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60029550703/2024-197063
组配分类 部门街道文件 发布机构 区文广旅体局
成文日期 2024-01-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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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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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体育
北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北仑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仑区体育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仑文广旅体〔2024〕7号

各街道办事处,全区各中小学,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区体育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宁波市体育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运动员、教练员成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甬体〔2003〕40号、甬财政教〔2003〕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北仑区财政局

2024年 1月26日


北仑区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体育事业发展,进一步提高公共体育服务质量与效率,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宁波市体育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运动员、教练员成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甬体〔2003〕40号、甬财政教〔2003〕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仑区体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区财政部门预算,专项用于加强和促进我区体育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绩效导向、因素分配、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为群众体育、青少年竞技体育等两项专门经费,具体如下:

一、群众体育补助

(一)全民健身设施建设补助

1.补助对象及范围

1.1本办法中的全民健身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开展体育竞赛、训练和健身休闲等体育活动提供免费开放的公益性体育场地

设施。其建设主体包括各街道办事处、文体站、行政村(社区)等。

1.2资金补助对象为区内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主体。

2.补助条件及程序

2.1全民健身体育设施布局合理,配置的器材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品质量标准。其中,健身路径必须符合《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GB19272-2011)国家标准并取得NSCC国体认证。

2.2.根据先建后补的原则,由各街道办事处汇总申报资料后统一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申请资金补助。按照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予以补助,具体建设项目标准和补助金额见下图表。

3.补助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补助标准

1

健身路径

新建:每件补助0.15万元

更新:每件补助0.1万元

2

二代健身路径

每件补助0.8万元

3

标准篮球场(水泥)

每片1.5万元

4

标准篮球场(塑胶)

每片2万元

5

标准灯光篮球场(水泥)

每片2万元

6

标准灯光篮球场(塑胶)

每片3万元

7

篮球场更新

每片0.5万元

8

标准门球场

每片1.5万元

9

标准网球场

每片1.5万元

10

足球场(含笼式)

每片5万元

11

灯光足球场(含笼式)

每片6万元

12

乒乓球室(场)

每张球桌0.2万元

备注:三人制篮球场补助标准按标准篮球场补助标准减半。

(二)赛事活动补助

1.补助对象及范围

1.1补助对象:各办赛主体单位(含体育社团、体育公司、体育俱乐部等)

1.2补助范围:列入补助的赛事活动为承办的市级及以上或主办的区级赛事活动,以公益性、健身性、广泛性为主要特征。赛事活动群众基础好、参与面广、宣传效果显著,对普及全民健身知识、促进项目发展有明显影响和作用,经费主要由执行单位负责筹集。

2.申报程序

2.1各办赛主体需在赛事活动前30日申报办赛方案和经费预算,送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审定。经评估后给予经费补助,重大赛事活动补助确实需要突破补助资金上限,需报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

2.2各办赛主体需赛后15日内提供赛事活动秩序册、成绩册、宣传报道(文字、图片)等相关材料。

3.补助标准

序号

级别

类别

补助条件

补助金额

1

国家级

一类

(1)承办国家级有一定影响力的赛事活动;

(2)投入经费30万元以上。

8-10万

二类

(1)承办国家级赛事活动;

(2)投入经费25万元以上。

5-8万

2

省级

一类

(1)承办省级有一定影响力的赛事活动;

(2)投入经费25万元以上。

5-8万

二类

(1)承办省级赛事活动;

(2)投入经费20万元以上。

3-5万

3

市级

一类

(1)承办市级有一定影响力的赛事活动;

(2)投入经费在15万元以上。

3-4万元

二类

(1)承办市级赛事活动;

(2)投入经费在10万元以上。

2-3万

4

区级

一类

(1)承办或主办区级具有品牌的赛事活动;

(2)投入经费在5万元以上。

1-1.5万

二类

(1)承办或主办区级赛事活动;

(2)投入经费在3万元以上。

0.8-1万

备注:政府购买服务的赛事活动不适用该补助标准。

二、青少年竞技体育补助

(一)按仑文体〔2013〕33号《北仑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北仑区青少年参加各级各类体育竞赛奖励办法及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北仑区青少年参加各级各类体育竞赛奖励及补贴标准如下:

1.名次奖

1.1单项个人比赛

赛事级别

金额

内容

个人项目

备注

运动员

教练员

每得1分的奖励标准

全国比赛

150元/分

150元/分

省级比赛

100元/分

100元/分

省级传校(含阳光体育)

80元/分

80元/分

市级比赛

60元/分

60元/分

市级传校

50元/分

50元/分

1.2单项集体项目比赛

按大会规定的该集体项目的奖牌数及相应的名次分确定。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与个人项目相同计奖。

1.3三大球(小球)集体项目

市级比赛获得第一名至第六名的运动队、教练员参照同等级单项比赛个人项目可得奖金,再乘该项目的大会规定折算奖牌数及相应的名次分计算奖金。

市级传校比赛获得第一名至第三名的运动员、教练员参照同等级单项比赛个人项目可得奖金,再乘该项目的大会规定折算奖牌数及相应的名次分计算奖金,运动员参照同等级单项比赛个人项目计算奖金。

1.4北仑输送到市一校三基地、省体工大队学生回原单位组队参加各级各类省、市、全国比赛,带训教练按运动员奖励标准奖70%,北仑区组队领队带赛教练员奖30%。

2.破纪录奖

破区青少年儿童纪录的运动员,每项奖500元。破市青少年儿童纪录的运动员,每项奖800元。破省青少年儿童纪录的运动员,每项奖1200元。破全国少年儿童纪录的运动员,每项奖1500元。教练员按同样标准计奖。

3.赛前集训营养补贴

区带队带训教练员、运动员每人每天补贴为20元(已享受伙食营养补贴的教练员、运动员不再补贴)。参加市级比赛集训时间按10天计算,参加省级比赛按15天计算。参加市运会比赛集训时间按实际训练天数计算,但最多不超过30天。

4.比赛工作补贴

区组队参加省、市级比赛,按参赛的带赛教练员、工作人员实际人数计算比赛工作补贴,每人每天100元,双休日每人每天200元。

5.其他费用

领队、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食宿费、交通费根据我区财政规定的差旅费报销政策和比赛主办方的有关规定执行;点心费、保险费、体检费、服装费、器材费等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开支,从严控制。

6.本标准所指的竞赛是指列入各级体育、教育部门竞赛计划内的比赛,所获得名次均按上级比赛规程规定的计分标准计算。

7.其它

7.1每四年一届的省运会、市运会及世界、奥运奖励标准另定。

(二)体育人才输送奖励标准。按仑文体〔2010〕34号《关于制定宁波市北仑区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输送奖励办法的通知》,北仑区优秀后备人才输送奖励标准如下:

(每输送一名运动员)                         单位:元

训练单位

金额

输送单位

学校教练员

学校有关人员

省市少体校有关人员

国家队

5000

5000

2000

省级体校、体工队

3000

3000

1000

市少体校训练基地

1000

1000

300

区少体校田径

500

500

(三)北仑区少体校伙食费标准。按浙财教〔2010〕189号《关于调整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等人员伙食补贴标准的通知》,对区少体校运动员伙食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

(四)北仑区运动员、教练员全国比赛成绩奖励标准。根据宁波市体育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运动员、教练员成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甬体〔2003〕40号、甬财政教〔2003〕133号)规定,北仑区运动员、教练员全国比赛成绩奖励标准如下:

1.奖励范围

带训教练员、基层输送教练员、参赛运动员。

2.奖励办法

2.1运动员奖励

2.1.1单人项目的运动员:按奖励标准计奖;

2.1.2团体、多人项目运动员:双人项目每人按奖励标准的80%计奖,三人项目每人按奖励标准60%计奖,四人以上项目每人按奖励标准40%计奖;

2.1.3三大球等集体项目每人按奖励标准50%计奖。

2.2带训教练员奖励

2.2.1单人项目的带训教练员:按奖励标准计奖;

2.2.2团体、多人项目带训教练员:四人(含四人)以下,所带每个队员按50%计奖;四人以上,所带每个队员按30%计奖;但一个教练一个项目最多不超过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

2.2.3三大球等集体项目带训教练员:按参赛队员人均奖金数乘以该教练所带队员总数计算(参赛队员人均奖金=奖励标准÷参赛人数)。教练员人数超过1人的,奖金总额不变,按教练员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3.奖励标准

3.1全运会(冬运会)奖励标准:

名次

金额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运动会(冬运会)

备注

运动员

教练员

1.获得名次的直接带训教练员;

2.基层输送教练员按带训教练员标准的20%奖励。

第一名

5万

5万

第二名

3万

3万

第三名

2万

2万

第四名

1万

1万

第五名

0.8万

0.8万

第六名

0.6万

0.6万

第七名

0.4万

0.4万

第八名

0.2万

0.2万

3.2青运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奖励标准:

名次

金额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年运动会

(全国城市运动会)

备注

运动员

教练员

1.获得名次的直接带训教练员;

2.基层输送教练员按带训教练员标准的20%奖励。

第一名

2万

2万

第二名

1万

1万

第三名

0.5万

0.5万

第四名

0.4万

0.4万

第五名

0.3万

0.3万

第六名

0.25万

0.25万

第七名

0.2万

0.2万

第八名

0.1万

0.1万

3.3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奖励标准:

名次

金额

内容

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

备注

运动员

教练员

1.获得名次的直接带训教练员;

2.基层输送教练员按带训教练员标准的20%奖励。

第一名

0.5万

0.5万

第二名

0.3万

0.3万

第三名

0.1万

0.1万

第四名

0.08万

0.08万

第五名

0.07万

0.07万

第六名

0.06万

0.06万

第七名

0.05万

0.05万

第八名

0.04万

0.04万

4.破纪录奖

对破纪录者,运动员、带训教练员享受同等奖励,具体金额为超世界纪录20000元;超亚洲纪录15000元;超全国纪录5000元;在同一项目比赛中多次破纪录均按一次奖励。

5.其他

5.1本奖励一年度评定一次,多次获奖以最高一次为准。

5.2非奥运项目不列入本奖励范围。

5.3教练员、运动员奖金发放,以比赛成绩册或运动员奖状和身份证复印件为准,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审定核发。

5.4运动员、教练员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不好或受过处分的酌情减少直至不发奖金。 

(五)北仑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社会训练基地补助办法及标准。根据宁波市体育局《关于开展“宁波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社会训练基地”申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1.补助对象及范围

1.1补助对象:区各体育单项协会、体育公司、体育俱乐部等。

1.2补助范围:列入补助的训练基地是与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共同合办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社会训练基地。

2.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

2.1各相关单位提出基地合办申请,送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审定。经局党委审议通过后,签订合作协议并授予相应项目的训练基地牌子。

2.2各合办单位需在授牌前一个月内提供基地训练场地及配套设施照片、人员配备、经费投入等相关材料。

2.3审核相关材料后,按照补助标准下拨经费。

3.补助标准

序号

级别

类别

补助条件

补助金额

1

区级

一类

(1)合办的区级训练基地;

(2)配套设施、人员配备齐全;

(3  投入经费30万元以上。

5-10万

2

二类

(1)合办的区级训练基地;

(2)配套设施、人员配备一般;

(3)投入经费10-20万元。

3-5万

3

三类

(1)合办的区级训练基地;

(2)配套设施、人员配备一般;

(3)投入经费5-10万元。

1-3万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核

第五条 凡是符合补助条件的各街道办事处、各单位可凭据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资金补助申请,经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后,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计划后补助给各单位。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细化安排建议,执行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并按相关要求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对专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专项资金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