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概况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网站地址 http://www.bl.gov.cn/col/col1229055242/index.html
单位地址 宁波市北仑区长江路1166号行政中心A座6楼
工作职责

  区财政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区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贯彻政策的建议。拟订和执行财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负责编制全区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报告全区和区级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负责区本级预决算公开。完善对街道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街道财政工作。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推广应用统一公共支付平台。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组织制定财政专户、预算单位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制度。负责区级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与管理;负责编制全区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承担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区级预算单位资金收付工作。

(六)负责全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全区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和交易平台。

(七)负责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支出政策和管理制度。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协同有关方面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政策制度。

(九)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区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制定社会保险基金财政补助政策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协同有关方面管理社保基金收支,防范化解社保支付风险,参与制定社会保险政策。

(十)负责办理和监督区本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负责编制区级政府投资预算和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表。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十一)负责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组织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规范和监督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推进会计管理与改革,加强会计人员培养与管理,推进全区会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

1.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完善区与街道收入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区级与街道财政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组织实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

2.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范隐性债务风险。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责分工。区财政局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包括制定政府非税收入制度和政策,监督检查非税收入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执收单位违法违规执收行为。税务部门负责征管范围内的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包括非税收入项目的征收、催缴、核对、统计、检查等。原执收部门负责政府非税收入业务管理,包括核定缴款信息,及时将缴纳信息、应征数据等业务信息报送税务部门。

2.公务用车管理职责分工。区财政局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的综合管理。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老干部服务用车的综合管理。

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职责分工。区财政局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预算进行审核,协同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区国资管理中心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编制区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项报告。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工作。

值班电话 (0574)89383724
传真 (0574)89383729
监督部门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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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30(夏令时);8:30-11:30,13:30-17:00(冬令时)(节假日、公休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