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60029551859/2024-205693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工商 |
索引号 | 113302060029551859/2024-205693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工商 |
当事人:宁波柒堇桦家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GQDAY4H
住所: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2号A812室(甬保商务秘书公司托管A16号)
成立日期:2019年4月26日
法定代表人:王杰
2024年6月3日,本局收到郝小宏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登记为宁波柒堇桦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堇桦公司)的监事,并提交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及承诺书各一份,申请事项为:撤销柒堇桦公司关于郝小宏的监事备案。郝小宏称2019年4月26日柒堇桦公司向本局提交的设立登记材料中,郝小宏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其于2017年9月17日前遗失的身份证,本人对担任柒堇桦公司监事的事并不知情,也未参与柒堇桦公司的任何经营管理活动。
经查明,2019年4月26日,当事人委托陈雅欣向本局申请设立柒堇桦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为王杰,股东为王杰,监事郝小宏,并提交了公司设立(备案)申请书一份、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一份、公司章程一份、公司股东决定一份以及公司住所使用证明材料一份。本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经过书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对柒堇桦公司进行了设立登记。当事人提交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中,使用了郝小宏于2017年9月17日前遗失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14.08.29-2024.08.29)的复印件。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3日郝小宏提供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及承诺书一份,郝小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6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郝小宏进行调查询问的笔录一份以及郝小宏提供府谷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以上材料证明郝小宏对柒堇桦公司设立登记及担任该公司监事事宜不知情,以及其曾在柒堇桦公司设立登记前遗失身份证件并重新申领的事实。
2、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公司设立(备案)申请书一份、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一份、公司章程一份、公司股东决定一份以及公司住所使用证明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雅欣到本局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了郝小宏遗失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在内的材料并隐瞒了未经郝小宏本人同意的重要事实,取得(备案)登记。
3、本局向柒堇桦公司设立登记代理人陈雅欣邮寄的调查询问通知书的退件回执一份,以及本局向柒堇桦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王杰邮寄的调查询问通知书退件回执一份,证明本局已向柒堇桦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王杰,设立登记经办人陈雅欣告知了该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事实。至调查询问截止日,王杰、陈雅欣均未接受询问调查。
4、2024年6月3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截屏一份,证明本局已将柒堇桦公司涉嫌冒名登记情况向社会作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未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
5、2024年6月3日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一份、证据卷页一份(共2张),证明当事人目前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2号A812室(甬保商务秘书公司托管A16号)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2024年8月26日,我局通过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了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甬仑市监撤听告〔2024〕8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宁波柒堇桦家居有限公司2019年4月26日的郝小宏监事备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决定信息。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8日
附本案使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十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申请人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提出申请。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十三条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决定。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第五十八条 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