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区九峰小学
发布时间:2023-07-06 15:29:45 来源:区教育局

学校类别:小学

学校性质:公办

联系电话:0574—86902777

学校简介:

九峰小学前身为“养正小学堂”,创立于1905年。2003年,迁址北仑未来社区新建九峰小学。现有教学班34个,学生人数1500多人,教师80人。高级教师8名,区级骨干16名,市区教坛新秀20人。

承百年熔古铸今,学校以“养正”为魂,构建起“德育引领·书香浸润·实践跟进”的育人模式,确立“养正至善,汇智行远”的办学目标,志在培养乐学、善思、 文雅、健康、阳光,具有“中国心 世界眼”的合格公民。

近年来,学校以“经典诵读”课程为“一体”,以书香教师培养和书香家庭创建为“两翼”,全面推动书香九峰向校园外拓宽,向纵深处发展;建构“山海经”跨学科课程体系,带领老师和孩子进行实践探索;建立“九峰养正能量营”的评价体系,激励学生全面发展。

近几年,学生在艺术、体育、航模、机器人等比赛中多人获奖,学科质量稳居区域前列。学校获得“全国篮球特色项目学校”“浙江省示范学校”“宁波市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宁波市智慧学校””等荣誉称号。得到家长的高度认可,社会知名度、美誉度不断提高,发展势头强劲。

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

强党对中小学校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改革,提升学校治理能力,进一步扩大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全面推进依章治校,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 本校全称为宁波市北仑区九峰小学;中文域名为宁波市北仑区九峰小学·公益;地址为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九峰东路71号;邮政编码为315807。

第三条 【学校性质】 本校由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举办,经宁波市北仑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

本校为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招生范围】学校面向学区学生招生,招生对象为辖区内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为六个年级36个班级,总体不超过1620人。

第五条  【业务范围】本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小学学历教育。

第六条  【办学理念】学校以“养正至善•汇智行远”为办学宗旨。承担“厚德品正·博识学正·开拓行正”的育人目标,争创在区域内有一定影响的示范性学校。

第七条 【德育教育目标】 学校以“养正”为核心理念,以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和特色型课程为实施载体,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立足学生创新素养和实践能力培养,通过未来几年的课程目标落实,使本校学生能成为“厚德品正、博识学正、开拓行正”的现代小公民。

第八条 【师资队伍建设】 学校以教研训一体化为目标,加强教研组建设;以校本培训为途径,培养学习型、创新型、科研型的新时代九峰教师;构建一支师德端正、以爱育人、以德导行的“养正”教师队伍。

第九条 【办学文化设计】 学校坚持“养正”的办学特色,以“笃于学问、明于睿思、志于成人”为校训,确定校标为山峰和祥云  ,确定《收获明天》为校歌。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党组织的设置】学校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员数量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北仑区教育局党委。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学校校务部门同时承担学校党建工作部门职责。校内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比照学校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兼职党务工作者应该计算工作量。学校按一定标准在公用经费中安排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并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建经费来源。

第十二条【党组织职责】党组织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校长职责】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3.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党组织委员会会议是学校议事决策机构,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织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组织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组织委员会委员的行政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组织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组织班子成员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五条【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列席会议,学校办公室主任一般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凡讨论研究涉及“三重一大”问题,必须提交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研究并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民主集中制】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七条【跟踪督办机制】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认真落实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变更、调整,应当按照决策程序提出议题并按复议结果执行。

第十八条【沟通机制】党组织书记和校长要及时交流思想、工作情况,每周至少沟通一次,商讨学校近期重点工作。学校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重要议题,党组织书记、校长应在会前沟通酝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前,党组织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注意协调配合,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十九条【群团组织】 学校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支持其正常工作的开展,保障其作用的发挥。

第二十条 【工会与教代会】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学校微信公众号及校务公开栏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荣誉室,积淀学校发展中的重要事项,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二十二条  【校内维权制度】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助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学校纪检部门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通过学校法律顾问及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三条 【平安校园制度】 学校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管理办法》等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四条 【办学监督】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教学基层机制】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六条  【德育模式架构】学校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构建德育目标体系,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机制,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径,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实现多元评价。

第二十七条 【班级基层组织】 班级是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单元,是学生在学校生活和学习的基层组织。建立良好的班集体,形成团结、合作、勤奋、进取的班级精神,对于学生的成长和学校教育教学目标的实现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班级管理包括班级事务管理和班集体文化建设等方面。班级事务管理包含: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班级班委建设、班级常规管理、卫生劳动管理等内容。班集体文化建设包含:黑板报、队角、图书角、评比栏、学习园地等环境布置以及温馨和谐的师生关系、生生关系,快乐温馨自主的班集体氛围的营造。

第二十八条 【学生培养目标】 学校以“养正至善,汇智行远”的办学理念为基点,以提升校本课程品质为目的,以培养“正直、智慧”的学生为方向,从学科拓展、体艺拓展、实践拓展三个门类进行实施。实施一、二年级年级走班,三到六年级校级走班的模式。以学校书香、德育、体育特色课程为领衔,以实践课程和学科拓展课程为辅助,充分利用“科技研究院、文学研究院、艺术中心、体育中心、生活坊、延伸基地”的“两院二中心一作坊 N 加基地”六位一体的学习群,形成以“个性特长”与“学校特色”双向组合的“正成”课程。学校从汇编校本教材、教学实施、资料收集包、成果、学生对课程的满意度五个方面进行评价。

第二十九条  【学校课程设置】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学校通过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基础性课程、积极探索和开发学校拓展性课程,并结合学校实际开展课程整合,构建以“正起课程群”、“正展课程群”、“正成课程群”、“正和课程群”为主的九峰“养正”课程体系。不断丰富的课程门类,以满足每个学生参与各类学习活动的要求,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为学生创设丰富、快乐的校园生活。通过课程的全面实施,提高学生的综合学力水平,提升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生活品质。

第三十条  【备课作业常规】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五育并举”,强化课程规范,落实好基础性课程,推进拓展性课程建设,提高课程实施质量,促进每一位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关注教学质量评价,注重过程性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发挥评价的诊断、改进和激励功能。加强教师命题能力、解题能力和说题能力的研修。建立培优补机制,建立学有困难学生帮扶制度,并为学有余力学生拓展学习空间。

学校每年制定课程计划,各部门规范执行。日常教学中不得向推荐一本以上的教辅资料;规范学生每天单科作业量;节假日学校不组织集体补课。

第三十一条 【教师上课常规】学校坚持教学民主,教师在课堂上要努力营造平等、民主与和谐的课堂学习氛围。努力追求手段多样,过程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课堂教学。追求评价途径丰富,手段多元,体现激励导向教学评价。在课堂教学过程中严禁出现教师对学生的体罚和变相体罚等教学行为。

第三十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卫生保健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建设无烟学校。

第三十三条 【心理健康工作】 学校建立心理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学校注重师生心理健康工作,遵循课程和专题讲座、团体辅导以及个别辅导相结合、校内校外资源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在专职心理教师的指导下,班主任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学习指导、做人引导,给学生添加助力,增强动力,推动学生发展,增进师生互爱的情感。专职心理教师为学生建立心理健康档案。

第三十四条 【综合实践活动】 学校坚持以生为本的原则,通过艺术展演、科技节、综合实践活动等活动,充分发掘学生的艺术、科技特长,培养学生的服务与责任意识,促进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服务合作意识。

每年的“六·一节”及“元旦”开展不同主题的学校艺术展演活动,展示学校艺术类拓展型课程以及有艺术特长学生的学习成果。

每学年科技节活动,开设与学科相整合的系列人文类、实践类、探索类等科技活动。以师生共同成长、分享,提升科学素养作为活动的主旨。

学校结合校内劳动工作、实践基地研学活动、综合实践活动等培养学生劳动能力。

第三十五条 【数字校园工作】 学校结合办学目标,积极推进数字教育的实践,逐步形成了以“特色助力发展,数字引领教育”的工作思路,构建信息化的学习环境,探索数字教育创意教学,开展创意课程实践,并逐步落实数字教育评价体系。学校开发了电子班牌在德育信息化、班级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应用,以此为起点,逐步将整个校园集中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课题研训工作】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积极组织教师推进教学改革和实验,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七条 【义务教育招生】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学校招收地段区域内录取学生,实行秋季始业,不属本校服务范围内的择校生、借读生按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招生细则以招生简章明示。

第三十八条 【学生享有权利】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生履行义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生学籍管理】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学业评价】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教育惩戒规则】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小学教育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6号)等文件,学校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生用膳规定】 学校对中午无法返回家中就餐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用膳条件。学校为师生打造干净、整洁、舒适的就餐环境。午餐一周的食谱不重复并且根据四点钟学校开展次数提供四次课间餐。

第四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爱心营养餐、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五条 【学生自主管理】学校建立少先队大队部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学校设立少先队大队维权部,作为小学生维权组织,落实公民意识教育。

第四十六条 【学生素养评价】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生权益保障】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八条 【教师评聘制度】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九条 【教师享有权利】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教师履行义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五十一条 【职工履职要求】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二条  【师资培训要求】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福利待遇】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四条 【班主任队伍建设】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五条 【教师业务档案】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六条 【教师奖励惩处】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七条 【日常经费来源】 学校日常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 

第五十八条 【学校资产管理】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九条 【学校资产保护】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条 【学校资产清算】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六十一条 【学校财务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校收费政策】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受赠规定】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四条 【家校合作体系】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可聘请兼职教师、校外学生辅导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等。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实践活动。

第六十五条 【校委会制度】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2〕2号),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六条 【家长成长学院】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七条 【社区教育资源规定】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八条 【校园及周边治理规定】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九条 【校友会组织规定】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七十条 【校际合作规定】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定】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党团组织、职能职责、议事程序、校务公开、教育教学、教师人事、学生学籍、财务管理、科研管理、后勤管理、资产管理、考试管理、安全管理、分配制度、职称职务、评先评优、校园文化、法制教育、教代会、师生申诉、社会实践、社团管理以及其他各项管理活动等。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二条 【章程备案规定】 本章程经学校党组织委员会会审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核准,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实施,章程正式文本应当自备案之日起15日内发布,向学校内部和社会公开。本章程修改需由党组织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

第七十三条 【章程法律保障】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四条  【章程解释权规定】本章程由学校党组织委员会负责解释。


招生范围:

霞浦街道凤凰社区、沙湾社区、黄鹂社区、百灵社区、陈华浦社区,以及霞浦街道的下列村落:通山、朱塘、方戴、陈华、书院、林大、礁碶、董王、镇东、杨木、戴家。[霞浦街道其它社区村落户籍,父母的房产证在我校服务区附近的儿童也属地段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