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9〕49号)、《北仑区政府办开发区管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仑政办〔2019〕68号)的有关规定,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2023年11月30日之前制发、现行有效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77件,宣布失效7件。现将《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4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77件).doc
2.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7件).doc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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