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6002954449B/2023-192799
组配分类 征求意见与反馈 发布机构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3-10-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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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征求意见与反馈
发布机构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3-10-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关于公开征求《北仑区(开发区)促进数字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修订意见建议的公告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3-10-09 结束时间:2023-10-19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公众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与,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不断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北仑区(开发区)促进数字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修订意见上网发布,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联系电话:0574-89382936。

2.通信地址:北仑区长江路1166号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数字经济发展局B1531室;邮编315800。

意见反馈时间:2023年10月9日至2023年10月19日。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数字经济发展局

2023年10月9日

一、制定背景

2021年宁波市在全省数字经济综合评价排名第4,落后于杭州、嘉兴、温州,其中数字产业化仅排名第5。2021年北仑区(开发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为7.8%,排名宁波市第2,但数字产业化情况在全省区县中仅排名43位,比较靠后。而且从北仑区(开发区)数字产业结构来看,制造业占比65%(大部分是低附加值的),真正属于有核心技术、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很少,同时从事互联网、软件开发、芯片设计、人工智能方向的人才严重缺乏。

为深入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再创北仑区(开发区)经济发展新优势,通过对国内数字经济相对发达的深圳、杭州、上海、成都等地针对数字经济最新产业扶持政策的调研,通过对本区域数字经济企业的深入调研,通过对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的沟通交流,作出对区域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相对精准的分析和预判,出台针对符合本区域发展特点的数字产业扶持政策。

通过前期充分的调研,出台一版具有领先性、前瞻性、完整性、安全性及可操作性的数字产业扶持政策。通过政策实施达到做强集成电路产业集群、互联网软件与信息服务产业集群、高清显示产业集群;做精智能终端产业集群、数字内容产业集群的目的,争取到2025年实现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数字经济人才双倍增的总体目标。

二、制定依据

本政策主要依据《宁波市数字经济“十四五”规划》、《宁波市超常规发展数字经济行动纲要(2022-2026)》和北仑区《关于开展“六促六优”行动加快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先行区的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

三、政策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本政策扶持对象是指在北仑区(开发区)内注册纳税并且归类于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17)中属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省统计分类调整后可参照新的统计分类执行)的企业以及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服务的相关机构。重点扶持集成电路、超高清显示、互联网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等新一代数字技术产业,区块链、人工智能(智能网联汽车)、元宇宙等未来一代数字技术产业。执行的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止。

四、政策的主要内容

本政策共十八条内容,其中扶持政策十四条,附则四条。

一、本政策第1-3条为前期项目招商政策:招商目标为总部型数字经济企业、创新型数字经济企业和数字产品制造业企业。

对于国内互联网百强、软件百强、人工智能百强、数字经济上市公司以及数字经济独角兽企业等数字经济总部企业落户,3年内按数字经济年营业收入的2%-5%给予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数字经济区域总部、其他估值5亿元以上的数字经济总部企业落户,3年内按数字经济年营业收入的2%-5%给予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上述企业3年内给予区内2000平方米内的办公用房租金补助。

对于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且自主研发投入占企业年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的集成电路设计、互联网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区块链、人工智能(智能网联汽车)、元宇宙等数字经济创新企业落户,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5%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3年内按数字经济年营业收入的2%-5%给予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上述企业3年内给予区内500平方米内的办公用房租金补助。

对于总投资1亿元(含)至30亿元且自主研发投入占企业年营业收入比重超过3%的集成电路制造业、汽车电子与超高清显示制造业、智能终端制造业等数字产品制造企业落户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15%及以内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亿元。上述企业3年内给予区内5000平方米内的厂房租金补助。

总部型企业申请营业收入奖励、落户奖励应满足实际办公入驻要求,创新型企业在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后可申请落户奖励,制造企业落户并启动项目建设后可申请落户奖励。

二、本政策第4-10条为项目落地后培育政策。

对于当年度自主研发投入占企业年营业收入比重超过3%的数字产品制造企业、当年度自主研发投入占企业年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的数字经济创新企业,研发投入比上一年度有10%(含)以上增长的,且当年度自主研发投入超过200万元的,按实际支出研发经费的10%给予补助,年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对于重点扶持的集成电路、超高清显示、互联网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区块链、人工智能(智能网联汽车)、元宇宙等数字经济创新企业按实际支出研发经费的15%给予补助,年补助不超过400万元。对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开发产品所支出的EDA软件购置费、晶圆厂流片费用(不再列入研发补助范围),按照当年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补助,3年内年补助不超过500万元。鼓励数字经济企业柔性引进高端研发人才,支持总部在北仑区(开发区)的数字经济企业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设立研发机构,对其在当地租赁的研发办公用房给予租金50%的补助,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研发投入申请奖励时企业应提供合格第三方的相关审计报告,规上制造业和限上服务业应提供相对应的统计数据。

对于被评为国家、省级、市级、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按照企业研发费用投入的20%,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2万元奖励。评为省、市级企业研究院的,按照企业研发费用投入的20%,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奖励。通过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验收的,两年内共给予50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级创新中心验收的,两年再共给予500万元奖励。

对于被列入国家科技创新2030、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并作为主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对于被列入宁波市技术创新重大(重点)科技专项并作为主持单位的,按照研发项目投入的30%,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3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对于数字经济企业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数字经济大会(智博会)等国内各类展会,按展位费的100%给予补助;对于数字经济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行业展会,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于数字经济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举办数字经济大会、论坛、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经提前备案并列入年度计划,按活动经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承接区数字经济大会等高规格数字经济活动的,按活动经费的100%给予补助,对于落地省级以上各类数字经济活动的,按活动经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于当年度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30亿元的集成电路制造业、汽车电子与超高清显示制造业、智能终端制造业,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于当年度产值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互联网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区块链、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数字经济创新企业,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对于市场估值认定的数字经济独角兽企业(估值10亿美元及以上)、准独角兽企业(估值1亿美元及以上)、独角兽培育企业(估值0.5亿美元及以上),通过社会资本进行股权融资的,一次性融资超过2000万元及以上,按实际融资额的5%进行奖励,累计最高奖励1000万元。

对于数字经济企业到沪深交易所上市融资的最多给予1200万元奖励,其中在科创板挂牌上市的,另给予100万元特别奖励。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5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参与场外交易市场:对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优选板或成长板挂牌的股份公司,每家最高奖励20万元;对在成长板挂牌的,每家最高奖励10万元。

三、本政策第11-14条为数字经济产业生态政策。

对于运营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符合区数字经济重点培育方向的(集成电路、互联网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区块链、人工智能(智能网联汽车)、元宇宙)数字经济专业服务机构,根据《数字经济创新平台运营管理办法》每年最高给予专业服务机构500万元的运营奖励,并给予场地租金2年100%扶持,3年50%的扶持,场地年扶持租金不超过200万元。对于现存且发展良好的数字经济创新平台,五年建设期满后经综合评估为合格以上的,按照《数字经济创新平台运营管理办法》继续给予扶持,最高给予专业服务机构每年400万元的运营奖励,并给予场地租金50%的扶持,场地年扶持租金不超过200万元;经综合评估为不合格的,不再继续合作。对于上述数字经济创新平台荣获国家、省、市相关荣誉的按照前期实际投入的30%再给予平台创建的专业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创新平台应符合数字经济创新平台运营管理办法,申请奖励时应提供合格的第三方机构关于平台完成指标的审计报告。

对于数字经济人才申报国家、省及市“甬江引才”人才计划,入选上述计划的给予1:1配套奖励。鼓励引进数字经济高端管理和技术人才,对于引进年薪30万元及以上的宁波市外人才按3年内人才30%的年薪给予用人单位补助,每家企业年补助不超过200万元。积极引进数字经济人才培训机构,对于有实际培训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且年培训数字经济人才1000人以上的,3年内给予场地租金50%补助,每年场地租金总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于由国家部委定点授权的机构,按1000元/人给予培训奖励,对于其他机构按400元/人给予培训奖励,每年总培训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申请年薪补助奖励时应提供员工的在职证明及年薪证明。

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基金。对于产业发展基金投资区内数字经济企业的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3‰给予基金管理人团队奖励,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单笔投资需1000万元及以上)。

对于入围国家部委指导发布的互联网、软件、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相关榜单前100名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市级单项冠军重点培育(示范)企业、市级单项冠军(潜力型)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于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隐形冠军”、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于首次纳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根据数字经济企业创新性、成长性、贡献度等,每年度择优评选出区级数字经济示范企业2家、新锐企业4家和潜力企业6家,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奖励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五、与《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关系

本文件是北仑区(开发区)第一次专门出台针对数字经济产业的政策,既是对《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高质量量发展扶持办法》的补充,同时又是一个比较独立的、针对数字经济产业自成体系的政策。

六、政策的实施时间

本政策实施时间从文件生效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后落户的企业符合本办法第1-4、8条要求的均可参照执行。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构: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数字经济发展局

解读人:邹鹏军

联系电话:0574-89382941

北仑区(开发区)促进数字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为全面落实省市区党代会精神,高质量发展推进“两个先行”提供强大引擎,更大力度实施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根据《宁波市数字经济“十四五”规划》、《宁波市超常规发展数字经济行动纲要(2022-2026)》和北仑区《关于开展“六促六优”行动加快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先行区的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现就促进数字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坚持把数字经济作为北仑区(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动能,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加速推进数字产业化,实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提质扩量工程,构建北仑区(开发区)现代化产业体系。做强集成电路产业集群、互联网软件与信息服务产业集群、高清显示产业集群;做精智能终端产业集群、数字内容产业集群,加快建设数字科技创新中心,加快打造数字产业发展引领区,至2025年实现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数字经济人才双倍增。

二、扶持对象

本办法扶持对象是指在北仑区(开发区)内注册纳税并且归类于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17)中属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省统计分类调整后可参照新的统计分类执行)的企业以及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服务的相关机构。重点扶持集成电路、超高清显示、互联网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区块链、人工智能(智能网联汽车)、元宇宙等数字技术产业。

三、扶持政策

(一)鼓励引进数字经济总部企业。对于国内互联网百强、软件百强、人工智能百强、数字经济上市公司以及数字经济独角兽企业等数字经济总部企业落户,3年内按数字经济年营业收入的2%-5%给予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数字经济区域总部、其他估值5亿元以上的数字经济总部企业落户,3年内按数字经济年营业收入的2%-5%给予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上述企业3年内给予区内2000平方米内的办公用房租金补助。

(二)鼓励引进数字经济创新企业。对于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且自主研发投入占企业年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的集成电路设计、互联网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区块链、人工智能(智能网联汽车)、元宇宙等数字经济创新企业落户,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5%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3年内按数字经济年营业收入的2%-5%给予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上述企业3年内给予区内500平方米内的办公用房租金补助。

(三)鼓励引进数字产品制造企业。对于总投资1亿元(含)至30亿元且自主研发投入占企业年营业收入比重超过3%的集成电路制造业、汽车电子与超高清显示制造业、智能终端制造业等数字产品制造企业落户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15%及以内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亿元。上述企业3年内给予区内5000平方米内的厂房租金补助。对于总投资30亿元(含)或总投资3亿美元(含)以上的数字产品制造企业落户参照《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执行。

(四)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于当年度自主研发投入占企业年营业收入比重超过3%的数字产品制造企业、当年度自主研发投入占企业年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的数字经济创新企业,研发投入比上一年度有10%(含)以上增长的,且当年度自主研发投入超过200万元的,按实际支出研发经费的10%给予补助,年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对于重点扶持的集成电路、超高清显示、互联网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区块链、人工智能(智能网联汽车)、元宇宙等数字经济创新企业按实际支出研发经费的15%给予补助,年补助不超过400万元。对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开发产品所支出的EDA软件购置费、晶圆厂流片费用(不再列入研发补助范围),按照当年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补助,3年内年补助不超过500万元。鼓励数字经济企业柔性引进高端研发人才,支持总部在北仑区(开发区)的数字经济企业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设立研发机构,对其在当地租赁的研发办公用房给予租金 50%的补助,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五)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创建各类研发机构。对于被评为国家、省级、市级、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按照企业研发费用投入的20%,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2万元奖励。评为省、市级企业研究院的,按照企业研发费用投入的20%,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奖励。通过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验收的,两年内共给予50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级创新中心验收的,两年再共给予500万元奖励。

(六)鼓励数字经济企业申报科技项目。对于被列入国家科技创新2030、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并作为主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对于被列入宁波市技术创新重大(重点)科技专项并作为主持单位的,按照研发项目投入的30%,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3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七)鼓励数字经济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对于数字经济企业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数字经济大会(智博会)等国内各类展会,按展位费的100%给予补助;对于数字经济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行业展会,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于数字经济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举办数字经济大会、论坛、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经提前备案并列入年度计划,按活动经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承接区数字经济大会等高规格数字经济活动的,按活动经费的100%给予补助,对于落地省级以上各类数字经济活动的,按活动经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八)鼓励数字经济企业提升产业能级。对于当年度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30亿元的集成电路制造业、汽车电子与超高清显示制造业、智能终端制造业,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于当年度产值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互联网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区块链、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数字经济创新企业,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九)鼓励数字经济企业成长为独角兽企业。对于市场估值认定的数字经济独角兽企业(估值10亿美元及以上)、准独角兽企业(估值1亿美元及以上)、独角兽培育企业(估值0.5亿美元及以上),通过社会资本进行股权融资的,一次性融资超过2000万元及以上,按实际融资额的5%进行奖励,累计最高奖励1000万元。

(十)鼓励数字经济企业挂牌上市。对于数字经济企业到沪深交易所上市融资的最多给予1200万元奖励,其中在科创板挂牌上市的,另给予100万元特别奖励。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5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参与场外交易市场:对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优选板或成长板挂牌的股份公司,每家最高奖励20万元;对在成长板挂牌的,每家最高奖励10万元。

(十一)鼓励引进数字经济创新平台。对于运营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符合区数字经济重点培育方向的(集成电路、互联网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区块链、人工智能(智能网联汽车)、元宇宙)数字经济专业服务机构,根据《数字经济创新平台运营管理办法》每年最高给予专业服务机构500万元的运营奖励,并给予场地租金2年100%扶持,3年50%的扶持,场地年扶持租金不超过200万元。对于现存且发展良好的数字经济创新平台,五年建设期满后经综合评估为合格以上的,按照《数字经济创新平台运营管理办法》继续给予扶持,最高给予专业服务机构每年400万元的运营奖励,并给予场地租金50%的扶持,场地年扶持租金不超过200万元;经综合评估为不合格的,不再继续合作。对于上述数字经济创新平台荣获国家、省、市相关荣誉的按照前期实际投入的30%再给予平台创建的专业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

(十二)鼓励引进和培训数字经济人才。对于数字经济人才申报国家、省及市“甬江引才”人才计划,入选上述计划的给予1:1配套奖励。鼓励引进数字经济高端管理和技术人才,对于引进年薪30万元及以上的宁波市外人才按3年内人才30%的年薪给予用人单位补助,每家企业年补助不超过200万元。积极引进数字经济人才培训机构,对于有实际培训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且年培训数字经济人才1000人以上的,3年内给予场地租金50%补助,每年场地租金总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于由国家部委定点授权的机构,按1000元/人给予培训奖励,对于其他机构按400元/人给予培训奖励,每年总培训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十三)鼓励设立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基金。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基金。对于产业发展基金投资区内数字经济企业的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3‰给予基金管理人团队奖励,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单笔投资需1000万元及以上)。

(十四)鼓励数字经济企业争做创新标兵。对于入围国家部委指导发布的互联网、软件、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相关榜单前100名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市级单项冠军重点培育(示范)企业、市级单项冠军(潜力型)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于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隐形冠军”、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于首次纳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根据数字经济企业创新性、成长性、贡献度等,每年度择优评选出区级数字经济示范企业2家、新锐企业4家和潜力企业6家,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奖励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四、附则

(十五)享受本政策的企业须是在北仑区(开发区)注册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依法纳税经营。企业当年存在重大逃税、骗税、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存在安全生产、环保、质量等方面重大问题的,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的,未完成节能减排等刚性任务的,取消本办法享受资格。除另有规定,已有约定的企业原则上不享受本办法条款。

(十六)同一项目符合省市和区政策中多项条款重复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项目获国家、省、市扶持,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办法扶持视同配套。本办法执行期内遇到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的办法执行。

(十七)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数字经济发展局牵头进行数字经济总部企业、区域总部、其他估值5亿元以上的数字经济总部企业的认定,数字经济创新企业认定,《数字经济创新平台运营管理办法》《数字经济创新平台五年建设期考评办法》《数字经济企业创新标兵评选办法》的制定,以及本办法涉及的补助和奖励执行过程的统筹工作。

(十八)本办法自2023年04月01日起施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2022年1月1日后落户的企业符合本办法第1-4、8条要求的均可参照执行。本办法由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制发实施细则后执行。

关于公开征求《北仑区(开发区)促进数字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修订意见建议的公告于2023年10月9日至10月19日在信息公开平台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社会反馈意见。感谢社会各界对《北仑区(开发区)促进数字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关注和支持,特此说明。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数字经济发展局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