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金融机构(银行、证券)、地方金融组织:
近年来,我区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认真贯彻政府有关金融工作要求,有效发挥金融保障功能,为支持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充分发挥考评工作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调动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根据中央和省、市、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当前经济金融形势,经研究,对原北仑区(开发区)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完善,现将调整后的考评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考评对象
(一)综合考评对象
成立一年以上的区内银行。
(二)单项先进考评对象
区内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其中保险单独考核)和地方金融组织(典当行、小贷公司、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
二、考评指标及分值设定
通过定性和定量结合、综合和专项统筹、规模和质量并重,形成以下年度先进考评体系:
(一)综合考评
综合考评从基础工作指标(信息报送、数据统计)和业务工作指标(信贷规模、信贷投向、拓宽资金来源、金融服务与创新)两个大项进行量化考评。综合考评具体考评内容、指标及分值见附件1,择优确定一、二、三等奖先进单位。
(二)单项先进考评
设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先进、区属重点项目融资保障先进、人才金融先进、金融服务先进、助企纾困先进五个项目。
1.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先进:主要考评各机构在完善管理机制,开发适用产品,努力满足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合理融资需求、降低融资成本方面的工作和实绩,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贷款总量、占比和增速、利率等指标领先的机构给予表彰。
2.区属重点项目融资保障先进:主要考评各机构主动适应政府项目投融资体制改革,大力创新方式,加大对区内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城市区块项目、重大产业项目和重大民生项目等领域的支持力度,对为政府项目融资做出积极贡献的机构给予表彰。
3.人才金融先进:主要考评各机构贯彻我区“青年北仑”相关政策、加大人才资金支持、引进高端金融人才等情况,对保障人才金融服务、增强金融人才培育、推动人才集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予表彰。
4.金融服务先进:主要考评各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和各自实际,完善金融服务模式、开展差异化经营、精准服务企业、联动处置风险等领域的工作成效,在确保基础金融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对在促进金融产品创新、协同推进金融招商、拓宽资金引入渠道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具备示范引领作用的机构给予表彰。
5.助企纾困先进:主要考评各机构落实省、市、区关于稳进提质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情况,在落实优惠政策、加强融资对接、降低融资成本等方面,对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确保全区经济金融平稳运行有突出贡献的机构给予表彰。
三、评选方法和考评结果运用
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对区内机构进行相应考核奖励。考核奖金用于奖励各机构领导班子成员。
(一)综合考评实行打分制。分项考评内容分数根据各机构在每项考评工作上的实绩进行排序得分,考评总分为各分项指标得分之和。综合考评结果设一、二、三等奖,根据总分排名情况,分别评选若干家机构,予以表彰奖励。
(二)单项先进实行荐审制。单项评选采取机构自荐、监管部门或协调部门推荐、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根据对申报机构的考评结果,对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先进、区属重点项目融资保障先进、人才金融先进、金融服务先进、助企纾困先进机构,分别给予奖励。
(三)重大风险及违法违规事项实行否决制。如出现以下事项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评资格:
1.在金融运行过程中,由于未及时采取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导致辖区金融不稳定的;
2.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我区金融业形象的;
3.区级机构班子成员涉嫌重大违纪、经济犯罪、刑事案件的;
4.考评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影响考评工作,取消评奖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
四、考评程序
为保证考评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成立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人行北仑支行为成员单位的区金融业考评小组,考评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考评工作日常事务。
参加综合考评的机构原则上应于2023年2月1日前,填报《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考评表》(附件1),报送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单位根据被考核机构的实际情况和本办法进行审核,及时核定考评结果。
参加单项先进评选的各机构于2023年2月1日前向各自监管部门报送自荐材料,监管部门于2023年2月10日前填报《金融机构单项考评推荐表》(附件2)并附单位自荐材料,报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单位审核确定考评结果。
五、其他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北仑区(开发区)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年度考评办法的通知》(仑金管〔202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2022年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考评表
2. 金融机构单项考评推荐表
宁波市北仑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0日
注:参加单项先进评选的各机构于2023年2月1日前向各自监管部门报送自荐材料,监管部门于2023年2月10日前填报《金融机构单项考评推荐表》(附件2)并附自荐单位自荐材料,报区地方金融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