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60029553023/2023-207425 | ||
组配分类 | 环境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索引号 | 113302060029553023/2023-207425 |
组配分类 | 环境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甬仑环罚字〔2023〕72号
宁波大榭开发区康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839XT,法定代表人陈银儿,住所北仑区大榭街道******。
2023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北仑区大榭街道新一路50弄10号1幢你公司检查,你公司主要从事工业涂装,建设有3个自动喷漆车间和2个手动喷漆车间;2023年8月9日检查发现,你公司的1个自动喷漆车间和1个手动喷漆车间正在喷漆,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在运行,对废气处理设施排口采样,经检测,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116mg/m3,超过《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表2标准(60mg/m3)。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甬环仑听告字〔2023〕5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3年11月25日你公司提出“积极整改,企业属于A级企业,污染环境小,符合从轻情节,要求从轻处罚”的申请。案经再次审议,你公司环境信用评价为A,学法用法积分达到200分以上,符合减免条件,我局决定减轻壹拾壹万元,处罚款壹拾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参照《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20]10号)(以下简称)中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专用裁量表(6-1)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裁量标准,超标污染物数目、排放污染物种类、超标状况、小时排气流量、排放区域、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等裁量因素。鉴于你公司在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属于A级,环保e企管企业学法用法积分达到200分以上,对照《宁波市生态环境系统从轻减轻处罚清单(试行)》(甬环发[2023]38号)序号13、14,属于其他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集体审议,同意从轻壹拾壹万元,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壹拾万元整。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