豪五星国际商业中心1幢605室

  被投诉人: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1号楼8楼

  采购人:宁波中国港口博物馆

  相关供应商(中标人):宁波智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组织的“宁波中国港口博物馆空调维保服务项目”(编号:NBITC-202331071GC-BL186,下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4年1月30日收到并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当日正式受理。

  本机关正式受理投诉后,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按规定向被投诉人、采购人以及相关供应商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并转送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以及相关供应商向本机关提交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回函及相关证据材料。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一)投诉事项:宁波智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最终报价阶段为“报价(一年报价)160000元,服务期一年”;没有实质性响应服务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的要求,但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在我公司提出质疑后,质疑答复函中我公司对其回复的自动生成的“最后报价表”依据“报价一览表”自动截取,与“最后报价”无关,无权修改,并且最后报价只对报价进行比较,实质性响应内容的服务期限三年可以有多种理解,答案不是唯一的说法,我公司提出质疑。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宁波智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无效。

  三、当事人答复

  本机关于2024年2月1日向被投诉人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采购人宁波中国港口博物馆以及相关当事人宁波智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分别于2月2日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复,投诉答复如下:

  (一)被投诉人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答复:

  磋商文件评审程序规定,只有通过了资格文件、商务和 技术文件初步审查(包含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以及报价文件初步审查的供应商才能提交最后报价,评审小组根据最后报价来计算供应商价格分得分,因此最后报价只影响价格评议和价格分计算,不再影响符合性审查结果。经核查宁波智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其对磋商文件P36页商务条款响应表中“▲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合同一年一签。一年期满后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合同可续签一年,最多可续签两年”的响应为无偏离响应,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评审小组评审中只能依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和响应文件的响应进行评审,依据磋商文件“第三章评定成交的标准的三、评审程序”规定的程序,评审小组已经对宁波智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资格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包含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进行了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结果为合格(包含标记为“▲”服务期限三年的实质性要求)。

  (二)相关供应商(中标人)宁波智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答复:

  1、由于政采云线上平台自动生成“最后报价表一栏中”出现了“服务期”,未具体注明服务期限,我司的理解为最后报价为一年的服务价格,对应的这个价格是一年服务期,一年期满后经采购考核合格,合同续签一年,最多可续签二年。

  2、我司提供的响应文件,其对磋商文件页码P36商务条款响应表中“▲1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合同一年一签。一年期满后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合同可续签一年,最多可续签两年”的响应为无偏离响应,我司商务技术文件中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明确服务期限为三年;并且我司在标书的报价一览表中明确给出了一年报价和三年合计报价,也是符合磋商文件中三年服务期限的要求。

  3、我司若有幸承揽本项目的服务,一定全力以赴,以最好的技术服务,最低服务价格,连续三年服务于宁波中国港口博物馆空调维保服务项目。

  (三)采购人未予答复。

  四、调查情况和结果

  本机关在投诉事项处理期间审查了磋商采购文件、磋商响应文件、质疑及回复函、评审报告等资料,对被投诉人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调查结果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宁波中国港口博物馆空调维保服务项目”(编号:NBITC-202331071GC-BL186,)是以一年期采购预算开展的续约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最高限价为20万元(一年),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合同一年一签。一年期满后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合同可续签一年,最多可续签两年。本项目采用政采云平台电子投标,于2023年12月29日发布采购公告,2024年1月8日开标,共有宁波智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博源制冷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鸿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等9家供应商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其中1家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2家供应商未通过报价符合性审查。经磋商委员会评审,2024年1月9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宁波智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总分91.5排名第一成交,成交金额为16万元(一年)。投诉人杭州博源制冷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总分91.43排名第二。

  投诉人杭州博源制冷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因对磋商结果不满,于1月17日向被投诉人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事项:宁波智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最终报价阶段未“报价(一年报价)160000元,服务期一年”;没有实质性响应服务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的要求,但最终评审依旧认可,我公司提出质疑。1月23日,被投诉人宁波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针对质疑事项作出质疑不成立的答复并说明相关依据。

  投诉人杭州博源制冷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因对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1月25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后,1月26日本机关向投诉人杭州博源制冷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补正通知书》,要求被投诉人补正相关资料。1月30日本机关收到经补正后的投诉书,并决定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予以受理。采购人宁波中国港口博物馆和成交供应商宁波智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已签订采购合同。

  (二)审查情况

  经核查发现:

  第一,被投诉人的响应文件中商务技术部分对服务期限三年作了实质性磋商响应。经查阅政采云平台投评标系统上传的宁波智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磋商响应文件,其在商务技术响应文件的第8页“B4.商务条款响应表”显示:对服务期限作出“我司同意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合同实行一年—签。一年期满后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合同可续签一年,最多续签两年”的承诺,响应了采购需求“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合同一年一签。一年期满后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合同可续签一年,最多可续签两年”。

  第二,被投诉人的响应文件中报价部分对服务期限三年也作了实质性磋商响应。经查阅政采云平台投评标系统上传的宁波智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磋商响应文件,其在报价响应文件的第11页“C1.报价一览表”显示:“响应报价(元): 宁波中国港口博物馆 空调维保服务项目 一年报价:大写:壹拾柒万伍仟陆佰元整小写:175600元;三年合计报价:大写:伍拾贰万陆仟捌佰元整小写:526800 元”。

  第三,评委会一致认定宁波智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技术商务条款均无偏离,通过符合性审查。根据采购文件P11页“资格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初步审查:......符合性审查是指评审小组根据附表2《符合性审查表》的要求对磋商文件逐一进行评审。”,以及采购文件P35页附表2《符合性审查表》“4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实质性要求磋商文件中“▲”标记)’”,采购文件(磋商响应文件)P36页序号▲1磋商要求之“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合同一年一签。一年期满后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合同可续签一年,最多可续签两年。本项目预算20万元为一年预算,三年预算合计为60万元”等条款规定,“服务期限三年”属于该项目符合性审查内容。根据《评审报告》显示评委会一致签名认定宁波智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技术商务条款均无偏离,通过符合性审查。

  第四,根据竞争性磋商采购的特点和政采云电子招投标开标程序的设置,最终报价阶段仅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审查。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的规定,进入最终报价阶段的供应商均为通过资格性审查及符合性审查并有实质性响应的有效供应商,评审小组在供应商提供最终报价后不再对供应商技术商务环节已完成的符合性条款开展再次审查。

  第五,投诉人提交的政采云平台投评标系统生成的“最终报价明细表”显示宁波智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最终报价为160000元,服务期“一年”。经查阅公开发布的磋商文件P18页报价审查表显示“2 符合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九、1条的要求......4 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实质性要求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上述审查项目中的第2项至第4项,无需在政采云中设置关联点”,采购文件P35页附表2《符合性审查表》注“上述审查项目中,第3项至第5项,无需在政采云中设置关联点”,据此,采购文件多处明确“服务期”无需在政采云中设置关联点。查阅磋商文件响应报价文件P40页《C1.报价一览表》,列有“标项、项目名称、响应报价(元)”三栏, 而政采云电子投标系统“开标规则设置-开标一览表设置”显示,开标一览表设置包括了“报价(一年报价)、服务期、确认声明书是否签署、备注”等栏目。经询问代理机构,政采云系统报价一览表内容出现采购文件并未要求、无需设置的“服务期”,为工作人员疏忽。宁波智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投诉答复称,其理解“服务期”栏是对报价栏“一年报价”的对应说明,从而填入“一年”,具有合理性。根据公开发布的磋商文件响应报价文件P40页《C1.报价一览表》“注:磋商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政采云系统报价一览表中录入的报价内容不一致,以磋商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为准”,宁波智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已实质响应“服务期限三年。”

  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宁波智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多个模块都对“服务期限三年”作了实质性响应;评委会一致认为其通过符合性审查;根据公开发布的磋商文件规定对于报价一览表内容的差异以磋商响应文件为准,投诉人认为中标人“未实质性响应服务期限三年”的投诉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北仑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