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6002954449B/2023-190666 | ||
组配分类 | 征求意见与反馈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3-07-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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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 征求意见与反馈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3-07-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租房保障工作,完善公租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分配、退出等制度,加强住房保障资格和住房使用情况监管,根据《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22〕76号)、《宁波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甬建发〔2023〕4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明确北仑区公租房准入标准和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众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及建议,请于8月22日(周二)17:30前以书面反馈至区住建局。
联系方式:0574-86781640;zfbz808@163.com
宁波市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21日
关于《关于明确北仑区公租房准入标准和有关事项的通知》起草说明及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切实发挥政府对住房收入困难城镇居民的基本保障作用,进一步规范我区公租房保障工作,完善公租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分配、退出等制度,加强住房保障资格和住房使用情况监管,根据市住建局《2023年宁波市住房保障工作要点》的要求,我局认真研究适应本区域特点的操作规范,积极推进《关于明确北仑区公租房准入标准和有关事项的通知》文本的起草。
二、文件依据
制定本文件主要根据是《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22〕76号,以下简称《办法》)、《宁波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甬建发〔2023〕49号,以下简称《细则》),同时借鉴海曙区、鄞州区、江北区等地公租房保障工作的先进经验与成熟做法。
三、具体解读
《通知》包括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部门职责、保障实施事项和其他共4个部分内容,除向社会公布我区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以外,还对于《办法》《细则》未予以明确的情形进行了一定的明确与规范。
(一)准入标准公布
为确保全市公租房准入标准的统一与保障实施的平衡,我区根据市住建局的统一要求,文件准入标准部分完全与《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保持一致,主要是向全社会公布收入条件、财产条件、住房条件、其他条件的具体标准。
(二)部门职责明确
根据《办法》《细则》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村)的具体分工进行了安排,以确保后续公租房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三)保障实施事项
根据我区公租房保障工作需要,从实物配租保障、货币补贴保障及有关政策实施衔接三方面对我区公租房管理的具体工作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一是确定实物配租新老政策分界线涉及的具体内容。以《办法》施行起始时间2023年1月31日为界,明确之后受理审核通过的申请家庭摇号选房、租金收缴和管理统一按新要求执行;之前则按我区原有政策执行。二是确定货币补贴保障期限与保障方式转化的规范。为与几个市辖区保持基本一致,明确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在我区享受货币补贴的最长保障期限及实物配租转化货币补贴的操作规范。三是确定相关政策的衔接规范。放宽青年住房补贴中止保障家庭的申报次数限制,在保障期限允许的时间内应补尽补;对原先未签订合同但规定最长保障期限或资格复核周期的在保家庭在期限(周期)内采取视同合同管理的方式予以过渡;经市住建局同意,放宽部分特殊户籍在保家庭资格复核的户籍条件要求。
(四)其他
对其他未明确情形如何处置进行了说明;对文件施行时间进行了明确,应废止文件进行了清理;相应时间节点及涉及业务范围进行了规范。
四、实施时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单位:宁波市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波市北仑区住房保障中心)
解读人:张任滨,联系电话:0574-86781640
2023年7月21日
关于明确北仑区公租房准入标准和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众征求意见稿)
根据《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22〕7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宁波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甬建发〔2023〕49号,以下简称《细则》)文件规定,经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同意,现将北仑区公租房准入标准和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
申请公租房保障,除需符合《办法》《细则》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收入条件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二)财产条件
1.家庭货币财产和房屋资产总额,低于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乘以宁波市商品房销售均价(按宁波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年度商品房销售总额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
2.家庭企业投资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价格低于宁波市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
(三)住房条件
1.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在宁波市无住房,或单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多人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2.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在宁波市无住房。
(四)其他条件
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主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3具有技师(含)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获得宁波市区(县、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单位授予的“优秀共产党员”“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劳动模范”“首席工人”“五一劳动奖章”“宁波工匠”“技术能手”称号。
5.从事维护城市基本运行的基本公共服务行业和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产业一线工作岗位满一定年限的人员。
岗位范围和工作年限,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发布,符合条件人员可不受社保缴纳规定限制。
6.新市民量化积分达到规定分值。具体分值和实施事项,按年度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区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另行发布。
7.省、市规定的保障条件。
二、部门职责
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北仑区住房保障中心)是本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公租房的审核、监管工作。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北仑区财政局、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仑分局、北仑区民政局、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仑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北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北仑区审计局、北仑区统计局、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仑区(开发区)税务局、北仑区总工会、北仑区农业农村局、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仑区委组织部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租房相关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公租房的统筹、建设和具体实施;负责编制公租房规划及年度计划;公租房政策的落实、业务培训和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公租房管理和考核督查;申请家庭保障资格的核准;建立健全公租房档案管理制度;负责申请家庭合同备案商品房、网签存量房和截至申请日5年内转移给他人的房屋等核查。
(二)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公租房建设项目的审批;负责公租房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及其配偶严重失信情况的核查;协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公租房租金标准。
(三)北仑区财政局负责公租房项目建设资金和运营管理经费的落实和拨款工作;负责做好公租房项目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的减免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确定公租房租金标准;承担对公租房建设等资金的监管工作;负责审定公租房租赁补贴资金的年度预算和资金拨款工作。
(四)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仑分局负责做好公租房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工作,公租房建设用地的报批工作;负责在相应普通商品房或城市综合体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公租房;负责做好权属登记工作;负责协查公租房申请家庭的房屋登记和截至申请日5年内转移给他人的房屋信息核验;负责协查全区农村批地建房历史数据。
(五)北仑区民政局负责公租房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认定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死亡人口、婚姻状况信息的协查工作;负责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认定;负责对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至成年的孤儿的确认。
(六)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公租房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劳动关系、社保缴纳、学历、灵活就业登记、技术职称、职业技能等级等情况的核实工作。
(七)北仑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公租房申请家庭中有关量化积分情况审核,协助确定流动人口获得的相关荣誉称号。
(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负责确认申请家庭成员户籍材料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核查申请家庭车辆情况;负责“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确认;维护公共租赁住房选房现场的正常秩序。
(九)北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等优抚对象的确认。
(十)北仑区审计局依法对公租房保障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北仑区统计局负责开展全区城乡居民收入抽样调查、统计分析工作。
(十二)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公租房申请家庭主申请人所在单位注册在本区的确认工作;负责公租房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区所注册的市场主体及认缴出资额的协查工作。
(十三)北仑区(开发区)税务局负责公租房申请家庭所得税缴纳的协查工作;做好公租房项目相关税费的减免工作。
(十四)北仑区总工会负责公租房申请家庭成员中特困职工和“劳动模范”“首席工人”“五一劳动奖章”“宁波工匠”“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的确认。
(十五)北仑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全区农村批地建房现有数据的协查工作。
(十六)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由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移交的公租房违法违规家庭的行政处罚工作及协助做好联合执法工作。
(十七)北仑区委组织部负责将公租房管理工作纳入区政府对区有关部门及单位、街道办事处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十八)街道办事处负责承担辖区内公租房申请家庭的初审工作,并对申请家庭成员获得过批地建房、拆迁安置补偿和无合法不动产登记但事实居住着的房产等信息核查;负责并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公租房的政策宣传;负责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公租房工作的业务指导以及相关投诉处置、信访维稳等管理工作。
(十九)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完成公租房的申请并及时受理,受理时应对其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公租房的政策宣传和公开公示等管理工作。
三、保障实施事项
(一)实物配租保障
1.2023年1月31日前已受理的,经审核确认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准租家庭,根据核准套型,按随机摇号顺序确定排序。
2.2023年1月31日起受理的,具备保障资格的意向登记实物配租家庭,按季(月)核定为同一保障批次的,根据《细则》规定的类别、情形优先规则进行排序,其中同类别同情形除具备优先条件外,按随机摇号顺序确定排序。
3.公租房配租定位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实施,根据可配租房源数和准租家庭排序情况,采取依序抽签选房、在线摇号选房等方式进行。
4.2023年1月31日前已受理的准租家庭配房入住后,公租房租金收缴和管理继续实行“租”“补”分离方式;2023年1月31日起受理的准租家庭配房入住后,公租房租金收缴和管理按《细则》执行。
(二)货币补贴保障
1.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在我区享受货币补贴保障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办法》《细则》等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房源不足时,具备保障资格的意向登记实物配租家庭未获得实物配租房源的,可核定为货币补贴保障家庭。意向登记实物配租家庭被核定为货币补贴保障的,继续按序等待可配租公租房源。
3.对核定货币补贴保障方式的保障家庭,货币补贴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保障家庭签订货币补贴协议的次月起发放。
(三)有关政策实施衔接
1.正在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人才租房补贴、我区青年住房租赁补贴)的,不得同时申请公租房保障。
2.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如已享受过我区青年住房租赁补贴,中止保障后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已保障期限需合并计算且货币补贴保障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办法》《细则》等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3.正在享受我区公租房保障政策(含我区青年住房租赁补贴政策),且该政策明确规定最长保障期限或资格复核周期的,在最长保障期限或资格复核周期内继续按原规定执行;期满后,按《办法》《细则》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4.原已按城乡一体化政策纳入我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类的乡村户籍公租房保障家庭,符合除户籍外其他资格条件的,可继续按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类型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原则上优先通过货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四、其他
(一)《细则》及本通知中均未明确的情形,可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相关单位会商讨论,并报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通过实施;涉及到准入政策调整和解释的相关事项还需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意。今后上级如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仑政办〔2013〕118号)、《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仑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试用)的通知》(仑政〔2017〕61号)、《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仑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仑政办〔2018〕102号)同时废止。
(三)自2023年1月31日起受理的公租房保障申请(包括续租申请、资格复核、变更申请)适用本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明确北仑区公租房准入标准和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众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7月21日至8月22日在信息公开平台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特此说明。
宁波市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