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60029553023/2023-195143
组配分类 环境处罚 发布机构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
成文日期 2023-10-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索引号 113302060029553023/2023-195143
组配分类 环境处罚
发布机构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
成文日期 2023-10-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甬仑环罚字〔2023〕57号

法人:张志国

决定文书号:甬仑环罚字〔2023〕57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0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甬仑环罚字202357

 

张志国

男,19573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20******3061415,住址北仑区******家属宿舍2幢401室

2023109我局执法人员对瑞岩寺森林公园检查发现,现场计划建设一条水泥路,运输砂子放置在该处2023年10月9日在瑞岩寺水库西北侧岸边道路上露天堆放砂子,堆放面积约24平方米,未采取防扬尘措施。

你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2023年1012日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甬环仑告字〔2023〕57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20]10号)中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通用裁量表表13通用裁量表适用规定,综合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违法次数、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鉴于你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能积极整改、消除污染,依照相关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元。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