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6002954449B/2023-182979
组配分类 区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3-03-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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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仑政〔2023〕1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现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要求认真执行,并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全力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7日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为切实抓好当前和清明期间的森林防火工作,确保全区范围内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2023年3月28日至2023年4月10日。

二、禁火区域:全区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森林,并严格执行“六大禁令”:

(一)禁止烧灰积肥、烧蜂窝、烧花木枯枝、烧田埂草、焚烧垃圾等农事用火;

(二)禁止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等林业生产用火;

(三)禁止爆破、勘察等工程用火;

(四)禁止烧香、烧纸钱、点蜡烛、燃放烟花爆竹等祭祀用火;

(五)禁止野炊烧烤、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点火取暖及照明、放孔明灯等用火;

(六)禁止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报告(森林火灾报警举报电话:110、12119)。

附件: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