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6002954449B/2023-191694 | ||
组配分类 | 征求意见与反馈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3-08-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索引号 | 11330206002954449B/2023-191694 |
组配分类 | 征求意见与反馈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3-08-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现就《北仑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9月13日前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北仑区民政局。
联系电话:0574-89384169(李老师)
传真:0574-89384164
联系地址:宁波市北仑区四明山路700号(邮编315800)。
因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政策制定后需要立即执行,征求意见期限缩短,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13日。
北仑区民政局
2023年8月24日
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对困难群众各种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兜底帮扶功能,有力助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和《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甬民发〔2022〕148号)等文件精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联合起草了《北仑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起草工作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对困难群众“救急难”、保民生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从2007年起,我区逐步建立了临时救助制度,并于2015年出台了《关于印发北仑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仑民〔2015〕51号)》,使许多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得到了救助。但总体看,我区现行的临时救助制度在覆盖人群、救助类别、服务方式、救助时效、制度衔接等方面仍存在“短板”,临时救助制度“救急难”功能发挥还不够明显,与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有一定差距。为对标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区的基本要求,有必要在区级层面重新出台一个指导性意见,提升我区临时救助水平,更有效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民生。
二、修订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4.《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35号);
6.《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8〕77号);
7.《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
8.《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甬民发〔2022〕148号)
三、征求意见情况
在综合考虑贯彻上级文件精神、落实共同富裕先行区要求、北仑区实际情况、临时救助制度更科学合理等因素后,区民政局联合区财政局形成了《北仑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023年7月7日,召开全区社会救助和福利条线业务工作会议和北仑区七优享工程“弱有众扶”专班联络员会议对临时救助政策同时进行了深入探讨。7月8日至7月14日向区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街道征求意见,均无修改意见。
四、主要内容
《北仑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九部分,具体内容见下表。
《北仑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 第四条 |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和条件 | 第五条 — 第七条 |
第三章 临时救助方式 | 第八条 |
第四章 临时救助标准 | 第九条 |
第五章 临时救助申请审批流程 | 第十条 |
第六章 小额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 第十一条 |
第七章 临时救助资金筹集管理 | 第十二条 — 第十三条 |
第八章 责任追究 | 第十四条 — 第十五条 |
第九章 附 则 | 第十六条 |
北仑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和《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甬民发〔2022〕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和分层分类救助,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三条 区民政局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街道办事处是组织实施临时救助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临时救助受理、审核审批和救助金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村、社区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主动发现、代理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鼓励、支持群众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创办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等方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积极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公益项目创投等手段,将专业社会工作引入临时救助服务,由社会工作者针对不同的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抚慰、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个性化帮扶服务。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六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可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
此类救助对象为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的本区户籍人口、持有本区发放的《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本区居住的外来人口以及困难发生在我区的外来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急难型救助:
1.一类情形:近期因遭受火灾、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二类情形: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期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我区户籍家庭;
3.三类情形: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符合一类情形且暂时无法取得家庭支持的个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
此类救助对象为因家庭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区户籍人员、持有本区发放的《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本区居住的外来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给予支出型临时救助:
1.在册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
2.非在册对象: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或12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扣减认定的刚性支出(含正规医疗发票支出金额)后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二倍以下的,且申请人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的财产要求。
(三)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遭遇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人员的临时救助。
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不予临时救助情形:
(一) 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二) 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三) 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四) 一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多次申请临时救助,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 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临时救助方式
第八条 临时救助方式包括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以发放临时救助金为主。临时救助金一般通过社会保障卡实行社会化发放。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发放现金,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对特殊困难对象、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酌情给予救助或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同一事由一个自然年内救助不超过两次。对发放临时救助金或给予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家庭或个人,街道应区分情况向其提供相应的转介服务,符合低保或其他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困难对象申请纳入。
第四章 临时救助标准
第九条 根据申请人家庭的实际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分类型、分层次、分时限给予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1.救助对象发生一、三类情形时,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或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2倍。
2.救助对象发生二类情形时,一次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或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低保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2倍。
医疗类支出型临时救助救助额度可按医保部门最新出台的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年度医疗救助最高额度的50%以内执行。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方式,增强医疗支出型临时救助的时效性。
(三) 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遭遇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人员的临时救助标准:
1、特困对象住院医疗产生的大额自费医疗费、护理费等无法列入医疗救助范畴的,特困人员个人资产承担又有困难的,给予部分或全额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中,就读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的每学年救助10000元,全日制大学专科(含高职院校)的每学年救助9000元,高中(职高)段的每学年救助5000元。符合条件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相应的救助。已经享受区相关职能部门助学补助的对象,不再享受此助学救助。
3、居民因火灾等非自然灾害造成唯一住房毁损需要恢复重建的,根据住房建设成本标准、家庭人口、住房毁损程度及家庭困难程度,综合确定住房救助金额,区级财政补助最高不得超过60000元(结合仑建【2020】82号文件内容)。
4、原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补助对象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未列入低保的残疾人的临时救助。
5、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职能范围内的困难对象救助。
6、遇有特殊困难情况可通过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超过封顶线实施救助。
第五章 临时救助申请审批流程
第十条 临时救助流程按申请、审核、公示和审批。
1.申请。本区户籍人口、持有本区发放的《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本区居住的外来人口向其户籍地(或登记居住地)街道提出申请,困难发生在我区的外来流动人口向困难发生地街道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也可以通过“浙里办APP”等提出网上申请。
医疗类临时救助申请,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收费凭证等有关票据(原始票据被有关机构留存的,应当出具由该机关加盖印章的票据复印件),各类报销凭证、其他社会救助机构救助情况和社会捐赠等相关材料;教育类临时救助申请新生应提供入学通知书,老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基本住房临时救助申请,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情况及财产损失证明,农村建房审批表等材料。上述申请因情况紧急无法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除上述依申请受理外,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委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街道办事处、救助站和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帮助其申请并主动受理。
2.审核。街道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材料后,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若是在册对象,无需再次核查)。一般在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3.公示。街道对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地村(居)政务公开栏内公示 7 天,并将公示现场照片等记录在档。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审批权已下放的,由街道审批并报民政部门备案)。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街道应当进行核实,并在 3 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4.审批。公示结束后,根据审核意见救助金额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含6倍)的,由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审核意见金额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上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部门在接到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审批机关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因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启动紧急程序办理急难型临时救助。街道启动紧急程序可直接予以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待紧急情况解除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在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中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小额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第十一条 各街道应全面建立小额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当地月低保标准六倍标准以下的小额临时救助,区民政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审批,办结后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临时救助资金筹集管理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根据救助支出需要,通过财政预算、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区财政要将临时救助所需资金列入预算安排,并保障开展临时救助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最低生活保障等专项资金有结余的,可安排用于临时救助支出。鼓励慈善机构参与临时救助,加大慈善资金投入。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居民群众为开展临时救助工作捐助款物。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信息,并配合民政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冒名顶替、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状况,骗取临时救助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待遇,追回之前冒领的钱款,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宁波市北仑区民政局、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仑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仑民〔2015〕51号)同时废止。
《《北仑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8月24日至9月13日在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任何意见,特此说明。
北仑区民政局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