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滨海国际合作学校
发布时间:2023-07-07 09:56:57 来源:区教育局

学校类别:普通高中、国际高中

学校性质:民办非企业

联系电话:0574—86788402


学校简介:

宁波滨海国际合作学校是一所高中学校。学校占地207亩,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梅山湾新区,毗邻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地理条件优越,校园环境优美,是第一、二届“中国最佳国际学校”、“全国生态文明教育示范学校” 、“浙江省二级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浙江省绿色学校”、“浙江省健康促进学校”、“浙江省家长示范学校 ”、“宁波市平安校园”。自2013年开校以来,学校积淀了独特的校园文化,汇聚了一大批优秀教师。学校名师荟萃,学校现有正高级教师2名、高级教师18名,具有特级教师荣誉2名、区级及以上骨干层次荣誉20余名,学校现有博士1名、硕士53名,多数优秀毕业生均毕业于国内985、211高校或海外顶尖名校。


宁波滨海国际合作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宁波滨海国际合作学校。

第二条 学校为宁波滨海教育集团学校自愿举办,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性质为民办教育机构,是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规范集团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集团、教师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学校每年招收普通高中适龄学生约450人、国际高中适龄学生约150人。学校办学形式为普通全日制教育。学校服务于梅山保税港区和滨海新城的开发建设,以办一所区域错位、特色鲜明、创新领先、群众满意的新型学校为使命,以“省内领先、国内一流、面向世界”为总体目标,以“外语特色、文理并重、国际合作”为办学定位,努力让每个孩子拥有更多的机会、充分地发展,成为基础扎实、外语见长、全面发展的国际化高素质人才。

第四条 本单位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北仑区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宁波市北仑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总支部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春晓滨海新城明月路11号。邮编为315830。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校举办者为宁波滨海教育集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校用地及校舍由宁波滨海教育集团无偿提供,校园总占地207亩,建筑面积约78000平方米。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四)决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五)校长的选用和任免;

第八条 本学校开办资金:50万元人民币;出资者:宁波滨海教育集团,金额:5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学校办学范围为初等学历教育(高级中学)。高中以普通高中及国际高中两种形式,兼有文理特色班或小语种班的共存,实行双轨制教学。学校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许可证。登记管理部门是宁波市北仑区民政局,业务主管部门是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学校经北仑区教育局审批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其成员由三人组成,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的组成成员根据集团筹建及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或充实。理事的任期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和解聘校长,审议批准校长提名的校级班子人选的任免;

(三)审议学校章程的修改和各项规章的制定;

(四)审议批准学校机构设置、办学规模、课程设置、招生办法等;

(五)审议学校预算、决算,筹集办学经费,成立学校教育发展专项基金;

(六)审议批准教职工编制及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与举办者变更;

(八)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或专题报告,评价校长业绩,确定对校长的奖惩;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事项应当经2/3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教育局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校长刘飞耀先生,由理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学校资产约50万元人民币,为举办者宁波滨海教育集团全额投入。

(一) 举办单位出资50万元;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 利息;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或中共宁波市北仑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总支部委员会)审查同意。经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或中共宁波市北仑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总支部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章程报宁波市北仑区民政局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突发事件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单位理事会成员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如需要由其他同志担任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

第四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单位党组织意见;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二二年七月三十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招生范围:

国内高中面向全区,国际高中面向全大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