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60029553023/2023-197697 | ||
组配分类 | 环境处罚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索引号 | 113302060029553023/2023-197697 |
组配分类 | 环境处罚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法人:甬仑环罚字〔2023〕78号
决定文书号:宁波市北仑小港印染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日期:2023-12-27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甬仑环罚字〔2023〕78号
宁波市北仑小港印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4PJXM,法定代表人吴国静,住所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
2023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江滨路311号检查发现,你公司从事针织布染色和成衣水洗。根据《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印染织厂针织布染及成衣水洗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审查意见》(甬环建〔2014〕25号)染色机审批罐容为6900kg。2023年5月,你公司未经环评审批对针织布染色项目进行扩产,投资98万元更换染色机,将染色机缸容扩容为13000kg,同年6月正式投入生产,至检查日,新增扩染色项目还未办理环保验收。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针织布染色项目属于第十四类纺织业中第28项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应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2023年12月18日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甬环仑告字〔2023〕7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20]10号)中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专用裁量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综合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建设项目地点、项目建设进程、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次数、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叁仟伍佰贰拾元。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20]10号)中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专用裁量表(2-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裁量标准,综合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建设项目地点、排放污染物种类、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次数、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鉴于你公司已配套环保设施且,发现后主动停产,参照《宁波市生态环境系统从轻减轻处罚清单(试行)》的相关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形,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拾万元。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叁仟伍佰贰拾元。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