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60029551859/2023-188796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通知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23-07-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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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宁波首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书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书

甬仑市监撤登〔2023〕第8号


当事人:宁波首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AGWBT1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十一号2530室;成立日期:2018年01月18日;法定代表人:谭碧瑶;自然人股东:潘振洲、谭碧瑶;经营范围:金属材料的研发、批发、零售;建筑材料、五金、机电设备、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塑料制品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状态:在册。

2019年5月14日,谭碧瑶(宁波首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12315平台向本局举报,称其个人身份信息被宁波首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冒用注册营业执照,要求查处并注销信息。2022年6月10日谭碧瑶向我局申请撤销登记,称其从未向本局申请成为宁波首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未委托他人提交变更登记申请,申请材料上“谭碧瑶”的签名均系他人伪造,要求撤销2019年4月12日宁波首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行为。

2019年9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住所“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十一号2530室”进行实地核查,未找到该地址及当事人。2019年12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变更登记申请材料中另一名股东潘振洲的身份证住址寄送询问调查书, 2020年12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变更前的股东周家松的身份证住址寄送询问调查书,潘振洲和周家松均未能接受调查询问。2021年2月19日,本局在官网上对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情况进行公示,截至公示期满,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2022年11月8日,本局请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协助调查,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晋0921刑初58号的庭审记录、庭审视频及包明珠(宁波首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服刑具体地点。2022年12月9日,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出具回函,包明珠为宁波首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包明珠服刑具体地点建议本局咨询山西省监狱管理局。2023年4月7日,本局请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协助调查,询问包明珠服刑具体地点。2023年4月11日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告知,包明珠现在山西省阳泉第一监狱。2023年4月14日,本局请山西省阳泉第一监狱协助调查,对于2019年4月12日宁波首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行为,包明珠是否征得谭碧瑶的知情同意。2023年5月12日山西省阳泉第一监狱拒绝协助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变更登记委托代理人胡秋庆,在不清楚材料真实性及未核实过股东身份的情况下,于2019年4月12日到本局办理变更登记,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形式完备,符合公司变更申请要求,同日经本局核准取得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当事人的申请材料由宁波德胜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材料上的签名由委托方周家松提供,因周家松无法取得联系,材料上的签名无法核实。2022年9月13日,本局委托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档案中署期为“2019年4月12日”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谭碧瑶”的签名字迹是否谭碧瑶本人书写进行司法鉴定。2022年9月20日,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甬天童中心[2022]文鉴字第123号)鉴定意见标称时间为“2019年4月12日”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谭碧瑶”的签名字迹,不是谭碧瑶本人书写。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6月10日谭碧瑶提供的撤销企业申请书1份,2021年4月20日和2022年9月13日对谭碧瑶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予以证明案件来源以及当事人申请变更登记材料中使用谭碧瑶于2016年9月14日办理的身份证的事实。

2、2019年6月6日本局对当事人变更登记委托代理人胡秋庆的询问笔录1份;2019年12月10日向当事人申请材料中股东潘振洲的身份证住址寄送询问通知书1份;2020年12月25日向当事人申请材料中的前股东周家松的身份证住址寄送询问通知书1份;2022年11月8日向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协助调查函1份;2022年12月9日,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回函及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晋0921刑初58号的庭审记录复印件各1份;2023年4月7日向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协助调查函1份;2023年4月14日向山西省阳泉第一监狱协助调查函1份,予以证明当事人2019年4月12日申请变更登记的过程以及申请材料及其签名并非谭碧瑶本人提供的事实。

3、2022年9月20日,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甬天童中心[2022]文鉴字第123号)鉴定意见标称时间为“2019年4月12日”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谭碧瑶”的签名字迹,不是谭碧瑶本人书写。

4、2019年9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实地核查时制作的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予以证明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住所实地核查时未找到该地址及当事人的事实。

2023年06月12日,本局通过邮寄和公告方式,向该公司及利害关系人送达了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决定听证告知书(甬仑市监撤听告字〔2023〕8号),告知该公司和利害关系人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该公司和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2019年4月12日宁波首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决定信息。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