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8 09:52:41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做好2022年农业保险各项工作,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保障农民收益,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农保〔2020〕5号)、《宁波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甬农保办〔2022〕7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品种

2022年区级及以上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险种按照《2022年北仑区农业保险品种一览表》(见附件)的险种和区域范围实施。

二、财政补贴政策

(一)保费补贴。根据甬农保办〔2021〕4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仑实际,2022年度各保险险种保费财政补贴按照附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财政补贴资金结算。区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参照市级资金拨付方式,采用 “当年分次预拨、次年结算”的方式向承保机构进行资金拨付。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加大水稻和生猪等重要农产品保险保障力度。根据市农险办要求,全面推广水稻“完全成本+收益”保险、生猪成本补充保险和修订完善后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各保险公司在主动做好20亩以上规模种植户直接投保水稻“完全成本+收益”保险的同时,应积极会同村民委员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组织散户进行集体投保。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修订后,保险期间延长至三年,以减轻猪肉价格波动对生猪生产造成的冲击。要加强与养殖户、保险公司的沟通对接,及时了解进展情况,积累相关数据和经验,为下一步条款修订完善奠定基础。

(二)落实杨梅采摘期气象指数保险相关工作。鼓励适度竞争,允许有条件的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参与承保业务,具体按照《宁波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杨梅采摘期气象指数保险示范性条款的通知》(甬农保办〔2022〕6号)、《宁波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宁波市农业保险示范性条款险种承保管理工作意见》(甬农保办〔2022〕9号)文件要求执行。杨梅采摘期气象指数保险责任起始日期为我区气象部门公布的入梅时间,若入梅时间晚于6月5日的,保险责任起始时间为6月5日,保险责任期间为20日。

(三)实施渔业船员实名保险。贯彻落实省农业农村厅和省银保监局《关于实施渔业船员实名制保险完善渔业安全生产责任挂钩机制的若干意见》(浙农渔发〔2021〕23号)精神,实施渔业船员保险实名制。投保人数不得超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记载的核定人数。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发生变更的,船长(船东)需及时向承保机构报送变更船员名单。

(四)有序推进新险种开发。积极会同各承保机构开展地方特色农业新险种开发,2022年创新试点开办小麦气象指数保险、莲藕气象指数保险。

(五)完善农业保险信息化监管。根据市农险协调办要求,对2021年度已上传到平台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核实。各承保机构及时、准确地完成各项数据录入,确保2022年各级财政补贴清算数据与平台数据一致。通过浙里办、农业农村部门公众微信号、承保机构公众微信号等,开展保险线上服务,提高农业保险监管服务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落实职责。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是贯彻落实上级支农惠农政策、助力乡村振兴的具体体现,也是各级政府保障农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农险经营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基层服务网点和人员配置,加强宣传和培训。

(二)落实政策,明确任务。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原则,各街道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做好政策宣传和部署落实工作,特别是涉及重要民生的保险品种,要做到应保尽保。农险经营机构要坚持依法合规经营,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切实维护参保农户利益,保障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三)强化服务,公正公开。各街道及农险经营机构要切实按照政策性农业保险“五公开、三到户”要求做好规范服务工作,要加强对街道业务员及村级协保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各级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强化对农险工作的检查督导,重点检查政策性农业保险参保及理赔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性,严防虚保漏保、弄虚作假、骗赔滥赔的行为发生,确保农业保险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附件:1_附件:2022年北仑区农业保险品种一览表.xls

宁波市北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