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6002954449B/2024-202283 | ||
组配分类 | 征求意见与反馈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4-02-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索引号 | 11330206002954449B/2024-202283 |
组配分类 | 征求意见与反馈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4-02-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为认真贯彻落实北仑区政府与宁波大学签订的《支持宁波大学“双一流”建设合作协议》,充分发挥双方的优势资源,积极开展校地合作,共建“国际航运与物流枢纽研究中心”,建立目标明确、职责分明的合作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事务管理局与宁波大学海运学院就合作共建“国际航运与物流枢纽研究中心”事项达成协议。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公示时间为2024年2月19日-2024年3月19日,共计30天。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间来函或来电。
联系人:周红梅
联系电话:0574-89286677
通讯地址:宁波市北仑区四明山路775号,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事务管理局 综合科
一、背景介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宁波大学高质量推进“双一流”建设的意见》精神,推进宁波大学与地方合作共赢,本着“深化合作、协同创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签订《宁波大学—北仑区人民政府支持宁波大学“双一流”建设合作协议》。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合作项目,编制任务书,约定项目内容、目标、双方负责人。
二、文件依据
依据《宁波大学—北仑区合作项目任务书》,将合作项目任务分为三类,本项目属于其中一类——共建平台类任务。
共建“国际航运与物流枢纽研究中心”合作协议(征求意见稿)
根据北仑区政府与宁波大学签订的《支持宁波大学“双一流”建设合作协议》,为充分发挥双方的优势资源,积极开展校地合作,共建“国际航运与物流枢纽研究中心”,建立目标明确、职责分明的合作关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事务管理局(甲方)、宁波大学海运学院(乙方)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合作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
双方按照“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合作共建非实体性合作平台“宁波大学—浙江自贸试验区宁波片区国际航运与物流枢纽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合作平台”)。本平台为非实体性合作平台,致力于推动港航服务链政策、港城产业联动关系、大宗商品贸易枢纽与港口运输枢纽互动关系以及港产城互动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科研合作、资源共享、成果落地等的互利活动,积极发挥“合作平台”智库能力,为自贸试验区宁波片区国际航运与物流枢纽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二、合作目标任务
(一)科技合作和政策创新攻关。
(二)共建共享自贸试验区宁波片区国际航运与物流枢纽研究相关数据库。
(三)共建共享自贸试验区宁波片区国际航运与物流枢纽研究相关专家库。
(四)开展政校合作的国际航运与物流枢纽相关课题研究。
(五)共建教学与就业(创业)实习基地。
(六)定期举办自贸试验区宁波片区国际航运与物流枢纽政策研究学术会议或论坛,助力政府开展港航服务业招引培育工作。
三、合作组织形式
双方围绕既定的合作目标任务各负其责。合作平台设主任2名,乙方由宁波大学海运学院院长担任,主要负责组织落实合作平台中乙方的各项任务和指标,并承担乙方关于合作平台的建设和经济、法律责任,负责平台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及平台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和甲方的联络沟通。甲方由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事务管理局局长担任,主要负责合作平台任务指标的确定,负责和乙方的联络沟通,推动乙方职责和义务的落实。
四、合作期限
合作平台共建期限为五年,自2024年5月1日至2029年4月30日止,甲乙双方每年以书面形式明确工作任务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五、合作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的职责和义务
1.按协议要求,提供乙方学生必要的教学与就业(创业)实习条件,及时向乙方反馈学生实习情况,以保证合作平台的正常运行。
2.根据政策研究需要,拟定自贸试验区宁波片区国际航运与物流枢纽政策课题研究需求,遴选课题清单和数量,每年向乙方布置该领域不多于5个研究课题。
3.配合乙方的课题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和服务。
4.与乙方共同推动自贸试验区宁波片区港航物流及其政策研究相关数据库与专家库建设。
5.拟定交流会议主题和设想,为后续交流会议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二)乙方的职责和义务
1.按协议要求,组织相应的研究人员及时开展工作并完成相应的目标任务,及时沟通平台工作进展。
2.提出学生实习需求,根据甲方容纳程度,每年向甲方派驻2-3名实习生。
3.不定期与甲方交流自贸试验区宁波片区国际航运与物流枢纽政策研究最新进展,探讨政策制定方向和应用前景。
4.定期向甲方汇报自贸试验区宁波片区国际航运与物流枢纽政策课题研究进展情况,探讨课题深入研究方向、内容以及决策建议。
5.与甲方共同推动,并完成自贸试验区宁波片区港航物流及其政策研究相关数据库与专家库建设。
6.每年组织2次自贸试验区宁波片区国际航运与物流枢纽研究学术会议。
7.每年组织1-2次港航服务业招商推介会或论坛,助力开展港航服务业招引培育工作。
8.根据区领导要求,积极参与自贸试验区宁波片区国际航运与物流枢纽相关工作调研,按时协助完成调研报告。
六、合作成果归属及保密
(一)合作成果归属
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合作研究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甲乙双方在合作平台建设中因合作研究或开发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在共同申报科研成果奖、撰写研究论文等时,应根据实际贡献大小决定单位与个人的排名次序。
2.甲乙双方在合作平台建设中因合作研究或开发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应由双方共同申请专利(协议特别约定的除外),双方共同申请的专利在转让时应由双方共同决定,专利转让所产生的收益分配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甲乙双方在合作平台建设中各自研究或开发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归各自所有。
(二)甲、乙双方应遵守的保密义务
1.保密内容:本协议涉及的研究成果等相关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双方合作涉及的相关人员。
3.保密期期限:六年(2024年5月1日至2030年4月30日)。
4.保密责任:泄密者负相关法律责任。
七、其他
(一)在本协议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以及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取得预期的合作目标,造成一方或双方损失的,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各自投入的风险。
(二)甲乙双方因履行协议而发生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通过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及时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共建合作平台过程所涉及的具体研究项目、成果转让(含许可实施)等须另行签订协议。以“合作平台”名义或双方合作对外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等活动,须另行协商签订协议。
(四)合作平台到期后,甲乙双方如有继续共建意向,可书面续约或另签合作协议,保留该合作平台。平台到期后甲乙双方未提出继续共建,则本合作平台自动撤销。
(五)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乙方主管部门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截至2024年3月20日,我局未收到社会群众关于《共建“国际航运与物流枢纽研究中心”合作协议》(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及反馈信息。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