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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北仑区流动人口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10-09 13:42:41 阅读次数: 来源: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

仑政办〔2023〕8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现将《宁波市北仑区流动人口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9日


宁波市北仑区流动人口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解决流动人口,特别是优秀流动人口在遇到突发事件时的资金困难问题,给予提供大病救助、生活补助以及自然灾害的伤亡抚恤,区政府决定建立区流动人口应急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应急救助基金”),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对象及标准

(一)优秀流动人口的应急救助

优秀流动人口指:

1.获得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等荣誉称号的;

2.获得区级及以上党委部门授予的“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的;

3.经区级及以上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各类荣誉称号获得者。

应急救助标准为:

1.遭遇不可抗力灾害受伤住院治疗,救助4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

2.患重大病住院治疗,救助4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

3.家庭生活困难,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应急援助或子女助学。

(二)因见义勇为遭受重大伤害的流动人口应急救助

应急救助标准最高10000元(社会专项捐赠除外)。

(三)流动人口未成年人受侵害应急救助

申请应急救助需公安部门出具未成年人受侵害的情况说明材料。

救助标准为2000元,最高5000元。

(四)其他流动人口应急救助

其他流动人口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应急救助:

1.有本区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一年以上;

2.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3.因患重大疾病或突发事故影响其基本生活。但自身有能力维持基本生活的除外。

应急救助标准为1000元,最高3000元。

(五)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予以应急救助的流动人口

救助对象申请应急救助一般一年一次。

二、募集及管理

(一)区政府出资100万元,作为启动应急救助基金本金。

(二)社会募集资金按照实际捐赠到位资金使用。

1.发动专项募捐。各街道、区直各部门(单位)和社团内部为流动人口的专项募集,都应进入本应急救助基金专户。建立全区统一的应急救助基金募集机制。

2.发展企(事)业单位冠名应急救助基金。

3.筹集应急救助基金与“慈善一日捐”活动可以相结合。

4.组织义演、义卖、义拍等募集活动。

(三)所有进入本应急救助基金专户的捐赠,均由区慈善总会开具捐赠票据,发给捐赠证书,并予公告。

(四)应急救助基金(资金)由北仑区慈善总会负责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每年向区财政局、民政局报告应急救助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区审计局审计监督。

三、申请及救助

(一)申请

1.求助申请

申请应急救助,一般由求助人本人向现居住地慈善办事处(工作站)书面提出;也可以由求助人直系亲属代为申请。

在紧急情况下,也可由街道办事处为有关当事人代理申请应急救助。

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予以救助的对象,由有关街道协助区慈善总会直接办理。

申请书应载明求助人姓名、性别、年龄、原籍居住地、现居住地(现居住房地址)、家庭成员和求助理由。填写《区流动人口应急救助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提供:

(1)求助人身份证、本区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2)现居住地村(社区)证明其求助申请书载明情况的真实,居住时间,遵纪守法情况;

(3)区及区以上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件:

申请医疗救助的,提供住院诊断书及医疗发票复印件;

申请子女助学金的,提供入学通知书复印件或就读学校证明;

申请生活救助的,提供现居住地村(社区)证明其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标准的证明书;

初审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件复印件。

2.慰问申请

各街道、区直各部门(单位)和社团组织内部为当事人专项募集、并汇入本会专户的应急救助资金,需要用于对当事人慰问的,可由发起组织向区慈善总会申请慰问金。慰问申请应书面函告,填写《北仑区流动人口应急救助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二)审核

求助申请首先由各街道平安法治办公室会同慈善办事处初审,提出应急救助金额(慰问金)发放建议,最后送区慈善总会审批。

1.求助申请的审核

(1)求助申请书;

(2)求助人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纸质截图;

(3)现居住地派出所确认村(社区)证明书真实(居住时间、遵纪守法情况);

(4)荣誉称号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证件复印件。

2.慰问申请的审核

(1)函告书及理由;

(2)核对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

3.公告

应急救助事项一般应委托公告;紧急情况下的求助申请、慰问申请例外。但救助结果必须公告。

(三)审批

应急救助金(慰问金)申请由区慈善总会会长审批。

(四)发放

1.委托各慈善办事处、慰问单位发放的应急救助金(慰问金),由秘书长填写《北仑区流动人口应急救助金发放清单》(附件2),会同财务人员向各办事处、慰问单位承办人办理应急救助金(慰问金)核拨手续,督促各办事处、慰问单位承办人将由受助人、被慰问人签名的“发放清单”交总会存档。区慈善总会直接发放的,由救助部会同财务人员办理发放手续。

2.领取应急救助金(慰问金)应当由求助人或其委托的直系亲属亲自办理:

(1)求助人亲自办理的,由求助人凭本人身份证和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到慈善机构领取,并在“应急救助金发放清单”“发放登记”领款人签名”栏内签名;

(2)求助人的直系亲属代领的,应当提供求助人的委托书、求助人和代领人身份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并在“发放清单”“发放登记”“代领人签名”栏内签名,写明与当事人的关系及代领人本人身份证。

3.应急救助金(慰问金)一般应汇入当事人设立的银行专户,并将专户收款收据交区慈善总会存档。

四、其他

本办法于2023年10月9日起实施,原《北仑区外来务工人员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暂行)》(仑政办〔2007〕185号)废止。

附件:

1.北仑区流动人口应急救助金申请(审批)表.doc

2.北仑区流动人口应急救助金发放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