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联合实验中学
发布时间:2023-07-07 09:59:21 来源:区教育局

学校类别:初中

学校性质:公办

联系电话:0574—86226442


学校简介:

本校坐落于风景秀美的鹰山脚下,创办于1956年秋,2000年迁入现址。学校占地25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3954平方米,现有24个教学班,1079名学生。在编教职工72名,其中专任教师69人,中高级职称教师49人,区级教坛新秀21人,宁波市教坛新秀9人,区级及以上学科骨干10人。

学校有300M塑胶田径场,塑胶篮球场4个、塑胶排球场2个、足球场1个、体育馆1个,有专用图书阅览室、开放式书吧、心理咨询室,以及劳技制作室间、科技活动室、美术室、计算机室、理化生实验室等现代化功能室,配有合唱、舞蹈、器乐、拳击、书法、棋类室各特色教育专用教室,24个班级教室全部配备先进的“希沃”多媒体一体化教学设备。近年来学校积极开展“美丽校园”建设,以文化育人,分别建成文化广场、文化角、紫藤园、廉洁园、地理园、校史馆、科技展览室等文化设施。学校是北仑区首批“校园文化建设示范学校”。

学校以“奋发图强,厚德载物”为校风,“励志、好学、冶情、健身”为校训,“律己、爱生、敬业、求精”为教风,“立志、明理、笃学、创新”为学风,以“德识并进 包容笃行”为学校精神,求实发展,力促全面发展、素质发展、特色发展。

学校先后获全国首批科技体育传统校、全国中小学“体艺2+1”项目推进现场展示学校、浙江省特色学校(科技体艺特色)、省农村示范初中、省九年义务教育Ⅱ类标准化学校、省“少年儿童平安行动”平安校园奖、市现代化达纲学校、市德育先进集体、市示范性文明学校、市行为规范示范学校、市艺术教育晨风奖、市现代化教育技术示范学校、市首批数字化校园、市治安安全单位等50余项区级以上集体荣誉称号。

从2003年至2023年,学校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各项指标连续20年保持区内公办学校前茅,北仑中学等重高招生人数每年居全区公办初中前列。

学校章程:宁波联合实验中学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提升学校治理能力,进一步扩大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全面推进依章治校,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宁波联合实验中学;简称联合中学:         地址为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中机路1号;邮政编码为315803;中文域名为宁波联合实验中学.公益。

第三条 本校由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举办,经宁波市北仑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

本校为实施三年制初级中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戚家山街道招生,招生对象为本街道符合入学条件的小学毕业生。办学规模为三个年级24个班级,总体不超过1200人。

第五条 本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实施初中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初中学历教育。

第六条  本校的学校发展目标为:建设可持续发展的,有特色的,现代化的农村学校。

第七条  本校的学生培养目标为:学生群体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不断进步,学生的知识和能力同步并进。

第八条  本校的教师发展目标为:建设一支具有强烈的终身学习、自主发展愿望的,具有较强教育科研能力的,具有强烈的敬业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精湛的业务水平、健康的心理素质、广泛的求知能力、积极的创新意识、和谐的人际关系、持久的合作理念,能适应需求面向未来的研究型教师队伍。

第九条  学校坚持“德识并进 包容笃行”的办学特色,以“励志、好学、冶情、健身”为校训。

宗旨:贯彻“团结、稳定、质量第一”的八字方针,创人民满意的教育,办人民满意的学校,做人民满意的教师。

理念:为幸福人生奠基,对祖国未来负责。

校训:“励志、好学、冶情、健身”

教风:“律己 爱生 敬业 求精”

学风:“立志 明理 笃学 创新”

校歌:宁波联合实验中学校歌

校徽: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及行政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二)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相应决定;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十)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一)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设置校长室、校务办、政教处、教务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校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等机构,并制定相应章程,明确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设立校务会议制度,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它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学校管理等校内重大事项。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进行审议,经集体讨论研究,由校长做出最终决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党支部,工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设立学校纪律检查暨校务监督小组,学校纪律检查暨校务监督小组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区教育局纪检组的领导,并接受局纪检组的业务指导。

主要职责有:

(一)学校党支部委员由五位成员构成,设一位书记,一位副书记。党组织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一个月召开一次支部大会,每个月上一次党课,每季度举行一次党员活动。

(二)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学校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和执行上级党委决定、规定的情况;  

(三)协助学校党组织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协调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按照区教育局纪检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制订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措施;

(四)对学校党组织党员实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范围内的监督。重点监督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员干部廉政勤政的情况,组织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五)协助学校党政做好廉洁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工作,开辟宣传阵地,编写讲课资料、研讨教育方法,提高教育效果,积极探索青少年学生廉洁教育新途径;  

(六)接受群众对学校党组织、党员、教师的检举控告和申诉,重要情况及时向区教育局纪检组报告,维护党员群众的各项权利;  

(七)协调和参与对学校的党务、校务、财务的监督,重点监督学校招聘、招生、评职、评优、财务收支、大宗物品采购、基建维修等各项工作以及涉及师生利益的重要事项的执行情况;  

(八)根据需要,协助和参与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对本学校的信访调查和案件查办工作,收集本校党员和教师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努力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  

(九)协调学校工会等群众组织,监督学校行政落实校务公开制度,及时监督校务公开栏各项内容的落实;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学校校史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各职能部门做好资料的整理、报送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维权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意见不满意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学校政教处负责学校德育工作,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协助配合;

学校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工作和学校教学科研工作;

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学校设立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校内骨干教师为核心,指导帮助青年教师快速成长。

第二十一条学校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构建德育目标体系,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机制,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径,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二十二条学校在班级管理层面,明确以下制度:

班主任工作常规管理制度、学生日常行为常规管理制度、学生学习常规管理制度、班级卫生常规管理制度、两操和集会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社团活动的宗旨是要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服务社会的要求,有利于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

学生社团活动的目的是把同学们组织起来,有领导、有计划、有成效的开展第二课堂活动,以扩大知识面,丰富课外生活,培养广泛的爱好与志趣,锻炼组织活动能力,为同学们全面素质的培养和成材创造良好的条件,更好的推动校园文化建设。

社团活动的原则是不得擅自举办盈利性活动和经商项目,不得利用社团从事私人盈利活动。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依据章程,独立自主,依据贴近中学生的心理,有创造性的开展丰富多采的活动。学生社团应坚持“团结协作,携手并进”的原则,包括社团之间的团结及与校园学生的协作,互相取长补短,密切配合。

为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我校学生社团活动,使之更好地服务于社团会员和全体学生,结合素质教育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望各社团配合执行。本制度所指校内所有学生社团活动,包括社团常规活动、长期活动、专项活动。

第一条:学生社团以开展积极、健康、高雅的活动为宗旨。所有学生社团活动由教务处组织、监督,体艺组等具体实施,指定专人承办。

第二条:社团执教老师制定学期、学年社团的计划、制度。

第三条:社团开展活动所需器材、经费报请校长室审批。

第四条:严格出勤制度,各社团每学期考核一次。参加社团课缺席的学生,向教务处报备,本学期考核为不合格,并计入个人考核、班级考核。

第六条:各社团执教教师每学期总结一次,交至教务处。

第二十四条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五条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第二十六条学校积极开设独具特色的校本课程,开展形式多样的选修课程,并把真善美文化特色作为校本课程开发的重中之重,逐步形成学校运行畅通的课程管理体系。

学校组织教师积极加强教育教学研究,推进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念,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真善美”的生态教育教学模式,营造宽松、自由的学习氛围,构建学生自主学习、主动发展的和谐课堂,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探索发现、合作交流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二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秋季体育运动会、春季达标运动会、体育节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或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建设无烟学校。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心理咨询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教师开展工作。

学校的心语小屋以“为每一位联中学子提供心灵的港湾”为目标。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对学生在学习和生活过程中碰到的心理问题给予直接或间接的辅导和帮助,并向有关老师和家长提供信息和指导,共同创造有利于学生最佳发展的社会心理环境,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艺术节以摄影、绘画、书法、唱歌、舞蹈、器乐演奏、展览等多种艺术表现形式为载体,不仅提升学生艺术展现能力,而且也引导学生们学会艺术欣赏的能力。学生在这些喜闻乐见的活动中从不同的层面提升自我的艺术素质。

科技节以废物利用、环保手抄报、航模竞赛为载体,充分调动参与者的动手和创新能力,同时培养全校学生的环保意识。

读书节——学校要求每个班级2星期一次进行阅览和借书活动。同时学校为改善阅读环境,在学校的教学楼中建设了6个开放式读书吧,供学生随时阅览。为提升阅读质量,学校每年会开展语文阅读竞赛以及依托各级各类的比赛举行征文比赛,以此促进学生提升阅读质量和知识的运用能力。

劳动教育——依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我校“劳动教育”实施方案,开展了形式丰富的实践劳动活动,培养学生劳动的意识,掌握初步的劳动技术,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养成好习惯。

第三十条学校按照数字教育为引领,推进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数字化改革为抓手,学校在多种教育信息化平台共享资源,定期组织教师进行设备应用培训,保证教师熟练适应电子教学设备,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及教学效果。

第三十一条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积极组织教师推进教学改革和实验,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二条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按区教育部门划定的招生服务范围招生,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招生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六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八条学校对偏远地区、路途遥远无法当日往返上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条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四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六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八条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一条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二条学校日常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三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五条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监督。

第五十七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可聘请兼职教师、校外学生辅导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等。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实践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一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四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决策机构通过,并经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核准,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实施,章程正式文本应当自备案之日起15日内发布,向学校内部和社会公开。本章程修改需由党组织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决策机构负责解释。


招生范围:

应届小学毕业生

(一)地段生

戚家山街道户籍应届小学毕业生。

(二)申请地段生

北仑区户籍,监护人在戚家山街道有有效房产(需占50%以上)。先通过招生管理系统向户籍所在地学校报名。

(三)白峰、郭巨、春晓、梅山货币安置拆迁户子女,货币安置在戚家山街道,组合安置的货币安置项需占50%以上。家长在报名时需提供拆迁协议、房产证、户口本。

(四)非北仑户籍申请积分入学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