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6002955388X/2023-193757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通知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3-10-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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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3-10-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宁波市北仑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停止执行相关文件的通知

各属相关单位:

经我局聘请的第三方法律顾问评估审查,局属相关单位制定的下列5份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宁波市北仑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北仑区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示范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仑农发〔2020〕65号)第二条“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定,排除、限制了非法人单位(如合伙企业)的市场自由竞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改为:申报单位水产养殖场位于规划内养殖区或限养区。

2.北仑区农产品安全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基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仑农安办〔2021〕3号)第二条工作目标中“择优选取”涉嫌不公平竞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条的规定,应改为:根据《宁波市北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充分考虑产业区域布局及品种特色,2021年计划在农产品生产、储运等农业领域选取5家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基地建设;第三条第(5)项涉嫌排除、限制了非一定规模及非领军或者特色企业参与放心基地建设的竞争权,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改为:建设对象为全区范围内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产品生产主体以及农产品收储运企业。

3.宁波市北仑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北仑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和运行监测认定工作的通知》(仑农产〔2022〕2号)第一条区级龙头企业申报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规定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改为: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的个体工商户、非法人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4.宁波市北仑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仑区渔业稳链纾困助企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仑农发〔2022〕126号)第二条申请条件中“申报单位须在北仑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定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应予以删除。

5.宁波市北仑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仑区2022年有机肥推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仑农发〔2022〕218号)第四条“在入围有机肥生产企业名单中,选择2家作为定点供应企业,供肥企业所生产的商品有机肥,须是以宁波市内畜禽排泄物等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腐熟除臭后制成的有机肥料产品”的规定限制市场自由竞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增加入围有机肥生产企业名单中的企业数量进行公平竞争,或采用入围有机肥生产企业自主申报。

上述文件文件已停止执行或被新文件所替代的,不再另行修改;对于仍需执行的文件,请按上述修改意见重新发文,并在签发前完成公平性审查。

联系人:李寅,联系电话:86781686。

北仑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