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东 户籍地址:北仑区新碶街道岷山路999号11幢3305室;
*丽红 户籍地址:北仑区新碶街道新世纪花园6幢302室。
上述人员因拒不按要求迁出,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 ,现已将你们的户口迁移至原户口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请及时携带居民户口簿到北仑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如不服本所该迁移户口行为,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仑区公安局或北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碶派出所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