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区白峰小学
发布时间:2023-07-07 08:56:38 来源:区教育局

学校类别:义务教育(六年制小学段)

学校性质:公办

联系电话:0574—86784401


学校简介:

白峰小学始建于1923年9月,位于北仑东部白峰街道白峰村329国道边,于1999年迁建到现今校址。迎来百年诞辰的白峰小学是一所环境优美、设施完善、管理有序、文化浓郁、特色彰显的富有艺术特色的农村小学。校园占地面积2250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393平方米,绿化面积7806平方米,建设规模为24个教学班。2016年,中国教科院对学校品牌进行了提炼和过程指导,结合已有的书法特色,学校凝练出“一撇一捺写好人”的立人教育品牌。现今学校已加入由中国教科院主办的中国未来学校。


北仑区白峰小学章程

序言

白峰小学始建于1922年,1999年从白峰镇枫江路迁建到现今地址。至2012年先后兼并仰岛小学、小门小学、上阳宁兴小学,承担招生服务区内的小学义务教育任务。2016年白峰镇撤销,设白峰、郭巨两街道,因此由原来的白峰镇中心小学改名为现在的白峰小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改革,提升学校治理能力,进一步扩大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全面推进依章治校,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白峰小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宁波市北仑区白峰小学;简称:白峰小学;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白峰街道白峰村石板桥跟58号;邮政编码为315813。

第三条

本校由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举办,经宁波市北仑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

本校为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本校为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学校根据社会需要、上级计划和办学条件,确定办学规模为六个年级,24个班级,总人数不超过960人。

第五条

本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小学学历教育。

学校的办学理念是“立人”——一撇一捺写好人。

第六条

以“三个面向”为指导,以生为本,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教师乐教、学生愿学、家长满意、具有地域特色的现代化新农村小学。

第七条

以“让每个孩子成为有根基的现代人”为目标,以达人课程和知行德育为途径,培养具有传统智慧和现代素养的合格公民。

第八条

依托若水管理,营造和美文化,以激活教师主动和谐发展的内驱力为主要策略,以开展教育科研为重要手段,以青年教师发展为重点,努力建设素质优良并具有奉献和创造精神的教师队伍。

第九条

校训:知书达礼 各具所长

校风:诚善、求实、创新、奋进

教风:乐教、善诱、严谨、创新

学风:乐学、善问、巧思、笃行

校刊:《峰峦》

校徽:

吉祥物:小海豚“峰峰”

学生誓词:我们立志献身宏伟事业,但我们努力从平常的小事做起;我们渴望成为杰出人才,但是我们决心从成为一名合格的小学生起步。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学校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员数量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北仑区教育局党委。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学校党支部同时承担学校党建工作部门职责。校内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比照学校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兼职党务工作者应该计算工作量。学校按一定标准在公用经费中安排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并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建经费来源。

第十三条

党组织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是学校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织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组织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组织委员会委员的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组织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组织班子成员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列席会议,学校办公室主任一般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凡讨论研究涉及“三重一大”问题,必须提交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研究并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八条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认真落实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变更、调整,应当按照决策程序提出议题并按复议结果执行。

第十九条

党组织书记和校长要及时交流思想、工作情况,每周至少沟通一次,商讨学校近期重点工作。学校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重要议题,党组织书记、校长应应在会前沟通酝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前,党组织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注意协调配合,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二十条

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支持其正常工作的开展,保障其作用的发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必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切实关心教职工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开展各类文娱体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做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各职能部门做好资料的整理、报送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意见不满意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明确校车安全管理责任,落实随车护送人员,严格执行接送制度。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段、学科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段主任做好教师日常出勤点名,课务调换及代课安排等年级段事务。

学科教研组长负责组织学科组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全员德育,进行“知行合一”的德育管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德育处负责组织学生各类德育活动,从传统文化中汲取智慧,从现代素养构成的微习惯抓起,培养有根基的现代人。

学校进一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建设学生社团文化,注重书法特色教育;以学生发展为本,继续以传统节日和现代节日活动以及“成长银行”综合实践活动为载体,充分挖掘每位学生的潜能。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达人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育人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学校每年举办科技周、运动会和书法节、艺术节等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三十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表、课程表、课外体育活动安排表,任何班级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如确需调整的需报教导处或校长室,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坚持各项教学常规制度,加强教学管理。严格按各科教学规范和学校其他的有关规定进行教学活动。认真制订和实施学校“减负”的有效措施和规章制度,切实把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减负”工作的要求落到实处。

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制度。学生期末学习成绩评定,注重过程性评价和综合性评价结合。确立“从起点看提高,从基础看变化”的评价原则,全面、科学、客观评价教师的教学业绩。不按考试成绩、学生名次作为衡量教师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

加强教材教辅资料管理,严格禁止整班订阅教辅材料,倡导教师分层设计校本作业。严格控制学生作业量和作业时间。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倡导以学生为主体的课堂教育理念,合作探究的教学模式,充分体现学生学习主体地位。对于随班就读或有言行偏差的特殊儿童要加倍关心,利用好资源教室,积极疏导,使全体学生在思想道德、知识视野、兴趣特长、情感情绪以及身心等方面积极全面地发展。

贯彻“以学生的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关注每一个学生的全面发展、持续发展和终身发展。课堂评价要最大程度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树立榜样,使评价成为一种激励学生不断发展的动力。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相关规定,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大课间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全员参与式的运动会和素质运动会(体育节)。积极开展冬季长跑运动,让学生在运动中增强身体素质。

学校积极完善卫生工作制度,定期检查校园卫生情况。加强资金投入,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实施禁烟。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学校认真开展心理咨询工作,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人际交往等方面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学校开展读书节、科技节、艺术节等节日活动,借助多方资源,举办各级各类宣传教育、实践活动,开拓学生视野,培养学生能力。力求全体学生参与,学生在活动中充分体验学习、创造、劳动等乐趣,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得到提升。

第三十五条

以创建学习型校园为目标,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为抓手,督促引导教师积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和现代教育资源开展多媒体教学课。努力抓好信息技术、教育技术与各学科整合教学的工作。

切实做好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努力营造网络系统办公氛围,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十六条

教育科学研究具体由学校科研信息处负责,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课题研究。

学校通过激励机制,发挥骨干教师工作点引领作用,培养教师学习能力,发展教师教育科研能力,促进教师的梯队成长,实现自我价值,让每一个教师都有发展。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招收服务区内年满6周岁儿童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本服务区内的借读生按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生权利包括: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获得学业资助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申诉与诉讼权等。)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录在册。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偏远地区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午餐。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少代会,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并设立少先队大队维权部,作为小学生维权组织。大队委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九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在学校统筹安排下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专有义务。包括遵纪守法与廉洁从教义务、遵守聘约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义务、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自觉抵制有偿家教等。

第五十一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在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情况下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二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实施奖惩等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六章 校产设备及经费

第五十六条

学校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补助收入。在经费使用上做到科学编制预算,合理使用资金。

第五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加强对教育教学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建立德育、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系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体育资源。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靠街道、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六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涉及规章制度的立、改、废等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决策机构通过,并经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审核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实施,章程正式文本应当自备案之日起15日内发布,向学校内部和社会公开。本章程修改需由党组织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组织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共宁波市北仑区白峰小学支部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招生范围:

(一) 户籍地段生      

户口在白峰街道、房产(居住地)在白峰小学的招生服务区。招生服务区包括以下片区:港口村、白峰村、小门村、新峰村、官庄村、门浦村、司沿村、峰城社区、怡峰社区、上阳村、下阳村、阳东村、太平村、勤山村;东香茗园可报白峰小学。

(二) 货币安置拆迁户子女      

春晓、梅山、白峰、郭巨街道货币安置拆迁户子女,凭拆迁协议、父母有效房产和户口簿到学校现场确认报名,组合安置的货币安置项需占50%以上。

(三) 申请地段生      

北仑区户籍学生,在非户籍所属街道拥有我校招生服务区内有效房产(如属于共有房产,其父母的房产产权份额须占50%以上)。申请地段生录取办法:招收比例控制在计划招收人数的3%,若报名人数未超过可招收人数,则直接录取;若超过可招收人数则通过公开摇号方式产生录取名单。

(四)非北仑户籍申请积分入学学生

(五)优抚优待对象子女

(详见《关于做好2023年北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