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6002954449B/2023-192001
组配分类 征求意见与反馈 发布机构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3-08-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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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3-08-23 结束时间:2023-09-01

为积极践行“有感服务、无感监管”理念,进一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北仑区市场监管工作实际,拟制定本指导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出宝贵意见。具体的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9月1日前通过电话、书面寄送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并请在提出意见时说明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寄往:宁波市北仑区兴业大道2号A406,法规科辛徐艳,联系电话:0574-89383916;电子邮件请发送至邮箱wxylaw@qq.com。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3日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 号)等上级文件均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及不予行政强制等作出了相关规定,这是本《指导意见》制定的主要依据。

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积极践行“有感服务、无感监管”理念,进一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持续优化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在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精神的指导下,制定本《指导意见》,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及不予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了系统梳理,并进一步对适用标准进行了细化,提高了可操作性。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指导意见》需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中关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及不予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实现系统化,同时对照行政执法实践,对轻微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予以细化,并对适用的范围清单化。

重点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第一,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需要遵循的原则。第二,认定轻微违法行为应当考虑的因素及细化标准。第三,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及不予行政强制等包容审慎监管措施的具体操作流程。第四,不得适用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及不予行政强制等措施的情形。第五,确定轻微违法行为实施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及不予行政强制等包容审慎监管措施的正面清单及对应的具体适用条件。

三、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文件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 号)等上级规范性文件。

本《指导意见》共十九条及三个附件。

第一条为制定目的和依据。

第二至第三条为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一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既要重视处罚,也要重视教育当事人。二是综合裁量原则。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所有裁量因素,包括违法事实、违法性质、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和主观过错。

第四至第六条重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及省市局相关文件确定的不予处罚、法定减轻处罚及酌定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七至第十一条分别就“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主观过错”“初次违法”的认定标准予以具体的界定。

第十二至十四条就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的具体适用进行说明。清单内违法行为原则上按照清单规定的适用条件上作出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清单之外的违法行为,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决定。已立案的应当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在立案前核查阶段发现符合不予处罚清单条件的,可以不予立案。

第十五至十六条规定了应当适用及不得适用不予行政强制清单的条件。

第十七至十九条规定了本指导意见及附件清单的动态调整机制、冲突处理规则及实施时间。

附件1《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包含七大类26个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及其适用条件;附件2《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包含三大类12个减轻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及其适用条件;附件3《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包含15个不予行政强制的轻微违法行为及其适用条件。

四、起草说明

《北仑区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草案送审稿)》的起草工作由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具体负责。2023年6月份以来,法规科组织各相关科所回顾梳理了原有相关政策中存在的不足,收集整理了各执法单位的实际需求,并调研了相关政策在海曙、鄞州及奉化等地的实施情况,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本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8月23日-9月1日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下一步,经局领导集体审议通过后,拟以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发文。

起草人姓名:王翔宇;电话:0574-89383915

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3日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积极践行“有感服务、无感监管”理念,进一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北仑区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纠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充分运用约谈、引导、建议、提醒、回访等行政指导手段,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升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三条 对当事人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作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决定。

第四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应当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包括: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 可以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包括: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当事人因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主观过错较小;

(二)初次违法;

(三)违法行为性质较轻;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六)案涉经营额、货值金额、数量较小;

(七)涉案产品或者服务质量合格或者符合标准;

(八)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

第八条 “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危害程度较轻或者范围较小;

(二)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

(三)已经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四)主动与违法行为受害人达成和解;

(五)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及时改正:

(一)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主动改正;

(二)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责令改正前主动改正;

(三)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改正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前完成。

第一款所列三种改正情形的及时性、主动性依次减弱,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决定时给予综合考虑。

第十条 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的过错程度大于过失,故意一般不适用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

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是否明知或者应知;

(二)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控制违法行为及其后果;

(三)当事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生产经营责任;

(四)当事人是否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商品或者相关授权;

(五)其他能够反映当事人主观状态的因素。

没有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该性质违法行为。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省市场监管案件管理信息系统等平台均未查询到当事人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记录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第十二条 对已列入本指导意见附件《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按照清单所列的条件进行处罚裁量。

对未列入《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认为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按照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适用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已立案案件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说明裁量的事实、理由、依据,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提请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在立案前的核查阶段,办案机构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附件《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所列事项且符合适用条件的,可以不予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第十五条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符合本指导意见附件《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强制清单》所列条件的情形,可以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于未列入《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强制清单》,但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强制清单》:

(一)当事人未及时采取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补救措施的;

(二)当事人未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强制措施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结果或者客观情况的变化实施动态调整,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对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不予强制措施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wps 

           2. 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docx

           3.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docx

        

《北仑区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8月23日至9月1日在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任何意见,特此说明。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