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6002955046J/2023-183267
组配分类 部门街道文件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3-04-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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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3-04-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其他
北仑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区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年检年报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仑民〔2023〕21号

各区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区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宁波市民政局相关通知精神,现就开展区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年检年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检年报对象

凡在2022年6月30日以前经北仑区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其中,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实行年度报告。

二、程序和时间安排

参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年报工作:

(一)自查申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宁波市北仑区)(http://www.zjzwfw.gov.cn/)→法人服务→按部门→区民政局→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点击在线办理,输入本单位用户名、密码后,按照填写说明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如首次登陆须在浙江政务网法人登录界面进行注册)。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并提交系统后,由北仑区民政局进行网上预审。年度检查单位应确保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预审通过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印章。其中,认定为慈善组织和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需在“上传材料”页面中上传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专项信息报告(专项信息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报告应直观体现年度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年度管理费用支出比例)。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年检年报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对其年检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年检初审结论并盖章。

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已完成脱钩的行业协会由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领导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并盖章。

(三)文书确认及签章页上传。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23年6月30日前,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确认文书内容,以PDF或图片格式上传《年度工作报告书》签字盖章的首页和末页。年度检查单位应确保上传签章页清晰完整。逾期将不予受理。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北仑区民政局对照审查标准对社会组织网上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可视情要求社会组织提交其他有关说明材料),针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社会组织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1个月。

三、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在2022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视情节轻重,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1.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章程核准、备案的;

4.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擅自修改章程或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的;

6.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7.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8.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9.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10.在2022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1.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履行相应程序的;

12.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4.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

15.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6.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7.向企业派捐索捐、强拉赞助或强制企业入会的;

18.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

19.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20.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甚至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21.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22.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3.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4.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5.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26.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行为。

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公告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三)社会团体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检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北仑区民政局将依法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以书面检查为主,并结合抽查审计、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等综合确定年检结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2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1.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4.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5.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6.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7.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8.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9.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0.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1.设立分支机构的;

12.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3.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4.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6.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7.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8.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1个月。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检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北仑区民政局将依法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注意事项

(一)年检年报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组织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各年检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年检年报工作。

(二)年检结论将向各业务主管单位通报,并通过“北仑社会组织”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告。

(三)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组织,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同时,应通过“慈善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联系方式

(一)联系人:史春辉,联系电话89384173

(二)网上填报技术咨询:0571-81050591、81050495

(三)联系地址:北仑区四明山路700号(太河商务楼)529室


                                                                                                                                         宁波市北仑区民政局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