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6002955169K/2023-188436 | ||
组配分类 | 政务动态 | 发布机构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索引号 | 11330206002955169K/2023-188436 |
组配分类 | 政务动态 |
发布机构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夏季高温,用水量增多,消防栓作为路边随处可见的救命设施,在发生火灾等意外事故时,可以为消防员在救援过程中提供灭火用水,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但是依旧有人存在侥幸心理,觉得消防栓是可以随取随用的公共水龙头。近日,北仑小港街道辖区内一男子就因为贪图免费擅自打开消防栓取水用水,受到了小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的行政处罚。
该案件发生在小港街道华生国际附近,水务公司通过水压监控发现消防栓用水情况异常,疑似遭到盗用,于是对用水异常的消防栓周围的监控进行查看,经过工作人员的几天蹲守,在近日取证到一辆洒水车盗取消防栓水的影像资料并举报至小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
小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立马根据影像资料里的车牌号联系车辆驾驶人,并通知其到单位接受调查处理。通过调查询问得知,该车辆驾驶人确实从事洒水清扫工作,也承认自己因为贪图消防栓的免费用水而偷偷打开消防栓将市政用水灌入洒水车内。
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盗用公共供水的,责令其改正,补交公共供水水费,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最终执法人员依照《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该车辆驾驶员处以500元的罚款并要求其向水务公司赔偿相应水费损失。同时也对当事人进行宣传教育,说明消防栓里的“救命水”不是“免费水”,不能擅自使用盗用。当事人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保证不会再犯。
擅自取用消防栓用水会给消防安全埋下极大隐患,容易造成消防员无水可用,影响救援。执法人员将会加强与水务公司的配合沟通,在向社会面做好普法宣传工作的同时,加大执法巡查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取水、用水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