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60029553023/2023-195143 | ||
组配分类 | 环境处罚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0-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索引号 | 113302060029553023/2023-195143 |
组配分类 | 环境处罚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0-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法人:张志国
决定文书号:甬仑环罚字〔2023〕57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0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甬仑环罚字〔2023〕57号
张志国:
男,195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20******3061415,住址北仑区******家属宿舍2幢401室。
2023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瑞岩寺森林公园检查发现,你现场计划建设一条水泥路,运输砂子放置在该处;2023年10月9日你在瑞岩寺水库西北侧岸边道路上露天堆放砂子,堆放面积约24平方米,且未采取防扬尘措施。
你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2023年10月12日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甬环仑听告字〔2023〕57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20]10号)中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通用裁量表表13通用裁量表适用规定,综合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违法次数、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鉴于你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能积极整改、消除污染,依照相关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