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60029551859/2023-188158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索引号 | 113302060029551859/2023-188158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一、宁波市北仑区迎晨餐厅采购的五花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4月4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宁波市北仑区迎晨餐厅采购的五花肉进行食品抽样,样品样品委托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检验。2023年5月6日,我局收到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J202304249),五花肉样品检验项目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实测值为7.6μg/kg,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报告,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不合格同批次五花肉剩余。经查,当事人宁波市北仑区迎晨餐厅于2023年4月4日从宁波市北仑区杨德顶鲜肉摊采购涉案五花肉,采购数量6.55千克,货款金额共计189.9元。当事人采购该批次五花肉一部分用来烹饪菜肴农家小炒肉供顾客食用,另一部分用于烹饪员工餐菜肴。除被抽检的2千克,其余五花肉共烹饪农家小炒肉18份和3餐次员工餐,农家小炒肉每份售价46元,销售收入828元,该店员工餐没有收费,故本案涉案食品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共计828元。
(三)当事人宁波市北仑区迎晨餐厅已停止再采购上述批次的五花肉,同时将严格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