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陋 婚
发布时间:2023-02-20 19:19:50 来源:北仑区地方志系列丛书之一北仑习俗 阅读次数:

指腹婚 又称胎婚,即男女尚未出世,就被其父母决定了婚姻。不管孩子聋、哑、痴、呆、盲,成年后婚配,均没有选择余地。除非生下来是同性,婚姻才改变,不过他们也要结成干兄弟或干姐妹。

襁褓婚 又称“摇篮婚”,意为男女尚在襁褓中,即确定婚配。即使日后因疾病造成终身残疾,也得成婚,不可变更。更为可悲的是女若亡,男可再娶;若男亡,该女长大后,要被迫抱木主牌拜堂,守一辈子活寡。

换 亲 双方父母为了节省钱财,各以自己的女儿嫁给对方的儿子,俗称换亲。婚礼可以从简,故多为穷苦之家。此俗在20世纪70年代个别地区尚有所闻。今已绝见。

抢夺婚 定亲后,双方无力筹办婚事,经媒人商定后,予以抢夺成亲。新娘在约定的地点,如在河埠头洗涤,此时男方派三四个男青年,在新郎带领下,用衣衫将新娘罩住,由新郎背着就走。新娘佯哭,新娘家人佯追。如有人围观,以放鞭炮告知事情的真相。一到新郎家,即在已准备好的堂前举行拜堂礼仪。亦有非新娘所愿抢亲的,为避免新娘乱抓乱咬,即将新娘反背着,至家,强迫成亲。新中国成立后此陋即绝。

童养媳 一些贫困之家以少量钱物买进贫苦女孩,待年龄稍大,给自己的儿子定婚。这样的女孩一般称“童养媳”,又称“养生媳妇”。童养媳命运凄惨,常受公婆虐待。

小女婿 女的已成年,而男的未成年,甚或还是稚男,便成了夫妻,故称“小女婿”。有民歌曰:“十八姑娘,八岁郎,夜夜困觉抱上床。”这种婚配旧时在当地的穷乡僻壤有所见。

典 妻 又称“承典婚”、“租妻婚”,指的是丈夫将妻子典租给他人,在商定的时间内成为典夫的妻妾,期满后仍归原夫。典妻的丈夫多因贫困交加,生计困窘,故愿将妻子典与他人。而承典者或贫不能娶,或妻已年老不育,便典他妇为妻,以续子嗣;或富贵之家,承典人妻,以为淫乐。典租双方须有媒证,并订契约,写明典租期,典租价。一般一至二年为租,三至五年为典。所育子女归典方所有,典期满回原夫家。

进 舍 寡妇有田产,子女尚幼,需一男子协理田产,便招婿上门,俗称“进舍”。进舍女婿多为独身穷汉;或为兄弟多,无力娶妻者。现时这一婚俗仍存,但不以有无田地财产或有无有公婆而定,只须双方自愿,并经合法登记,领取结婚证,即成夫妻,再无“进舍”之称。

赘 婿 赘婚是男嫁女娶,夫以妻居的一种旧式婚姻。招赘:一为延续子嗣,故夫改女性;二为得一男劳力,支撑门户。受赘者与进舍夫一样,在家庭中地位较低,在社会上受人歧视。

填 房 丈夫原配妻亡,再续之妻称“填房”。填房多为年轻寡妇或大龄姑娘,或为翁婿关系密切,长女出嫁后亡故,以次女续配。

续 弦 古时以琴瑟来比喻夫妻,故丧妻称断弦,再娶为续弦。

再 醮 封建社会视寡妇再嫁为奇耻大辱,所谓“从一而终”是旧时妇女必须遵循的节操。寡妇改嫁称再醮,必经族长同意,否则不允。出嫁时不得坐轿,在傍晚时分,于路口坐摇篮前往。若带子女,该子女被人看不起,蔑称为“拖油瓶”。新中国成立后,此俗即绝,寡妇改嫁不再受歧视。

转 房 丈夫死后,寡妇改嫁亡夫的亲属。如兄死,弟收寡嫂为妻;弟亡,兄纳弟媳为妇,均称转房。

私 奔 男女双方相亲相爱,一方或双方父母不同意,无奈则私奔,待生育后婚姻既成事实。

纳 妾 旧时官宦和豪富之家妻妾成群。男子纳妾视为荣耀,所谓“大丈夫三妻四妾”。为妾者虽有明媒聘娶,但只能坐小轿进门,受大老婆管束,受人鄙视。

冲 喜 双方定亲后,男方突患重病。经双方父母商定,提前择吉日迎娶称“冲喜”。拜堂礼仪依旧,如新郎卧病不起,则由其妹代替新郎拜堂。这种婚配,往往造成女方终身守寡。

冥 婚 冥婚俗称阴配。有多种情况:其一,双方定亲后,忽染疾,双双暴卒;其二,双方生前无婚约,死后经媒人说合成亲,在婚礼程序上与活人相差无几,所不同的是迎亲一方,须有人手捧香烛,敲着阴锣(破锣)在哭声中把女方的棺材抬向男方早就准备好的墓穴,合葬一处。这两种“鬼娶鬼”的冥婚,自古就有,至今还未绝迹。其三,定亲后,男的不幸病亡,在“从一而终”的封建伦理约束下,新娘就与亡夫木主牌“拜堂”成亲。入晚,新娘得与木主牌共寝。这种婚姻称为“望门寡”,新中国成立后绝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