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6002954449B/2023-196131 | ||
组配分类 | 征求意见与反馈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工商,食品药品监管 |
索引号 | 11330206002954449B/2023-196131 |
组配分类 | 征求意见与反馈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工商,食品药品监管 |
为强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风险管理,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拟定《北仑区食品加工小作坊风险分级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3月14日-3月3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小作坊业主及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出宝贵意见。具体的修改意见反馈可采取电话、书面寄送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并请在提出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寄往宁波市北仑区兴业大道2号B446,食品生产科曹斌,联系电话:0574-89383889;电子邮件请发送至邮箱35639925@qq.com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4日
为强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风险分级管理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印发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对改革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方式提出新的要求。区市场监管局对《北仑区食品加工小作坊风险分级管理规范(试行)》起草工作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该局于2023年3月31日起在浙江政务网公开该规范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23年4月28日组织内部科室及市场监管所进行讨论并征求意见。期间,小作坊业主及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出了一些宝贵的意见,我局采纳了部分合理的建议,并在原规范的基础上加上了“通用信用风险”的部分因素。因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将是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参考依据。我们认为,通用信用风险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加上这部分权重是比较合理的。另外,我们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将食品“小作坊”风险等级“高、中、低”,分别纳入“适中、从轻、减轻”裁量情形。我们认为,分级评定是科学客观的体现小作坊风险等级,而行政处罚法中所述的自由裁量考虑的主要因素是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这与分级评定关联不大。“规范”对食品小作坊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统一进行规范,细化相关要求,加强工作指导,提升监管效能,进一步督促食品小作坊知法、懂法,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二、制订依据
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文件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23号令)、《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小作坊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江省食品小作坊高质量发展提升行动方案》、《关于开展宁波市食品小作坊高质量发展提升行动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规范”共二十一条。
第一至第四条阐述制定规范的目的、意义、分工及适用范围。该规范是对浙江省小作坊综合治理三年行动的深化和具体落实,是通过分险管理机制倒逼小作坊规范生产的举措。该规范也是一个风险监测预警模型,能有效防范化解地产小作坊的食品安全风险。
第五至第十四条阐述风险评定的依据、标准及分数的确认。具体通过四个附件,说明静态风险因素、动态风险因素及通用信用风险因素的确认方法。不同与传统以监管人员现场打分为主的评分规则,本规范的分级评定由静态风险因素、动态风险因素与通用信用风险因素三个维度构成。其中静态风险因素包括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类别、生产规模、食用人群等情况,是每年根据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在上个年度对相关地产食品的评估而确定,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动态风险因素包括市场监管部门及第三方评测机构通过双随机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质量评估等确定的食品生产条件保持、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运行等情况动态评分。通用信用风险因素包括食品基础属性信息、企业动态信息、监管信息、关联关系信息、社会评价信息等情况,是通过采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省公共数据交换平台及市场监管系统数字化系统等途径读取。通过多维度采集数据,减少了人为主观因素,增加了评分的科学性。
第十五至第十七条说明风级管理在日常监管中的应用。通过对评级结果进行风险的综合研判和处置,及早发现高风险区域和高风险业态,并相应采取定向抽查、专项检查等措施,及时化解风险,实现由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的转变。
第十九至第二十一条对组织实施的方式、时间结点及施行时间进行说明。
北仑区食品加工小作坊
风险分级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风险管理,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者。
卫生规范标准: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者。食品小作坊固定从业人员不超过7人,除办公、仓储、晒场等非生产加工场所外,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第三条 食品“小作坊”风险分级管理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业务科室负责指导监督全区食品“小作坊”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各市场监管所(办事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风险评定
第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食品“小作坊”的经营主体、食品类别、生产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基础,汇集生产经营条件保持、过程控制、管理制度、运行管理等动态风险因素,并根据日常监督检查、食品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第六条 食品“小作坊”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低)、B级(中)、C级(高)三个风险等级,分别对应“绿色、黄色、红色”风险警示。
第七条 食品“小作坊”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以百分制计算。静态风险因素的量化分值不超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不超60分。合计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静态风险因素划为Ⅰ档、Ⅱ档和Ⅲ档,每档量化设定分值。详见《食品“小作坊”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表1)。
食品“小作坊”经营多种类别食品的,按照风险等级最高的食品品种确定静态风险。静态风险因素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确定静态风险分值,一般每年调整一次。
第九条 食品“小作坊”动态风险评分根据《食品“小作坊”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表2),现场检查,逐项计分,汇总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第十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小作坊”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与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的合计,确定食品“小作坊”风险等级。
A级风险(绿色):风险等级得分0—30分;
B级风险(黄色):风险等级得分31—50分;
C级风险(红色):风险等级得分51分以上。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上调一个风险等级;存在下列二种(含)以上情形的,上调二个风险等级:
(一)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
(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或被平安、文明检查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三)有1次以上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经查证未落实法定义务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不按规定召回食品、停止经营的;
(五)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查办案件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上调风险等级情形。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调一个风险等级:
(一)连续二年未发生上述调高风险等级情形的;
(二)获得地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下调风险等级情形。
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风险等级评定结果,结合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的风险等级动态调整情况,审核并发布风险评级。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适时开发数字化应用程序,实行检查记录、评分记录电子化,推进数字化监管。
第三章 分级管理
第十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小作坊”实时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理。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监管频次。
(一)A级风险,每年监督检查至少1次;
(二)B级风险,每年监督检查至少2次;
(三)C级风险,每年监督检查至少3次。
食品“小作坊”符合阳光工厂标准的,可以“网上巡查”代替“现场检查”,并记录情况,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每年至少1次。
第十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将食品“小作坊”风险等级“高、中、低”,分别纳入“适中、从轻、减轻”裁量情形。
第十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汇总辖区内食品“小作坊”风险分级情况,分析食品安全问题,确定日常监管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隐患,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第十七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风险分级结果,督导食品“小作坊”落实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规范经营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适时委托第三方,评估巡查食品“小作坊”,并将评价结果记录动态风险量化分值。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实施在食品“小作坊”风险分级管理中,发现食品“小作坊”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风险分级评定为实时评定。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一轮辖区食品“小作坊”风险等级评定。
新开的食品“小作坊”风险等级评定,应当在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监管人员现场检查,动态风险因素评定分值,加上静态风险因素分值,确定风险等级。
第二十条 本规范“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仑区食品加工小作坊风险分级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3月14日至3月31日在信息公开平台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任何意见,特此说明。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