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067995434199/2023-190091
组配分类 征迁政策及公告 发布机构 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成文日期 2023-06-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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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北仑区房屋征迁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宁波市北仑区房屋征迁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征地拆迁)管理服务中心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宁波市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7日




宁波市北仑区房屋征迁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我区房屋征迁安置渠道,满足被征迁人的安置需求,优化房地产供需结构,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波市北仑区域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波市房屋征收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房票,是针对被征迁住宅已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且在该征迁项目生效之后2个月内,由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征地拆迁)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管中心)向被征迁人出具的记载被征迁人姓名、票面金额、使用区域、受让人名称、兑付规则及兑付日期等内容的书面凭证。

房票记载的被征迁人、受让人统称为房票记载人。全区范围内房票格式标准统一。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房票适用于区征管中心在征迁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列入房票发放范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项目。上述房屋征迁项目中在规定期限内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签约人可以申领房票。

第四条  房票根据补偿安置协议发放。一份补偿安置协议出具的房票不得超过3张,票面金额原则上不少于50万元/张,单套被征迁房屋补偿可计入房票票面金额不足50万元的,按实际补偿金额出具1张房票。

第五条  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迁人房屋价值补偿和相关补助、奖励等合计的总金额,搬家补贴费、临时过渡费、提前搬迁(腾空)奖励费不计入票面金额。

第六条  房票在兑付期限内只能用于购房或实名转让。

房票转让应当经双方当事人现场共同确认,凭房票、身份证明、房票转让合同、转让确认书办理实名转让,经区征管中心备案登记及承办银行实名背书后方可发生法律效力。

房票记载人已亡故的,其合法继承人可凭法院裁判文书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向出票部门办理房票更名手续。

第七条  每张房票只允许转让一次,且不得分割转让。受让人可在兑付期限内持票购房,除税收优惠外,其他权利与原房票记载人一致。房票转让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不得再次转让。

第八条  房票记载人可在北仑区、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鄞州区、奉化区、宁波国家高新区范围内购买预、现售商品住宅时使用房票支付购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符合购房条件的房票记载人以房票结算房款。在北仑区行政区域内二手住宅不列入房票使用范围。

第九条  设立房票购房房源超市,由区房地产协会推荐和引导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商品房预现售项目房源入驻房源超市,鼓励房地产企业提供购房优惠政策。

第十条  房票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兑付期限为12个月。

第十一条  房票的兑付价值包括票面金额、截止兑付申请日的利息以及购房奖励,其中利息以票面金额为基数,在兑付期限内按月利率1.6‰的标准计息。超出兑付期限的,取消以房票购房的资格和购房奖励,逾期期间不再计息。

房票记载人在兑付期限内未购房的,到期后可持房票向出具部门委托代付的银行按票面金额加12个月利息申请兑付现金,利息按照月利率1.6‰的标准计算。

每张房票限定一次性兑付。

第十二条  购房奖励和税收优惠政策。

1.购房奖励

房票记载人持房票在北仑区行政区域内购买房源超市内商品住宅的,给予所购房屋价值部分且不高于房票票面金额的5%购房奖励。

房票记载人持房票在北仑区行政区域内购买房源超市外商品住宅的,所购房屋价值中不高于房票票面金额部分允许使用房票兑付,但不给予购房奖励。

房票记载人持房票在北仑区行政区域外购房的,购房奖励由购房所在地政府支付,具体政策按购房地政策执行。

2.税收优惠

被征迁人持房票购买住宅的,可以凭征收(拆迁)安置协议享受有关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房票受让人不享受以上税收减免政策。

第十三条  房票兑付所需资金由房票出具部门根据与银行的委托协议按时足额到位,设立资金专户管理,实施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房票记载人购买商品住宅的时间按照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认定。

房票记载人购买商品住宅的价值按照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同一楼盘内房屋(含车位、车库、储藏室等)价款认定。

第十五条  房票记载人持房票购买商品住宅是其与销售方之间自主的市场行为,双方由此产生的纠纷由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处理,房票出票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记载人利用房票套现。一经发现,取消房票记载人以房票购房的资格,同时取消相关房企进入房源超市资格。基于以上不当行为取得的利益予以返还,并严肃追究涉事方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伪造、变造房票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房票记载人须妥善保管房票。发生遗失的,应由房票记载人及时向区征管中心办理挂失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的财产损失或其他纠纷由房票记载人自行负责。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6月10日起试行,试行截止日期暂定为2024年6月9日。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