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本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单位是经中共宁波市北仑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仑分局举办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北仑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仑分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业务范围主要负责戚家山街道和小港街道两个街道82.5平方公里范围内的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滨江新城建设的自然资源和规划服务工作,涵盖土地、规划和不动产三方面。主要职责是: (一)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仑分局名义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行为。配合做好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的调查核实、取证和处理工作。开展卫片督察等地块的调查、核实等工作。 (二)参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三)协助做好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保护工作。 (四)协助做好私人建房的规划审批工作。协助做好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有关材料的组织和呈报工作。协助做好具体建设项目批后监管的动态巡查工作。 (五)承担开发造地、建设用地复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旱改水和提质改造等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支撑工作,开展耕作层剥离及再利用业务指导工作。 (六)配合做好自然资源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协助做好自然资源、不动产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发证。协助调查处理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纠纷。 (七)协助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巡查。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和森林防火的群测群防工作。 (八)做好自然资源和规划信访接待工作,及时调处和化解矛盾。 (九)为辖区内滨江新城建设指挥部和两个街道提供自然资源和规划政策、业务咨询,做好各类研究、专项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的指导工作。 (十)完成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仑分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以及中共宁波市北仑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明确的有关职责。 第二章 权利义务第六条 本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仑分局,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本单位行政负责人; (三)审核(核准)本单位章程草案; (四)监督本单位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行开展业务活动,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第九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条 本单位明确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党组织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党组织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四条 党员大会是党组织的议事决策机构。党员大会讨论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组织内通报,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党组织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 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组织领导职数严格按照机构编制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行政管理组织设置和运行第十八条 本单位设所长1名,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九条 本单位建立所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和有关方针,政策、指示、决定,提出贯彻意见。 (二)研究讨论自然资源工作年度计划、总结,提出阶段性或专项工作实施意见。 (三)执行行政、业务等方面方面重要工作。 (四)听取所内工作人员工作汇报,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并就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五)研究处理其他重要问题和突发事件。
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所长办公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举办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五)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六)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一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所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仑分局、北仑区委编办审查同意,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仑分局、北仑区委编办审查同意,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是本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单位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本单位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仑分局小港自然资源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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