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2023-10-23 10:51:31 来源:霞浦街道

1、困难家庭户提出申请;

2、村(社区)汇总后报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根据困难户提出的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4、街道办事处审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住建局;

5、区住建局牵头,区民政、残联依据职责分工审核认定,确定困难户危房救助对象;

6、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加强对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施工质量安全进行巡查与指导监督;

7、街道办事处根据救助对象提出的改造施工完工报告,对已维修加固的房屋,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

8、区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赴危房改造现场进行确认;

9、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依据有关规定对已完成改造验收的下达财政补助资金;

10、街道办事处会同村(社区)将资金补助到户后,进行公示、公开;

11、街道办事处按照“一户一档”要求,逐户建立档案,按要求填写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并将4类困难家庭身份证明文件和房屋危险等级评定结果、复核鉴定结果等资料整理存档。村(社区)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做好相关材料建档;

12、街道按照“一乡镇(街道)一台账”的管理制度,将危房改造工程实施、完工验收、下拨资金使用等资料存入“一户一档”农户档案,在建立并保存纸质档案的基础上,将档案信息录入省农村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并形成电子台账。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施工自批准认定到改造完成原则上不超过180日。

(三)保障救助标准,确保基本居住需求。坚持保障居住安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建设标注,引导农户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避免加重农户经济负担。新建、扩建、改建的,以救助对象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建筑面积1人户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修缮加固的,按现有的住房面积进行修缮。已经腾空、不具有修缮加固的,按现有的住房面积进行修缮。已经腾空、不具有修缮加固价值的,且不属于文保建筑、历史建筑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街道可以和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证据保全协议+”的方式,依法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财产权利,在补助资金下拨前全部予以拆除。

(四)采取因房施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原合法建筑且已经确权的,已不具备农村建房资格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拆除重建,原则上应按照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不减少相邻住宅房屋原有日照时间。拆除重建农村困难家庭住房结合宅基地情况实行规划建设,原则上不应超过两层,且应当严格按照《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7号)有关规定程序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172号)有关技术要求;拆除重建和修缮加固农村危房同时应当符合《浙江省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建造技术指南(试行)》(建村发(2017)251号)有关技术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