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6002954449B/2023-186035 | ||
组配分类 | 征求意见与反馈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5-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索引号 | 11330206002954449B/2023-186035 |
组配分类 | 征求意见与反馈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5-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主席令第六十八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等精神要求,根据《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整改)情况“回头看”的通知》(浙公竞办〔2021〕1号)的部署要求,对现行涉及市场公平竞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决定对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予以修订,对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相关修订的文件条款和废止文件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3年6月19日
附件 相关修订的文件条款和废止文件
一、《北仑区(开发区)工业企业“龙腾”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仑政办〔2019〕74号)
(一)第三部分第(一)条第2点修改为“对发展质量好、产出效益高、资源消耗低的‘龙腾’工程企业,根据企业规模、行业带动、成长速度、综合效益等,建立企业增长的目标激励机制,参照超基数增长部分给予一定扶持,具体细则另行制订。”
(二)第三部分第(一)条第3点修改成“企业完成股改后到宁波市证监局进行IPO辅导备案的,给予800万元奖励;IPO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成功首发上市后,再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北仑区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件》(仑政〔2019〕7号)
(一)第二部分第(二)条第1点“鼓励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落户”至2023年7月31日起停止执行。
(二)第二部分第(三)条第1点“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的重点机构,以‘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励”内容予以删除。
三、《关于印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仑政办〔2021〕33号)
第三章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北仑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商事主体,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四、《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仑政〔2022〕24号)
第一章第六条第2点修改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新注册的、符合产业方向且达到区定标准地要求的制造业项目,投资30亿元(含)—100亿元人民币或3亿美元(含)—10亿美元的项目,可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及以内给予补助;投资1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或10亿美元(含)以上的,可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及以内给予补助。”
五、对《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培育重点优势产业和企业实施细则的通知》(仑政办〔2019〕77号)全文废止。
一、修改、废止的背景
经第三方机构评估审查,因《北仑区政府办 开发区管委办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工业企业“龙腾”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仑政办[2019]74号)、《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北仑区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件》(仑政[2019]7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的通知》(仑政办[2021]33号)、《北仑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仑政[2022]24号)、《关于印发北仑(开发区)培育重点优势产业和企业实施细则的通知》(仑政办(2019)77号)等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内容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应予以修改或废止。
二、总体考虑
根据国家、省、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
1.仑政办(2019)74号文件中,“三.扶持政策(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第2点修改为“对发展质量好、产出效益高、资源消耗低的“龙腾”工程企业,根据企业规模、行业带动、成长速度、综合效益等,建立企业增长的目标激励机制,参照超基数增长部分给予一定扶持,具体细则另行制订。”“三.扶持政策(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第3点修改成“企业完成股改后到宁波市证监局进行IPO辅导备案的,给予800万元奖励;IPO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成功首发上市后,再给予200万元奖励。”
2.仑政(2019)7号文件中,“二、政策措施(二)扶持奖励政策第1点鼓励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落户”,该条款至2023年7月31日起开始停止执行;“二、政策措施(三)其他规定第1点“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的重点机构,以‘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励”该条内容删除。”
3.仑政办(2021)33号文件中,第三章申报条件的第十条第(一)款修改成“在北仑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商事主体,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4.仑政(2022)24号文件中,第六条修改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新注册的、符合产业方向且达到区定标准地要求的制造业项目,投资30亿元(含)—100亿元人民币或3亿美元(含)—10亿美元的项目,可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及以内给予补助;投资1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或10亿美元(含)以上的,可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及以内给予补助。”
5.对《关于印发北仑(开发区)培育重点优势产业和企业实施细则的通知》(仑政办(2019)77号)全文予以废止。
四、解读部门
1.对仑政办(2019)74号修改意见,由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共同负责解释。
2.对仑政(2019)7号修改意见,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3.对仑政办(2021)33号修改意见,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质量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4.对仑政(2022)24号修改意见,由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开发区投促局共同负责解释。
5.对仑政办(2019)77号废止意见,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北仑区(开发区)工业企业“龙腾”工程实施意见
为全力打造“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示范区,全面实施“双城”发展战略,鼓励和支持大企业大集团做大做优做强,更好地发挥其产业支撑和引领示范作用,推动我区工业经济优质高效发展,经研究,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培育目标
努力培育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总部型、高新型、上市型、品牌型、带动型的“五型”企业集群,构建形成“龙头引领、骨干支撑、优势活跃、梯度发展”的现代化工业体系。力争到2020年,全区百亿元、十亿元、五亿元企业数量实现较快增长,其中产值超百亿元企业达到10家,超十亿元企业达到50家,超五亿元企业达到100家。
二、申报标准
(一)基本条件
1.在北仑区(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2.主导产品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3.有明晰可行的发展规划,有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较高的企业管理水平和优秀的企业经营管理团队。
(二)选择条件(以下条款至少满足其中一项)
1.具有较大规模、对全区产业发展有较大支撑作用的龙头骨干企业,年产值超过10亿元;
2.具有较好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且年产值超过5亿元;
3.具有较好经济效益、对区域贡献较大的企业,年纳税额超过5000万元;
4.已上市企业或者进入上市程序(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受理)的拟上市企业,且年产值2亿元以上。
(三)否决条件
1.未完成节能减排等刚性目标任务;
2.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质量事故,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
3.企业存在重大逃税、骗税、骗取扶持资金等行为。
三、扶持措施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按照扶强扶优的原则,整合政策资源,强化对“龙腾”工程重点企业的政策支持。
1.对于工业企业(集团)产值首次突破千亿元、百亿元、十亿元的,分别给予其经营团队累计最高300万元、15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2.纳入新一轮“龙腾”工程企业名单的企业中,对发展质量好、产出效益高、资源消耗低的“龙腾”工程企业,根据企业规模、行业带动、成长速度、综合效益等,建立企业增长的目标激励机制,参照超基数增长部分给予一定扶持,具体细则另行制订。
3.企业完成股改后到宁波市证监局进行IPO辅导备案的,给予800万元奖励;IPO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成功首发上市后,再给予200万元奖励。
4.鼓励“龙腾”工程企业对本地企业兼并重组,区内“龙腾”工程企业对本区域企业或其资产实施兼并重组而导致成本增加的,在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或工商变更登记后,按重组所涉资产增值额的5%给予300万元以内的补助。对列入区政府帮扶名单、面临暂时困难的潜力型企业或其资产实施兼并重组的,按上述补助标准上浮50%兑现。
5.鼓励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提升发展,对首次认定为市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制造业“三名”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市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享受市级相应扶持政策。对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产品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5万元的补助。
6.加强对企业的政策辅导,帮助企业用好用足宁波市“246”产业集群发展及上级其它各项鼓励政策。
(二)优先保障要素资源。优先满足“龙腾”工程企业项目建设用地需求,电、水、气、汽等各类资源需求向重点企业倾斜。完善政企银联动协调机制,化解企业融资、担保等方面的困难。优先保障人才政策向重点企业倾斜,加快人才要素集聚,保障人才需求。
(三)深入优化直通服务。建立健全“一家重点企业、一位区领导联系、一个部门负责、一条龙服务”的行政直通车服务制度。对企业在项目建设、生产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相关联系领导和部门要全心服务、全程跟踪、全力落实。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措施,进一步简化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程序,规范涉企收费和行政执法行为。
(四)强化公共服务配套。对重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优先给予各类社会荣誉。对有突出贡献并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家和高级管理人员,优先吸纳到各类群团组织中来。对“龙腾”工程企业员工子女入学积分上给予倾斜支持。对企业的公共服务配套、人员培训、社会管理、企业组织建设和文化建设,以及企业员工在住房保障、医疗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各单位在各级各类评比中,可对“龙腾”工程重点企业予以适当倾斜。
(五)大力营造舆论氛围。发挥媒体、宣传部门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强对“龙腾”工程企业在做大做强、致力实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进行宣传报道,在全区上下营造关心、支持和服务重点企业的良好氛围。
四、管理办法
(一)确定名单。采取企业自荐、街道、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根据推荐申报情况进行初选,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并进行公布。
(二)综合评价。根据本意见相关条款,定期对名单内企业发展进行综合评价,建立企业发展档案。
(三)动态管理。对纳入名单的企业,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每年实行动态调整。对符合条件的新增企业,补充纳入名单并予以公布,列入当年享受相关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龙腾”工程领导小组负责“龙腾”工程的统筹推进,组织实施重大事项,作出重要决策,协调解决企业反映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研究“龙腾”工程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提出企业名单,牵头开展综合评价并进行动态管理,做好企业日常联系协调,帮助解决企业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跟踪监测。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常态化跟踪监测制度,完善企业运行情况定期报表和综合评价制度,定期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预测分析,适时组织召开企业座谈会、联席会,及时掌握重点企业、行业发展情况,积极为企业提供产业政策、投资导向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服务。各街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辖区企业的跟踪促进;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针对性跟踪监测和促进工作。
(三)加强多向互动。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加强职能部门、街道的横向沟通,主动协调解决重点企业项目建设、生产运行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做到信息互通、协调互动。强化政府部门与企业纵向交流,更加注重企业对政府部门的服务评价,深化重点企业服务满意度测评,将重点企业对区级职能部门、街道的评价与年度考核挂钩。
(四)加强梯度储备。围绕区域重点产业区块深度开发、重点产业链延伸等方向,狠抓招商引资,加强新一轮重大优质产业项目谋划,落地生成一批高端制造、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及时将新谋划项目、在建项目纳入培育管理范围,为重点企业培育提供后劲支撑。
六、其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9年1月1日起符合本意见扶持条款的参照本意见执行。原《北仑区(开发区)新一轮工业企业“龙腾”工程实施意见》(仑政办〔2017〕76号)同步废止。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北仑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仑政【2019】7号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推进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提升浙江(北仑)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作为省级园区的引领示范作用,努力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错位发展的良好业态。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13号)、《中共宁波市北仑区委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仑委发〔2016〕26号)和《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 宁波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仑政〔2018〕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深入实施我区“双城”发展战略和服务业“三年攀高”行动计划,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在打造“青年北仑”中的积极作用,加快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域新增长点,为我区早日跻身全国一流强区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一)人力资源服务业综合实力大幅提升,专业队伍不断壮大。力争到2021年,聚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100家,产业规模超过100亿元,培育行业龙头和知名机构10家,年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2家,超过5亿元的3家,超过亿元的8家,基本实现服务内容标准化、服务产品多元化、服务手段信息化。
(二)提升产业园在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业中的引领示范作用。力争到2021年,园区聚集机构50家,年营业收入达到20亿元。
二、政策措施
(一)适用对象
1.获得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在我区注册并纳税的,主营外包、人才猎头、测评、咨询、培训等业务的机构。
2.在北仑区(开发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各类企业。
3.在宁波市范围内登记注册,并无政府基金参与,基金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各类投资机构。
(二)扶持奖励政策
1.鼓励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落户(该条款至2023年7月31日开始停止执行)
(1)机构落户我区的,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内进行补助,最高不得超过机构对区地方财政贡献。
(2)着力建设全国人力资源服务业战略合作基地。各机构引进区外的国内外知名机构落户我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3)全国性比赛中获奖的机构落户我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4)机构获评国家级和省级荣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引智
(1)机构推荐引进符合条件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项目并落户我区的,每引进一个项目给予机构8万元奖励。
(2)我区企业单位通过机构从区外引进年薪30万元以上人才的,给予企业中介费补贴,每名补贴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20万元;并给予机构2万元的补贴。
(3)机构引进使用年薪3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按每人5万元的标准给予机构一次性补贴,每家机构年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
(4)鼓励机构积极服务青年就业创业。
3.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投融资机构合作
(1)鼓励风险投资或天使基金等社会资本投资人力资源服务业。各类投资机构投资我区机构的,可按照宁波市相关政策申报补贴。
(2)对于经区金融办批准列入上市培育对象或已经成功上市的机构,按照北仑区相关政策进行奖励。
4.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
(1)对落户产业园的机构,至2021年底前给予房租免收。
(2)对落户产业园的机构,其员工在园区食堂用餐的,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用餐补贴。
(3)鼓励初创机构入驻孵化基地。建设人力资源服务孵化基地,入驻的创新创业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2名以上,孵化期为3年。培育人力资源上下游产业的创业创新机构,在孵化基地内的机构享受产业园政策待遇,孵化成功后,优先落户产业园。
(三)其它规定
1.本实施意见中同一项目符合宁波市市级相关政策的,按待遇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2.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仑区关于加快高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培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仑政〔2012〕67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仑政办【2021】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质量强区建设,规范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标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甬政办发〔2020〕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是区政府在质量领域设立的最高荣誉,授予在北仑区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为业务性质绩效评价活动,每次获奖企业(组织)数量不超过3家。已获奖的企业(组织),不再参与申请。
第四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企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在企业(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五条 鼓励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等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生命健康、新材料、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产业成长型创业创新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企业、“225”外贸双万亿行动企业、“3433”服务业倍增发展行动企业、“4566”乡村产业振兴行动企业和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高新技术、单项冠军、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品字标”品牌获得企业(组织)申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为确保区政府质量奖的开展和评审,设立“区政府质量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
第七条 区政府质量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的质量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区政府质量奖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区政府提请审定区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组织)名单。
第九条 区政府质量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区政府质量奖实施细则、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编制区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三)负责受理区政府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公示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四)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五)监督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六)向领导小组报告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组织)名单。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企业(组织)申报区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北仑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商事主体,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先进,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区内前列或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增速位居前列;
(四)企业(组织)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A、B档(对规模以下企业不作要求),其他企业(组织)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度居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先进水平。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能源、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有人员死亡或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3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有严重质量问题;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二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原则上按照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实施。
第十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和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1000分。
第十四条 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的评审得分不低于600分,当年申请企业(组织)未能达到该评分标准的,该奖项将空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每年度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前,区政府质量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本年度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 企业(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如实填写《宁波市北仑区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区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有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办公室受理。
第十七条 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对申报企业(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 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 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讨论并提出下步现场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给出现场评审意见并提出存在的问题,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取得分不低于600分的前6位(不足6家的按得分不低于600分的实际企业数),提出获奖企业(组织)候选名单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拟奖名单,并在区级新闻媒体公示。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区政府办公会议审定批准后,以北仑区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并颁发质量奖奖杯(牌)、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给予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30万元的奖励,并颁发奖杯(牌)和证书,奖励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安排。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定和管理经费由区市场监管局作为专项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组织)可在企业(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区长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组织)应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组织)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组织)有义务宣传及相互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区政府质量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在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能持续有效运行,管理水平明显下降,不承担社会责任,失去标杆示范作用的。
第二十七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的,区市场监管局可提请区政府批准决定撤销其区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八条 承担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必须切实组织好评审工作,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宁波市北仑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仑政办〔2014〕101号)同时废止。
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仑政办【2022】24号
为深化推进“六促六优”专项行动,加快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步伐,推动三次产业联动发展、协调发展、融合发展,增强产业竞争力和经济发展后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惠企政策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13号)、《宁波市实施“3433”服务业倍增发展行动方案》(甬党发〔2020〕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区域实际,制订本政策。
第一章 全力培育一流企业
第一条 大力实施“龙腾”工程
对发展质量好、产出效益高、资源消耗低的“龙腾”工程企业,根据企业规模、行业带动、成长速度、综合效益等,建立企业增长的目标激励机制,参照超基数增长部分给予重点扶持,具体细则另行制订。
第二条 积极培育单项冠军企业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市级单项冠军重点培育(示范)企业、市级单项冠军(潜力型)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隐形冠军”、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年度相同内容按“就高不重复”奖励,历年已获同类奖励的,按相应标准补足差额奖励。对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产品的,结合产值情况,分别给予最高50万、50万元、25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 积极培育上市企业梯队
企业完成股改后到宁波市证监局进行IPO辅导备案的,给予800万元奖励;IPO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成功首发上市后,再给予200万元奖励。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本区的(非因风险处置),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企业在境内通过买壳或并购等方式实现上市,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本区并实质运营的、或实现境外首发上市的,给予600万元奖励(如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不足2亿元的,奖励额度按50%执行)。企业在科创板成功上市的,给予100万元特别奖励。上市公司以发行存托凭证等方式实现二次上市的,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5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参与场外交易市场:对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优选板或成长板挂牌的股份公司,每家最高奖励20万元;对在成长板挂牌的,每家最高奖励10万元。
第四条 加快推进“两业融合”发展
积极开展国家级“两业融合”试点,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两业融合”试点企业的,结合产出贡献情况,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励。
第五条 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成长性企业发展
对符合市、区产业发展导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成长性较好的规上工业企业,根据综合效益、成长性、贡献度等,参照超基数增长部分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鼓励招大引强制造业项目
在本行政区域内新注册的、符合产业方向且达到区定标准地要求的制造业项目,投资30亿元(含)—100亿元人民币或3亿美元(含)—10亿美元的项目,可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及以内给予补助;投资1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或10亿美元(含)以上的,可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及以内给予补助。
第二章 大力推进创新创业发展
第七条 积极培育创新创业载体
加大对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等双创平台的扶持,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区级孵化器,按照前期实际投入的30%分别给予累计最高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助;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区级众创空间,按照前期实际投入的30%分别给予累计最高8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对建成运行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年度绩效分析,根据结果给予最高30万元的分级奖励。对科创园区、数字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其企业根据综合运行情况给予支持。
第八条 加强对科技创新企业扶持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对通过科技、税务、财政等部门审核推荐,首次成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在申报阶段给予15万元奖励,重新成功申报的,奖励10万元。
第九条 鼓励初创型企业提质发展
鼓励中小企业及早入规,对首次月度入规的工业企业,按照一、二、三、四季度纳库时间,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5万元奖励。对通过“小升规”方式首次入规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科技型初创企业,经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发改局联合认定并公布名单,自认定之年起3年内,享受各类产业政策,可以不受亩均评价和综合产出限制。
第十条 支持建强重大科创平台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打造各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对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按照企业研发费用投入的20%,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2万元奖励。评为省、市级企业研究院的,按照企业研发费用投入的20%,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奖励。鼓励由政府、企业、高校院所、行业协会等建立公共技术创新、技术交易、科技咨询(代理)推广服务、技术标准与检测服务、技术转移等基础平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通过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验收的,两年给予50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级创新中心验收的,两年再给予500万元奖励。
(二)鼓励引进重大科技研发机构。对研发投入大的科技研发机构,综合考虑研发机构等级、人才集聚度、软硬件投入、研发专利数、研发成果转化等情况,可给予机构落户起3年内研发投入(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一致)的30%及以内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特别重大的,最高补助可提高到1亿元以内。
第十一条 加大对科技项目支持
安排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资金,列为区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的,根据研发项目投入给予不超过30%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300万元。鼓励企业积极承接科技项目,对列入国家科技创新2030、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并作为主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对列入宁波市技术创新重大(重点)科技专项并作为主持单位的,按照研发项目投入的30%,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3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鼓励农业科研项目投入,经认定的现代农业领域科技示范项目,按前期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实施科技进步奖励
区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对获奖项目按上级奖励金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三条 加大金融对创新创业的支持
设立科技信贷风险池,推动科技型初创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等健康发展。
第三章 深入推动企业提质发展
第十四条 鼓励加大技改投资
(一)鼓励企业淘汰老旧设备,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实施设备更新和升级换代,企业购置(含融资租赁)先进设备、成套自动化生产线(含工业机器人生产线)和生产系统,设备购置(含融资租赁)单台20万元及以上、合计实际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按设备实际投入额给予12%补助,单家企业(集团)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优先推荐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列入市级及以上补助。市级及以上政策补助与区级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当年设备购置(含融资租赁)单台20万元及以上、合计实际投入1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设备实际投入额给予8%补助。
(三)鼓励企业上下游产业链配套,当年区内设备投入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对该部分设备按设备实际投入额另外给予5%补助,单家企业该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对企业技改贷款进行贴息
对企业在浙江省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备案,采用国内银行固定资产贷款或项目贷款方式开展技术改造的,按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12个月的贴息支持,同一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原则。
第十六条 支持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建设
促进重大智能制造服务机构(平台)、产业互联网示范平台(包含基础性、行业级、产业链协同创新、共享制造等类型)等各类平台的建设。对市级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和市级智能制造优秀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年度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纳入统计库的,按照业务收入规模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市级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市级智能制造优秀系统解决方案或市级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的,按照业务规模,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支持制造业智能化数字化提升
鼓励企业推进生产线数字化改造,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实际投资额500万元(含) 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统筹市级资金按技术、设备和软件投入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 万元。推进模具产业链数字化改造“百企提升”2.0版,开展涉模企业数字化提升试点,对列入试点的企业按照工业互联网平台软性投入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对获得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5G+工业互联网”试点、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2级以上等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20 万元奖励。获得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工业互联网等项目的,给予30 万元奖励(其中,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通过验收后给予补助)。获得省级未来工厂、国家级智能工厂、国家级应用场景、国家“5G+工业互联网”试点等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类项目的,给予最高50 万元奖励。对获得全球“灯塔工厂”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增强质量竞争力
积极推进品牌创建工作,提升企业核心价值,成功获评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给予10万元奖励。突出制造业重点,大力培育成长型、潜力型产品,组织实施对标达标提升,新通过“浙江制造”产品认证的,给予20万元奖励;成功获得品字标国际互认证书的,每张证书给予5万元奖励;成功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每张证书给予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浙江省、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工业企业实验室新获得CNAS认证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
鼓励企业争当标准“领跑者”,支持企业紧贴产业链供应链,将创新和管理实践成果转化为先进技术标准,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每项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主持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浙江制造”标准制(修)订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参与上述标准制(修)订的,每项给予5万元以内奖励;组织行业联盟标准制(修)订的,给予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给予20万元补助。对牵头组织优势行业标准化制订工作、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培育基地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知识产权保护和使用
对企业以PCT形式申请并在境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最高3万元补助(对同一项发明创造,补助范围限于2个国家),每家企业当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新认定为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金融机构以知识产权质押形式服务企业融资的,给予每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最高5000元奖励,每家金融机构每年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鼓励和扶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和知识产权保险,对其维权费用和保险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鼓励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对在北仑区工作的个人,当年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给予1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提升设计水平
工业新产品通过市级以上新产品投产鉴定的,每项奖励10万元(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2项)。鼓励企业提高工业设计水平,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5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拓展国内市场
对企业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消博会、模具展、时尚节(服装节)、数字经济大会(智博会)等国内各类展会的企业,按100% 给予展位费补助。
第四章 持续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实施节能技改
对节能量50吨标准煤以上且设备技术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工业节能改造项目,或者节能量20吨标准煤以上且设备技术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非工业节能改造项目,以及达到上述投资和节能量标准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投资主体按200元/吨标煤的标准予以补助;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对区域内的实施单位再按100元/吨标煤的标准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含市补)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单家企业区级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合同能源服务单位每个项目区级补助额不超过60万元,合计区级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
列入年度市、区工业节水、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等绿色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实现资源综合利用的,按其实施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改投入部分(技术、设备)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六条 鼓励生态环保建设
对减碳降碳、涉水、涉气、涉海洋污染物整治提升、废弃物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二氧化碳减排治理提升、企业自备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工业“绿岛”整治提升等污染治理工程项目、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绩效等综合评分结果,按照项目直接投资额给予25%以内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不超过150万元。对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建设项目、企业绿色保险投保项目、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第二十七条 鼓励发展生态高效农业
鼓励支持农业设施化、数字化、机械化、绿色化发展,根据项目投入额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支持企业申请“三品一标”认证,新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每个给予30万元奖励;新通过绿色食品认证或复查换证的,每个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或复查换证的,每个分别给予3万元和2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均含上级补助)。当年度每家企业最多补助3个认证产品。
第五章 全力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支持港航物流壮大发展
(一)鼓励航运企业做大做强。对航运企业按照其营业收入的5%以内给予补助。对新增干散杂货船舶吨位在5000吨以上的,每吨补助100元;对新增液货危险品船舶吨位4000吨以上的,每吨补助100元。新增运力当年按照应补额度的90%给予补助(10%为安全风险保障金),如实补额度不足,剩余补助额顺延到下年度,以此类推至第五年仍无法补足的则不再予以补助。区内转户的不予享受上述补助。
(二)鼓励航运企业提升货物周转量。对总运力规模1万吨以上且运输周转量同比增长10%以上的航运企业,年运输周转量每增加1亿吨公里,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注册的运营企业,从次年起享受本补助政策。
(三)鼓励陆运企业做大规模。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综合产出100万元以上的统计在库陆运企业、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按照营业收入6%以内给予补助。
第二十九条 支持楼宇经济提质发展
(一)鼓励存量楼宇提升产出水平。对单幢商务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企业自恃并运营管理或引进第三方专业运营商进行运营管理的商务楼宇,按照楼宇综合运营效果、入驻企业综合效益,给予运营主体达标奖励。新增单栋商务楼宇年度综合产出首次突破1亿元的,给予运营主体每栋20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0万元奖励,用于楼宇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招引扶持。具体细则另行制订。
(二)鼓励现代服务业项目落地发展。综合性总部、区域性总部、功能性总部项目,港航服务业、油气资源配置、供应链创新、特色金融、两业融合、服务业新模式新业态等新兴服务业、现代服务业领域,新引进综合产出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经综合评估按不高于购房价20%的标准给予购置补助,单位面积补助不超过200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企业总部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不高于购房价30%补助,单位面积补助不超过3000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新引进综合产出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租赁期限内未转租、分租或改变功能的,经综合评估,按不超过实际租金的85%且不高于45元/㎡/月的标准给予房租补助,其中企业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不超过实际租金的95%且不高于60元/㎡/月的标准给予房租补助,补助期限3年,每年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人均面积控制在30㎡以下)。
第三十条 培育发展新兴服务业
(一)培育壮大新兴服务业发展。重点鼓励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服务、商务咨询服务(含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知识产权服务、服务外包、融资租赁、人力资源服务等现代高端生产性服务业业态,对不占用土地、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综合产出100万元以上,按照营业收入6%以内给予补助。对规范运营的特色金融企业,年综合产出300万元以上的,按照资产增值额或服务收入10%以内给予补助。
(二)开展新兴服务业成长奖励。对当年1-11月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限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对其营业收入正增长部分给予分档奖励,增幅0-15%、15%(含)-30%、30%(含)以上的,每增加1000万元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及10亿元的限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企业,分别给予累计10万元、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及20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上述内容就高不重复享受,且本款内容与第(一)款就高不重复享受。
第三十一条 支持商贸服务业壮大发展
(一)做大做强商贸批零企业。对不占用土地资源,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综合产出100万元以上,按照营业收入6%以内给予补助。
(二)鼓励批发贸易企业上台阶。对当年商品销售额实现正增长的限上批发贸易企业,对其销售额正增长部分给予分档奖励,增幅0-15%、15%(含)-30%、30%(含)以上的,每增加1亿元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对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限上批发贸易企业,分别给予累计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上述内容就高不重复享受,且本款内容与第(一)款就高不重复享受。
(三)鼓励内贸流通企业健康成长。对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实现正增长的限上企业,对其零售额正增长部分给予分档奖励,增幅0-10%、10%(含)-20%、20%(含)以上的,每增加1000万元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十二条 鼓励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健康发展
对房地产和建筑企业积极拓展区外市场,从事房地产开发或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工程作业,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且对我区产生一定经济社会效益的,按照区外营业收入给予5%以内的补助。
第三十三条 鼓励服务业企业提质增效
(一)对当年度获取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业领域重大荣誉的服务业企业(省级以上500强企业、市级以上示范企业、市级以上纳税20强企业、市级服务业创新之星〈成长之星〉等),经评审认定后,按照综合效益情况,最高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三年内同一企业限享受一次。 (二)鼓励服务业上规纳库。对以月度入规方式首次纳入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和非营利性服务业统计的企业,按照一、二、三、四季度纳库时间,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5万元奖励,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交通运输业、建筑房地产等其它领域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以年度“小升规”方式首次入规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和非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其它服务业领域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批零限下样本单位每家每年给予2000元补助。
第六章 着力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
第三十四条 推动外贸经济做大做强
(一)降低企业出口信保成本。对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30%的补贴;对政府认定统保平台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保费全额补贴;对企业出口信保项下融资,给予利息支出30%的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进口企业做大规模。对年进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外贸流通企业,每美元奖励0.01元;同比增长超20%部分,每美元再奖励0.02元,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年进口额在5亿美元以上的企业,每美元奖励0.01元,奖励最高额不受限制(但如为负增长企业,增幅需高于全区平均)。对上年度无实绩的企业奖励减半。鼓励企业开展高质量转口贸易,对本年度实现转口贸易进口5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与前款就高不重复享受。
(三)鼓励扩大中东欧商品进口。对年中东欧消费品进口额达到20万美元且同比增长的企业,每美元奖励0.05元, 同比增长超20%部分每美元再奖励0.05元;对年中东欧大宗商品进口额达到200万美元且同比增长的企业,每美元奖励0.03元, 同比增长超20%部分,每美元再奖励0.03元,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上年度无实绩的企业奖励减半。本款政策与第(二)款就高不重复享受。
(四)着力引进优质外贸企业。对新引进的外贸企业,经营实绩达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以上的,每美元分别奖励0.02元、0.03元,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十五条 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
(一)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投资额5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实际投资额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一带一路”、中东欧、RCEP国别地区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原有基础上再上浮20%扶持力度。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国际承包工程年营业额达50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企业,每美元奖励0.01元,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促进服务外包业务能级提升。鼓励企业开展高质量服务贸易业务,对年度执行额在1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六条 鼓励实际利用外资
对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且实际到位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增资、并购)项目(房地产业、类金融项目、外方股东贷款等除外),市区两级按照每1000万美元(需纳入商务部公布的实际外资统计)给予150万元人民币奖励(区级部分50万元),区级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三十七条 推动电商产业创新发展
鼓励电子商务生态圈发展,对重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给予贷款利息支出3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对获得市独立站、海外仓及海外运营中心等电商型基础建设认定的,按照市级政策给予最高50%的配套奖励。对纳入统计库的电子商务零售企业按照营业额增量给予2%的奖励,每家最高奖励30万元。扶持各类电子商务园区发展,对于正式投入运行且首次评定为市级名单的,按照前期投入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企业当年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额度,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综合确定。
第三十九条 企业当年存在重大逃税、骗税、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存在安全生产、环保、质量等方面重大问题,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的,未完成节能减排等刚性目标任务的,取消本政策享受资格。除另有规定,“631”企业原则上不享受本政策其它条款;已有约定的企业原则上不享受本政策其它条款。除另有规定,亩均效益评价C档的减半享受有关政策, 亩均效益评价D档的不予享受有关政策(第二十七条除外)。
第四十条 本政策七、九、十(平台)、十一(农业社科)、十二、十三、二十一、二十三条、第四章、三十三条(二)、第六章各条款,可以不受地方综合产出限制。
第四十一条 本政策中工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的补助资金,鼓励企业用于研发、人才、高质量发展等投入中。
第四十二条 除另有规定外,新办企业享受年份按会计年度结算。项目跨年度建设的,在项目竣工后一次性兑现扶持资金。投资额、产值等数据以统计报表为准,各项奖项和资格认证以有效批文为准。
第四十三条 同一项目符合省市和我区政策中多项条款规定的,就高不重复享受。项目获国家、省、市扶持,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扶持视同配套。
第四十四条 本政策实施细则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政策制订,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后实施。上级下达的专项政策扶持资金,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按照需要结合区域实际制订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政策兑现按程序确定后,通过“甬易办”等线上平台,按照快达直享原则进行兑付。
第四十六条 本政策执行期内遇到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现行有关政策与本政策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2022年1月1日以来,符合本政策内容的均可参照执行。原《北仑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仑政〔2019〕34号)、原《北仑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加快服务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仑政〔2020〕13号)、原《北仑区政府办公室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仑区低效工业园区转型升级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仑政办〔2017〕129号)、原《北仑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优质及重点项目招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仑政〔2019〕61号)予以废止。
《关于公开征求五个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修改、废止意见的通知》通过线下向四个部门开展咨询协商,收到部门意见5条,均予以采纳。并于2023年5月22日至5月30日在信息公开平台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社会反馈意见。感谢社会各界对《关于公开征求五个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修改、废止意见的通知》的关注和支持,特此说明。
宁波市北仑区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